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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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信用担保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建管[2003]1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05.22
【实施日期】200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指导意见
(建管[2003]157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
为了指导和推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强化信用管理,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化解工程建设风险,改善合同履行不良状况,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杜绝拖欠工程款、拖欠劳务人员(农民工)工资现象和拖欠建筑材料款的发生,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合同法》等的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信用担保(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原则
1、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性质。工程建设信用担保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相衔接。市场化专业从事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担保机构从事工程建设信用担保创造条件,并提供相关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
2、各地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合法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试点工作,以积累经验,逐步推进。按照建设部意见,今年可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推行。
3、工程建设信用担保应当坚持保证工程交易和合同履行为基础,实行市场化操作为主的原则。对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可以实行按财政政策担保或者与市场化担保相结合。
4、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种类分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以下简称业主支付担保)、承包人对劳务分包工资支付担保等。
5、工程建设信用担保的形式可以采用专业信用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合同、银行保函、当事人提供保证金(银行汇票、支票、现金)等。
二、投标担保的实施
6、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