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盈余治理的八大途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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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盈余治理的八大途径
盈余治理是企业在会计准则答应的范围之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或交易安排等,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调控,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实施,其他企业在未来几年也将陆续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盈余治理行为,但是有些具体准则仍然为企业留下了盈余治理的空间。
一、盈余治理途径之一——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变更都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再进行追溯调整,这就使得企业能够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等来调节各期会计利润。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往往较大,只要有证据表明某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与原先的估计数有差异,企业就可以通过会计估计来进行变更,从而改变各个会计期间的折旧用度分配,对企业业绩进行调整,以此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二、盈余治理途径之二——无形资产研发与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进当期损益。”;第九条同时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才能确以为无形资产。”
固然该准则对“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进行了定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还是要取决于会计职员的职业判定,所以该准则答应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的规定,很可能被科技及创新性企业用来调节利润。假如科技及创新性企业想降低当期利润,就可以通过把更多的支出纳进研究阶段,从而直接计进当期用度,降低当期利润;反之,科技及创新性企业也可以把开发阶段的支出尽量资本化,确以为无形资产,从而达到增加当期利润的目的。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
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有了选择的余地,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可以选用其他的方法,并且摊销年限也可以变更。因此企业可能会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或摊销方法来调节利润。如通过延长摊销年限或者进行加速摊销等来进步企业业绩,或者以相反的手段降低企业业绩,隐躲利润。
三、盈余治理途径之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公允价值的引进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假如非货币***换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进资产的本钱,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一是交换具有贸易实质;二是换进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