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范围以及法院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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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的范围以及法院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人民必然会用到的一种权利,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权利。如果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但法院对该纠纷的起诉申请拒绝受理的情况,那么法院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在日常生活中,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人民必然会用到的一种权利,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权利。如果发生了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但法院对该纠纷的起诉申请拒绝受理的情况,那么法院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其具体特征包括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一户一宅”制等。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又称法院对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解决纠纷的范围。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首先涉及到民事案件的识别标准是什么,还涉及到与其他机构、机关处理民事诉讼的权限分工。从理论上讲,民事案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纠纷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

(2)纠纷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指在发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关系;

(3)争议的内容是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之争。

三、法院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未经政府确权,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宅基地权属都没有什么争议,享有宅基地权属依据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自己宅基地权属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上面的内容,我们得知当产生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时候,请求解决争议的机构不是人民法院,而是人们政府机关。人民法院对该类纠纷是没有管辖权的。经过以上的描述,我们知道了法院不受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因此,当遇到此类纠纷时,我们应立即向政府机关请求解决

宅基地灭失后应怎样处理

农村中的宅基地可能会因为一些自然原因而导致灭失,宅基地一旦灭失,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可能也就随之不存在。这关系到农户一家的居住问题。那么宅基地灭失后应怎样处理呢?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农村中的宅基地可能会因为一些自然原因而导致灭失,宅基地一旦灭失,在宅基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可能也就随之不存在。这关系到农户一家的居住问题。那么宅基地灭失后应怎样处理呢?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条是关于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问题的规定。本条主要包括两个层次:

1.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虽然从物理属性上讲.土地是不可能消灭的。但是从用途角度上说,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使土

地不可能再适用某种用途.例如由于河流改道,原来的住宅和宅基地有可能完全

被淹没;又如,由于山体滑坡,原来住宅所在的土地不能再建房居住。在发生这

类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原有宅基地不可能再用于建设住宅,必须对丧失居住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提供新的宅基地以维持生汁。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农村宅基地在因为自然原因而灭失的情况下,农户可以申请重新分得新的宅基地,用以建造住所。而村委会与乡政府也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给失地的农户。

宅基地转让条件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允许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宅基地转让条件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允许转让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宅基地转让条件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

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

宅基地使用权转有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l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物权法》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法律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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