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_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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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质押权(法定担保物 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质押先于抵押设立: 留置权>质押权>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 押权 抵押先于质押设立: 留置权>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 押权
• 例: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 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 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 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 B丙优先于丁受偿 • C丁优先于乙受偿 • D丙优先与乙受偿
• 一是对于物权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原物 请求权 (物权法34条) • 注意:(1)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所有权人, 也包括他物权人
• 例1:甲、乙之间订立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 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合同订立后,甲委托运 输公司丙运到乙处,在运输的过程中,丙故意损 坏承运的木材,针对丙的行为,谁可以提出物上 请求权? • 例2:甲以自己所有的一幢楼房抵押给乙,并办 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丙故意 毁损房屋,针对丙的行为,谁可以提出物上请求 权? • 例3:在例2中,在抵押期间,甲故意毁损房屋, 则乙有何种权利?
• 三是对于有妨害之虞时的,发生消除危险 请求权 (物权法35条) • 危险的判断标准:(1)危险必须是可以合 理预见的,并非主观臆断 • (2)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且有对他人财产 造成损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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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35条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的总结: (1)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 (2)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以原物存在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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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占有之外的妨害,发生排除妨害请求 权 (物权法35条) 排除妨碍并不包括恢复原状 构成要件: 被妨害的标的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 妨害必须是以占有以外的方法持续进行的 妨害是不合法的,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妨害并不要求妨害人必须具备故意或者过失 妨害行为不能扩大到对人身权利行使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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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未登记之间,登记者优先 例2:设甲、乙的汽车未登记,则应如何? 丙优先于乙,乙享有的还是抵押权 都未登记的,处于同一顺序 例3:设两个抵押都未登记,问应如何?
• 3、优先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 理解物权法194条第1款 • 可以协议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没有影响或有利 影响,不需要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 先顺位人放弃或者自愿将其顺位后移的,没有任 何限制 • 抵押权人将其顺位提前的,必须经过顺位在前的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担保债权 数额增加,必须经过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书面同 意
• (2)请求权的相对人占有财产必须是基于无权占 有,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既 包括自始无权占有,也包括嗣后无权占有。 • 例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约定乙不得再转租,但 乙又与丙签定了出租协议,甲得知后要求丙归还 房屋,但丙认为与乙的协议是合法的,自己有权 使用房屋,请问应如何处理? • 例3: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又租给丙使用,则 甲可向谁主张? • (3)应以原物存在为前提
• 同一天在不同部门登记的,同一顺序,按 债权比例受偿(担保法解释58条) • 例2:设例1中,甲与乙8月3日上午在土地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午在房产局办理了 抵押登记,问乙、丙如何实现债权? • 登记与未登记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 例3:设例1中甲乙未登记,应如何分配? • 都未登记的为一般债权
• 甲的自行车被乙偷走,乙骑了几天后又被丙抢夺。 对于甲的救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 B.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的 限制 • C.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无须证明丙有过 错 • D.如果某日甲在路边看见这辆自行车,可以直 接搬回家
• 例2: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 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 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 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 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 四是对于财产损害的,发生恢复原状请求 权 (物权法36条) • 注意:(1)被毁损的财产是不可替代的 • (2)动产毁损的恢复方式为:修理、重作、 更换,不动产为恢复原状 • (3)应当考虑经济上是否合理 • (4)在“技术上贬值”的情况下,可以同 时要求损害赔偿
• 例2:该争议地于1989年9月10日有原乐镇 人民政府划给原告吴某作为宅基地,并颁 发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但由于被告陈某在 该争议地上已经建有2间简易房,原告起诉 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非法搭建的房屋, 恢复宅基地原状,请问能够适用排除妨碍 请求权吗?
• 4、抵押权与所有权混同时,抵押权优先 • 担保法解释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 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 的所有人归属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 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 设上1例中,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乙购 得了该楼房而成为所有人,则乙、丙、丁 之间实现顺序如何?
•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3000万,先后以该楼房 为抵押向乙、丙、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抵押登 记分别在8月1日、8月2日、8月3日。后三份债权 都快要到期时,该房屋按市场估价2600万,现甲、 丙之间达成以下四项协议,乙、丁之间应分别如 何应对: • 协议1、丙要代替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 协议2、丙要与丁换位成为第三顺位人 •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额上升至1300万 •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 • 如果房屋估价3600万呢?
• 例1:甲经过公开竞拍,取得了A块土地的 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某住宅小区,乙的 房屋位于该规划范围之内,但由于没有与 甲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拆迁 搬离,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了乙的房 屋,2006年乙以要居住房为由,未经甲同 意,强行搬进了甲建设的住宅小区9号楼 302房,甲公司诉诸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判令乙搬出,请问其主张能否适当?
• 2、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性: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取 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本身的生效, 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 都已经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 例1:甲有汽车一辆,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乙 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 了抵押登记。6月2日,向丙借款10万元,又以该 车抵押并登记。后甲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16万, 问乙、丙的抵押权如何实现?
• 用益物权的优先性:136条 •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 1、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不动产设立抵押, 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力(187条) • 不同天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 例1:甲有楼房一幢,估价2000万,8月1日甲向 乙银行借款1000万,并签定了楼房抵押合同,8 月7日向市房产局作了登记手续。8月3日向丙银 行又借款1000万,以同一幢楼房签定抵押合同, 于当日即办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乙、丙银行 债权均到期,甲无力偿还,乙、丙银行申请拍卖, 得款1500万,问:乙、丙如何受偿?
• (一)、物权优于债权及其例外 •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 权的实现优于债权: • 所有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标的物被“一物二卖”的,如果标的物为 动产,先受让该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的物 权人优于一般债权人;如果标的物为不动 产,先登记取得所有权的物权人优先于一 般债权人。
• 用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 无论用益物权成立于一般债权之前或之后,用益 物权均优先于一般债权 • 担保物权优于一般债权 • 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在 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 • 如果同一物上既存在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和 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 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 例: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一幢楼房) 100万元整,两年前欠乙企业法人100万, 一年半前欠丙企业法人100万,一年前又欠 丁企业法人100万,问乙、丙、丁的债权如 何实现? • 如果与丁定了一份以甲仅有的楼房抵押的 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丁的 债权如何实现?
• 例外规则: • “买卖不破租赁” • 例:甲有一房屋,于2000年8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5年,2002年3月1 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登记,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同意, 遂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 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而作出的例外规定 •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 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 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 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 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三讲 物权的效力
•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 是指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 上内容和性质不相容的物权。 • 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 以占有为权利内容的限制物权如土地使用 权次之,非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如抵 押权最弱
•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 • 又称“物在呼叫主人”,指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辗转 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 使权利,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 回。 • 例如: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 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 戊又恰巧是甲的朋友,甲发现后能否取回? • 如果乙、丙之间关系改为乙卖给了丙,其余情节不变,甲 能否取回? • 物权的追及权的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的国家规 定了取得时效,也构成对追及权的阻断
•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 同一物上存在数个相互冲突的权利时,效力较强的权利排 斥效力较弱的权利而率先获得实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 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 物权的优先性是与债权的平等性相区别的 • 例:甲有房屋一幢欲出卖,8月1日与乙签定了该房屋买卖 合同,售价50万,8月2日又与丙签定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 同,售价60万,8月3日又与丁签定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 售价70万,后乙、丙、丁都知道了甲签定了三份合同,均 到法院起诉要求甲履行合同,法院应如何处理? • 如果8月3日与丁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乙、丙要求法 院确认转让房屋无效,法院应如何处理?
• (二)、物权之间的优先 物权法199条规定 • 时间在先,权利优先 一般而言,后成立的物权 不得妨害先成立的物权,先物权的实现可以导致 后物权的消灭或自然排除后物权的效果 • 时间在先,权利优先原则的例外:1、他物权优于 所有权;2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3、留置 权优于抵押权和质权 (物权法239条) • 登记在先,效力优先
• 6、法定优先权: • 合同法286条: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约定抵押权 • 船舶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 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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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上请来自百度文库权与物权的保护
•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 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 或有悖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有 权请求妨害人请求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区别于债权请 求权,为物所派生,不能脱离物权而独立存在:基本物权 移转、消灭的,物上请求权随之转移、消灭。 • 在内容上,物上请求权以排除妨害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为目的,依照妨害形态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