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江汽车滚装船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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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江汽车滚装船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长海体法[2001]16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川江汽车滚装船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川江汽车滚装运输的滚装船及其停靠的码头、设施以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滚装船系指航行于川江,适于装载汽车并以汽车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但不包括横江汽车轮渡。

第四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以下简称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公司管理

第五条从事滚装船运输的船公司应建立并落实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企业类别、规范、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情况的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二)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涉及安全管理的岗位人员的适任标准及聘任、培训考核的管理规定,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三)明确船长再滚装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中拥有绝对权力的规定;

(四)船舶及设备维护计划;

(五)对发生紧急情况下的报告、联络、人员组成、行动方案和记录等做出具体规定的应急计划,以及对实施该计划所应进行的应变训练和演习做出的规定。

第六条滚装船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

第七条滚装船公司应至少配备不低于其所属滚装船最高等级的、曾担任大管轮以上职务和具有川江航行资历的大副以上职务的安全管理人员各一名。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长江海事局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公司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滚装船公司应根据船舶技术性能及航行水域的水文气象情况合理配载车辆和调度船舶。

第三章船舶管理

第九条滚装船必须向中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持有有效证书。

第十条滚装船必须按载车限额要求装载,船上总的随车人员不得超过核定载车现限额数的两倍。严禁超载和搭乘无关人员和旅客。

第十一条滚装船不得载运载客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危险

货物。

第十二条滚装船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汽车进出船舶,合理配载和装卸汽车,使船舶始终保持足够的稳性和均衡受载。

第十三条滚装船应配备足够的衬垫、系固,防止车辆移位、滑动。

第十四条滚装船应在开航前将跳板收至水平面二十五度以上,且车轮不得搁置在跳板上。

第十五条滚装船应在开航后尽快采取有效方式向随车人员介绍消防、救生设备的摆放地点及使用方法等应急知识,并在公共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训练手册》。

第十六条滚装船应严格执行签证规定,签证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滚装船船长开航前声明》。

第十七条滚装船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和救生演习,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滚装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遇险等情况,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向就近海事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滚装船不得将船舶和车辆的垃圾以及油污水等污染物质排入长江。

第四章船员管理

第二十条滚装船船员应熟悉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

在滚装船上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从其他船舶到滚装船上服务的持证船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船长、大副应具有两年以上相应职务的任职资历,并具有不少于6个航次的滚装船见习资历。

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应具有一年以上相应职务的任职资历。

第二十二条拟在滚装船任职的船员应参加长江海事局组织的特殊培训和考试,取得《滚装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任职,持证船员还应在取得合格证后的每24个月内进行一次“适任跟踪考核合格”的再有效签注。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滚装船航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上游南津关至羊角滩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和《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等港航法规,严谨抢航、抢漕、抢码头、冒雾航行和谎报船舶尺度及船位。

第二十四条滚装船在航行条件受限制的狭窄、弯曲、滩险航段、船闸引航道等水域航行,必须遵守海事机关颁布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滚装船应严格按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的要求,执行动态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从万州港始发下行的滚装船应严格遵守长江海事机

关颁布的发航时间规定。

第六章码头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滚装船应在批准的滚装船码头停靠作业。

第二十八条滚装船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应适合滚装船靠泊和装卸,设置应急通道和消防设施,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九条滚装船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码头设施情况,制定并落实有关滚装船靠离泊、装卸作业及防滑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滚装船码头应制定并落实查堵危险品的制度,防止危险品上船。

第三十一条滚装船码头应指派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会同滚装船做好装卸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二条滚装船安全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且下列内容应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一)消防设备;

(二)救生设备;

(三)应急设备;

(四)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

第三十三条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滚装船的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载客情况、持证船员情况、车辆的积载、

衬垫和系固情况以及跳板收放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下,检查人员应对船舶做出禁止离港处理。

(一)未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设施;

(二)无有效的船舶登记和检验证书;

(三)配员不足或船员未按规定持证和培训;

(四)应急电源不能正常使用;

(五)无衬垫、系固设施,车辆没有进行有效系固绑扎或车轮搁置于跳板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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