合格党员的标准及不合格党员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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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党员的标准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
“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是每个党员入党之后始终面临的重大课题,这个课题直接关系到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共产党员合格的三个标准
一是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义务、权利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准则;
二是以群众为评判,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真心诚意为群众办好事、谋实事、解难事,力求做到群众满意;
三是以实绩为检验,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同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创造一流的业绩。
现如今,我们党有8700多万党员,如果每名党员都合格,那将是一支强大的力量。
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贞不渝。
理想信念是灯塔,能给人以明确的人生方向和无穷力量。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
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
支柱。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每名共产党员都要把对党绝对忠诚放在首位,始终做到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虔诚而执着,忧党忧在深处、担当担在难处、守土守在实处,“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
”
践行根本宗旨,保持公仆意识。
我们党的力量在人民,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
共产党员只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毕生的价值追求,才会真正做到亲民爱民、富民惠民,才会真正做到甘当公仆、无私奉献。
有了公仆意识,就能坚持深入实际,主动问计于民,不会高高在上;有了公仆意识,就能耐心倾听群众意见,真心服务群众,不会自说自话;有了公仆意识,就能做人清正、为政清廉,不会以权谋私。
每名共产党员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秉持严实作风,夯实成事根基。
“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
”“三严三实”是党员安身立命和干事创业的根本法度,也是我们党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路径。
每名党员要以“三严三实”为行为规范和人生律条,做人做事在严上要求、在实处着力,通过不断自我修炼、自我养成、自我塑造,将“三严三实”涵养为品格、习惯、作风,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达到“事已立而迹不见,功已成而人不知”,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一光荣称号。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党章》第二条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相关规定,不履行《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相关规定,不能体现和实践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
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是不合格党员。
一、农村(社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或不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批评、不敢斗争,或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活动,或参与赌博,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
(10)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11)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12)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作风粗暴,欺压群众或不为群众服务,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甚至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14)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15)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6)不执行或包庇、纵容他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7) 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8)道德行为扭曲,或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的。
(19)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3)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4)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
(10)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12)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
(13)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
(14)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15)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18)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19)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或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0)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开脱,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或参与赌博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 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4)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
(25)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三、企业(“两新”组织)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或不满情绪的。
(2)参与邪教组织,信仰宗教,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的。
(4)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5)组织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参与非法集会,冲击国家机关,阻挠执行公务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交纳党费,或隐瞒党员身份,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7)向党组织提出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发牢骚,讲怪话或无理取闹,恐吓威胁甚至殴打单位负责人,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8)党组织负责人不抓党的工作、不组织开展党员活动,使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9)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轻微的。
(10)经营国家、集体资产,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流失,且负有一定责任的。
(11)借助企业实力开发技术、市场,然后跳槽带走技术、市场和人才,或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的。
(12)以伪劣商品骗取钱财,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13)法制观念淡漠,造假帐骗税、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的。
(14)截留企业资金,供自己挥霍享受,未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15)抵制和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16)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17)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赌博,或参与私彩,或有小偷小摸行为的。
(18)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9)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