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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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处理的相关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处理的相关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处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学生所在学院需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于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教务处,学校审查后按如下规定进行学籍处理:一、学生每学期修得的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所修总学分50%者,由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并报教务处备案(学业警告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学生一年内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30%者应予以退学,在不超过其在校最长年限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予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试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课程。

三、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有关课程。

四、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继续进行新课程学习,未修得的学分可通过重修获得。

五、学生在学年末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达到20学分者,应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

六、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准入制度,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累计毕业所缺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将不具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资格,编入下一年级,先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注:虞雨舟同学可能会面临三、四、五三条的问题,就看他这学期成绩出来是什么样儿了。

对于双学期仍未通过的科目(开学重修后计算),只能在2014-2015学年下学期进行重修,可能会面临延迟拿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问题。

(因为,我校毕业班离校一般在6月20日,有一些课程成绩在之后出来,在毕业资格审核和学委会上是无法通过的,需要延迟。

)。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是高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章程制定的规定,用于管理高校学生的学籍相关事项。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的范围:规定适用于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

2. 学籍管理的目的:明确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

3. 学籍的建立与确认:规定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录取条件和程序,为学生建立学籍,并核定学生的身份、专业和学历学位。

4. 学籍的变动与调整: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因休学、复学、转专业或转学等原因引起的学籍变动,以及学生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的调整与更新。

5. 学籍的管理程序:规定学籍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注册管理、学籍核实、档案管理、学籍异动的申请和审核程序等。

6. 学籍的监督与考核:规定学生学习进度、考试成绩、学业评定等方面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学籍争议的处理方式。

7. 违纪与处分:规定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

8. 学籍档案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学校对学籍档案的管理、保密和使用权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9. 其他相关事项:规定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的退学与开除、学籍证书的发放等其他相关事项。

不同高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各个高校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来制定和执行。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指高等学校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注册:在入学时,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情况,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需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录取通知书、学籍变动手续等内容。

4. 学籍年级、班级划分:学生按照入学年份划分年级,按照专业或班级进行班级划分。

5. 学籍证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籍证明,用于各种证明和申请。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本科生在学习期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管理、协调与监督,学院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具有学籍的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调整专业:(一)学习优秀或确有专长的学生学习成绩全部及格且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15%;或在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因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调整专业则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1.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合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2.经学校认定确实在本专业学习困难,无法完成本专业学习,但转入指定专业可以继续学习的;3.休学创业或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4.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期满,因本专业已撤销或停止招生的。

第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一)处于纪律处分期限内的;(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三)由外校申请转入我校的;(四)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五)以国际合作办学或联合培养形式招生的;(六)通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形式录取的;(七)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六条转专业后自然班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5人(艺术类专业不得超过20人、外语类专业不得超过25人),专业总班数由学校核定。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工作流程第七条学院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并安排专人为学生提供转专业咨询。

第八条学习优秀或确有专长的转专业在一年级学习结束时进行;其他原因转专业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理时间。

第九条各学院明确接收专业名称、名额指标、考核遴选方式等内容,于每学年转专业工作开始前报教务处。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学籍管理规定是指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学籍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制度。

下面是关于天津学籍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总计约700字。

一、学籍的建立和管理1. 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被学校建立并管理的一套记录个人学习情况、素质发展和相关信息的制度。

2.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3. 学生学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学籍号码、学校名称、学习年级、班级等。

4. 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做到严格保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提供学生的个人信息。

二、学籍变动和迁移1. 学生因转学、升学、留级等原因导致学籍变动时,需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2. 学生从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应该办理学籍迁移手续,包括办理学校接收、移交学籍档案等。

3. 学校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反馈学籍变动情况至学生的户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

三、学籍异动处理1. 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出国留学、退学、因违纪违法等情况,导致学籍中断或学籍撤销。

2. 学生有学籍异动情况发生时,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3. 学校应加强学生留校教育,以降低学籍异动率。

四、学籍查询和验证1. 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有权查询和验证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校应当提供学籍查询与验证服务,并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当得到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和支持,以确保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五、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保管。

2. 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借阅或泄露给无关人员。

3. 学生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档案的交接工作,并将档案移交给接收学校。

六、学籍管理的责任与处罚1.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保留学籍备案表【模板】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保留学籍备案表【模板】
**大学
本科生保留学籍备案表
学号
姓名
专业
学院
当前年级
来源省市
本人联系电话
家庭联系电话、手机
委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保留学籍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学籍Biblioteka 理由本人签名:
年月日




教学副院长签名:学院副书记签名:(公章)
年月日
教务处
意见
签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注:1.本表适用于在校期间申请服兵役等的全日制本科生。
2.本表为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时所填表,务必学生本人填写,注明详细原因,一式二份。
3.请附上委托人(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受委托办理相关学籍手续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 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 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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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
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 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
关于学生学籍管理若干问题
教务处 吴能表
http://192.168.135.190/wnb/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一、关于学制问题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施行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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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课程选修、免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三大类。公 共课程分为全校公共必修课和全校通选课;专业课程分为学科大类必 修课(大类招生专业)、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实践环节包括实 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选课指导小组指导下制定 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 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0个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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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科技大学注册的本科生,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

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1. 情节及后果轻微;2.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3. 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九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1. 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2. 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3. 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4. 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5.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6. 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7. 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一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 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 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体现,是进行学籍管理,毕业、学位资格审查,奖学金评定,研究生推免等的主要依据。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生学习效果评价的公平性,树立良好学风,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方法第二条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三条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其中各种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个性化选修课成绩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考试课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具体权重由开课单位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并向学生公布。

成绩为百分制和五级制两种,对应关系见下表: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90-100(或95)优秀80-89(或85)良好70-79(或75)中等60-69(或65)及格60以下不及格第四条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对生理有障碍或因伤病无法参加体育课教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

凡免修体育课程的,均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第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课程绩点×课程学分×K)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学分式中,K为课程系数(未作特别说明的课程,K=1)。

课程学分绩点对照表(正常考试或重修考试)百分制成绩绩点五级制成绩绩点1005优 4.590—99 4.0-4.9良 3.580—89 3.0-3.9中 2.570-79 2.0-2.9及格 1.560-69 1.0-1.9不及格060以下0------说明:1.对于补考课程,成绩及格时学分绩点计为1.0,不及格时学分绩点记为0;2.免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3.缓考学生参加考试时间由学院和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确定,学分绩点按正常考试计算;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5.各种竞赛、项目等折算的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

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

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

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

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新生经身体复查患有疾病者,由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康复后,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向班主任报到,同时办理缴费、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课程的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与考核。

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学生一般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习确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学习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以60分为及格,考核成绩凡及格以上者则取得相应学分。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津科大教〔2005〕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取得天津科技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第六条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为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的实施机关。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主管校长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第八条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的;(二)未经许可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的;(五)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的;(六)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七)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为。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所有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此规定是《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的补充发展和完善,力求弘扬“尚德尚学尚行;爱国爱校爱人”的校训。

遵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科学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执行此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使经管学院全体学生:思想上更好的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信念上具备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争做优秀经管人的理想追求;行为上做到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等规定;生活中真正做到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从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融入社会后争做一名全方面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章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的权利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下列权利:第一条《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选编》中涵盖的所有学生权利;第二条所有班级,若无违纪现象,均可参与学期末优秀班级评选等活动,接受学院授予的荣誉;第三条所有学生均可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讲座和会议;第四条所有成绩突出、表现优异,无违纪现象的同学,在年末均可参与三好学生等评选,接受学院奖励;第五条所有学生享有言论自由权。

在校期间,对学院工作、班级工作、老师、同学有意见与看法,均可向学院反应。

第六条所有学生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经民主公平选举,获得去院党校学习、参与组织班内工作、困难生认定等权利;第七条所有学生有权监督每个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学生干部的日常学习与工作,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辅导员老师汇报。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二)曾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受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有上述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较小,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涉及金额较大,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明知是赃物却购买、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实施办法津科大教〔2007〕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学信息反馈渠道顺畅,及时了解教学运行情况,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学生自我学习、自我管理及主动参与教学管理的主体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本科生教学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是为教学工作提供信息的组织,主要承担对教学第一线信息(包括教学改革、课堂教学、专业设置、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等)的收集和反馈,为教学工作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教学信息中心,隶属教务处。

由一名教务处管理人员兼任中心主任,校学生会学习部部长兼任中心副主任。

学院设立教学信息站(以下简称信息站),各学院推荐一名学生会干部兼任信息站站长。

第四条每个自然班设立信息员1名。

由班长或学习委员兼任,学校颁发本科生教学信息员证(以下简称信息员)。

第五条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为人公正公平,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无违纪记录;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3.有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服务意识强,具有无私奉献精神;4.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5.能够深入同学,广泛收集意见,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反馈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教学信息中心负责全校信息站的日常管理,教学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核实,向有关部门反馈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向《教务工作简报》提供稿件并及时发布教学信息;根据需要,完成教务处交办的其他信息采集任务。

第七条教学信息站负责本学院信息员的日常管理。

组织信息员定期活动,收集第一手教学信息,并及时向中心汇报工作。

第八条教学信息员职责:1.公正客观地收集教学管理、课堂教学、实验教学、教学组织、教学运行、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客观反映学生上课、实验、实习、作业、考试等方面的情况;3.反映其他与教学密切相关的情况;4.参加教学信息中心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5.协助教务处进行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6.反映学生及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7.及时将学校有关教学改革信息传达给学生。

学生管理规定讲座2

学生管理规定讲座2
(1) 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 该学年所修总学分(含重修) 30 % ≤比值< 60 %;
(2)每学年结束后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 学分总数达到20学分者
2、延长学习年限试读
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 该学年所修总学分(含重修) 比值< 30 % 应予退学,提出申请并不超过其在校最长年限八 年,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试读
➢ 3、反映在成绩单上是最高一次成绩,并标有 重修字样,和重修次数。



开学重修






成 绩 单 中
开学重修 +
期末重修
6、双学位
❖ 开设专业及学费 ❖ 学位 ❖ 课程安排 ❖ 考试及成绩
① 双学位开设专业及学费
序号
专业
授予学位
1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学学士
学费(元) 共计 每年度
5400
必修 选修 必修
选修
基础训 练
学科 专业 实践
毕业 综合 实践
第二 课堂
学分 66
12
学时 1076
192
36 15.5 18 580 248 288
8
9
128 9周
8
18 6
8周 18周 6周
学士学位 : 毕业证+“三点要
求”(P87)
1. 外语水平要求:
英语四级425分或参加国际交流基金日语 水平测试二级考试达到90分(满分180) 。
绩点
3.5 2.5 1.5 0
2、考试须带证件
❖ 校内: 期末考试 重修考试 (学生证) (学生证+重修证)
❖ 国家级、天津市级考试 (身份证+准考证)

学生管理规定选编(学习提纲)

学生管理规定选编(学习提纲)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重点看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九条)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节学籍处理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六节退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天津科技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转专业的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重点看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实施机关
第三章处理的适用
第四章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五章处理的终止和变更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纪律
第二章学士学位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奖励办法
天津科技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办法重点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证、校徽、乘车证管理办法
关于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与细则
天津科技大学教室管理规定。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网上选书系统使用手册(学生用)
网上选书操作流程(学生用)
一、登陆页面:登陆教务处主页:/点击网页右侧的“教师服务”,在“教师服务”界面,最后一行“教材征订系统”,进入教材管理界面,选定“教师”身份,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用户名、密码于教师网上登录成绩的一致)。

1.1个人中心
●基本信息
显示当前登录学生基本信息。

●我的短消息
显示当前登录学生收到的信件。

修改密码
可修改当前登录教学生的登录密码。

注意:请同学们将“个人中心”中的教师信息填写完整“邮箱”“联系电话”填写准确,以便于教材科老师联系。

1.2选购教材
1.2.1选购教材
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在选购教材的界面中会看到,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及使用的教材名称。

在教材的订购选项中“√”点击提交就会生成订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接收教材变更默认续订的选项是指,如“√”确认,则视同用户
对教材出现更换的情况仍然购买,相反如不勾选则出现教材更换
的情况,将不予订购。

2、考虑到图书定价的涨幅问题,这里核算的金额按照定价的全部金
额计算,实际售书是按照8折结算。

3、核定后的总价必须小于当前余额。

1.2.2我的课程教材订单
课程教材订单中可以查看所订教材的明细。

点击察看可以浏览明细。

1.2.2我的课程教材订单
我的帐户中可以查看用户余额。

1.3自购教材
自购教材主要为同学提供教材科以外的教材订购服务,开发中。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培养合格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科技大学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管理可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基层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留校查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查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解除留查后再发毕业证。

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可按期终止。

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三)对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四)屡犯不改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的,且在此期限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

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国家级考试除外)第三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和处分第八条有违返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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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年9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它各类学生学籍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参加学校教育培养方案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及学校其它形式资助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的有关要求,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因不可抗力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须按照我校规定的时间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无故不进行体检复查者,不予注册,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及户口退回来源地区。

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交相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一般不超过一年)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由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生按学年(或学分)依所属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注册流程详见附件)。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需要,在入学时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教育培养方案,学校有权根据教育教学改革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执行中对该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

学生必须参加教育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成绩与学分均由学校统一记载,学生可从校园网或所在学院查询,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档案。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按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考查可以提交论文、学习过程表现等方式进行。

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其余课程随教学进度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以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为依据,在班导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

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十三条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各种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考试课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需要评定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学习成绩为辅,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

平时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评定办法详见体育部的有关规定。

对生理有障碍或因伤病无法参加体育活动者,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表格。

凡免修体育课程的,均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第十五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式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K )平均学分绩点= ————————————————————————∑修读课程学分注:K 为课程系数(课程系数K由学校另行公布)。

正常考试绩点计算(二)免修课程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三)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或未完成平时作业累计达该门课程平时作业总量五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缓考原因证明,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事后补办手续无效(急病除外)。

缓考学生参加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确定,学分绩点按正常考试计算。

凡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开学重修,直接参加期末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学期考核成绩,由各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凡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和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可参加一次开学重修考试,学生须在开学初办理开学重修手续,学生不得以未收到通知或其它理由不参加开学重修,开学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自身选课情况申请进行期末重修。

第二十条选修课因学生开学重修考试不及格而导致无法修够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可申请重修或另选同组(模块)课程。

学生已选定的课程若中途弃修,再次选修时按重修规定办理;未经选课擅自听课者,不能参加考核及取得学分。

选课具体事宜详见学校选课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对旷考、弃修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按国家及我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开学重修,可申请参加期末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课,认为通过自学等途径,确能掌握的,可申请免修全部或部分内容(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以及实践环节除外),直接参加考试。

免修手续按以下方法办理:(一)免修应在该课程开课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由所在学院提供相关课程学习情况(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转开课学院,由主讲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并报开课学院方可免修。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到及格者获得学分,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需补做实验合格后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可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第三节学籍处理第二十四条我校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所在学院需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于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教务处,学校审查后按如下规定进行学籍处理:(一)学生每学期修得的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所修总学分50%者,由学院给予学业警告并报教务处备案(学业警告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二)学生一学年内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30%者应予退学,在不超过其在校最长年限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予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试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课程。

(三)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有关课程。

(四)学生一学年获得学分总数(含重修获得学分)达到该学年所修总学分的60%者,可以按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继续进行新课程学习,未修得的学分可通过重修获得。

(五)学生在学年末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达到20学分者,应延长学习年限一年,编入下一年级就读,重新学习未获得学分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

(六)学校实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准入制度,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时累计毕业所缺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将不具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资格,编入下一年级,先修读应修课程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活动。

(七)学生如对上一学年的学习情况不满意,也可在学籍处理期间(新学年开学前二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八)学生同一年级只能延长学习年限一年。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未获得应修课程总学分的60%者或未获得的必修课(含实践环节)学分总数达到20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对给予学业警告、退学、试读或延长学习年限等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发送“学业情况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一)调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但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班学习。

第二十八条符合试读条件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一周内由本人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试读手续的,取消其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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