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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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 (一)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voting system) 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成 或反对的表示方式称为表决(voting)。 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规则和制度由该 组织的组织约章决定。在国际组织的实践 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四种: 1.全体一致同意(unanimity) 又称“全体一致通过”规则,指国际组织 的议案必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所有成员的 一致同意才可通过。
2.国际组织责任的基础 国际组织国际违法责任的基础,是国际 组织的国际法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国 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因为责任是国际 人格的必然结果,是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权 利和义务的结果。独立的人格隐含着对发 生的活动承担责任。 (二)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国家的国际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国际 法主体,包括国际组织。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Law
本章重点: 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与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和决议的效 力 国际组织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 任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及其职权 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非政府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法律 关系
(二)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决议(resolutions or acts),是 指国际组织的某一机构,依程序规则以书 面形式通过的决定。 国际组织决议的形式和名称可以称决定、 命令、规章、建议、宣言等。 但名称本身并不重要,关键的是某一决 议的意图是什么。如果一项决议试图成为 有拘束力的决定,而该国际组织的基本文 件中也含有这种拘束力的规定,则该决议 具有拘束力。
成员国国家资格的丧失导致自动丧失
(三)权利和义务
代表权
权利
发言权和表决权(加权表决制、否决制等)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合作义务
义务
财政义务 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及其职能 国际组织需要设臵若干内部机构才能有效 地实现其成员国所共同规定的宗旨和原则。 1.决策机构(policy-making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有一个作为最高决策 的审议机构,它是根据组织约章设立的最 高权力机关。这种机构由所有成员派代表 参加,一般称之为“大会”或议会。
3.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 system) 又译“加重投票制”,它是指依据一定标 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 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一种表决制度。 在表决制度上,国际组织基于成员国主权 平等原则,通常适用一国一票制,成员国不 论大小强弱在组织内均享有平等的一份投票 权。 4.协商一致(consensus) 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或议案)的一种新方 法。它是成员国之间进行广泛协商后,达成 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通过议案方式。 协商一致通过的决议表明对决议的基本内容 取得一致意见,但并不表明对决议的每一项 规定都为所有国家所同意。
2.违背国际义务(breach of an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 如前所述,构成国际组织国际不法行为的 两个条件, (1)行为归于国际组织 (2)该行为是对国际组织国际义务的违 背
(三)国际组织对一国或另一国际组织行为 的责任(responsibility of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ct of a State or an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援助或协助实施国际不法行为(aid or assistance in the commission of a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有少数组织设有司法机构,用以解决某
些国际争端。这种机构的法官,一般都 是经成员国推荐并通过特定程序正式选 举产生的。 除了上述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外,在其 隶属下,还可设立它们认为必要的辅助 性机构。 国际组织一般具备至少两个机构,即全 体成员参与的机构(大会)和负责日常管 理的机构(秘书处)。设立机构的最重要 的目的就是使得国际组织具有行为能力。 不过,其行为能力的范围主要取决于组织 的目的与职能。
(二)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
一般性国际组织 国联、联合国 最初的国际组织建立了 比较完善的常设结构
专 门 国 的 际 国 会 际 议 组 织 1815年维也纳会议 欧洲协调不是常设性 之后,国际会议制度 组织,会议采取全体 一致的表决方式 成为正常制度 欧洲协调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各种国际组织做 出如下的划分: 1、依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 为 政府间组织 UN 非政府间组织 Red Cross 绿色和平组织 2、依据国际组织的职能,国际组织可分为 一般性(general )国际组织 美洲国家 组织 AU UN 专门性(special )国际组织 CMI 万国 邮政联盟
2.指挥和控制国际不法行为的实施 (direction and control exercised over the commission of an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 3.胁迫一国或另一国际组织(coercion of a State or an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4.向成员国和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做出的 决定、建议和授权(decisions, recommendations and authorizations addressed to member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2.执行机构(executive organs) 国际组织一般都设有一个执行机构,一般 称为执行局(executive board)或理事会,也 有称为委员会的。 这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 的决定,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 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administrative organs) 绝大多数国际组织都设有行政管理机构, 叫做“秘书处”,它是一个以秘书长 (Secretary-General)或总干事(DirectorGeneral)为首的常设机构。
internal
resolutions 国际组织为其内 部工作之目的而制定的、关于组织本身职 能的决议,称为“内部决议” 。 国际组织决议中的绝大部分为内部决议。 这种决议主要用于管理国际组织的内部事务, 它们对国际组织内部以及对成员国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力。 external resolutions 为了参与国际社 会部分事务的管理,国际组织为外部目的 (针对会员国)而制订的、扩展到组织本 身职能之外的决议,谓为“外部决议” 。 国际组织的外部决议,一般没有法律效力。
1.行为归于国际组织(attribution of conduct to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代理人的行为。 (2)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交由另一国际组织 支配的机关或代理人的行为,如果后一国 际组织对该行为行使有效控制,那么该行 为应视为后一国际组织的行为。 (3)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4)国际组织承认并接受其为自身的行为。
第一节 国际组织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的概念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1、国际组织的概念 “国际组织” 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两种。 从广义上说,凡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 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目的, 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都可称为国际组织。
狭义的国际组织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 间的国际组织,即由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 府为实现特定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 的常设机构。 2、国际组织的特征 (1)国际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 (2)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条约或其他受国 际法制约的文件而创立。 (3)国际组织具有特定的宗旨和目的。 (4)国际组织必须有一套常设的组织机 构。
(二)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
创始成员:国际组织规章中对之加以规定
1、取得
纳入成员
国际组织的类型
对一切国家都开放的国际组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区域性国际组织 特定国际组织
退出
能够和愿意履行该组织规定的业务 赞成说:国家主权原则 主动退出 反对说:章程说 被动退出
2、丧失
开除:对成员的一种制裁措施
自动丧失:
一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导致另一国际组织 成原则的自动丧失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法律制度
一、国际组织的参与者(participants) 一般而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原则上 只是国家,尤其是政治性较强的国际组织, 对成员资格的要求更为严格,如联合国的 成员只能是主权国家。 虽然有些国际组织允许非国家实体作为其 成员或准成员,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就 有欧共体、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 湾地区等非国家实体,但这些国际组织的 主要参加者无疑是国家。
二、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Legal Status) (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国际组织具有 的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 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家进行合作的所有安排(arrangements), 都必然会建立独立的法律人格。
2.多数同意制(required majority) (1)简单多数(simple majority) 指有超过半数成员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 这主要用于程序性事项或其他不很重要的决 议。 (2)特定多数(qualified majority) 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 所谓“特定多数”,通常情况下要求三分之 二多数。这种表决制多适用于重要问题或特 定事项的决议。 (3)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 指除了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之外,还要求包 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这种表决制 为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所采用。
四、国际组织的责任(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一)国际组织责任的界定和基础 1.国际组织责任的界定 从责任的起源来划分,国际组织的责任 可分为以下两种: 可归因于国际组织的国际不法行为 (internationally unlawful acts)引起的 国际组织责任 由于合法活动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而产生 的侵权行为责任(tortious liability)。
(3)依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国际 组织可分为 全球性(global)国际组织 UN WIPO WTO 区域性(regional)国际组织 东盟 阿盟 (4)依据国际组织的权力及其与成员国关 系的性质,国际组织可分为 国家间(interstate)组织 UN 超国家(supranational)组织 EU (四)国际组织法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组织法是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 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活动以及有关法 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体现 国际组织为了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它 们在对外关系中一般须具有下列几项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这些权能是国际组织在国际 法上的人格的具体体现。 1.缔约能力(treaty-making capacity) 2. 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 3.享受特权与豁免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4. 其他权能(competence) 国际组织在对外关系中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 为能力,除了上述几项外,还包括:(1)承 认与被承认权(right of recognition and being recognized)。(2)国际组织的国际责 任能力。
一、成员
能够和愿意致力于某一 组织的工作,被邀请或 接纳参加该组织的工作 的成员 完全成员
成员一律平等,但并不 意味其权利和义务必须 完全平等
(一)成员的 种类
观察员
成员
部分成员
并非为一国际组织的完 全成员,但在其参与的 在国际组织中只享 机构中,享有完全的权 有部分权利,承担 部分义务的成员 联系成员 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