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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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
[摘要]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极具影响的政治思想家。他的社会政治学说,既包括了对现实政治体制的批判,又包含了对理想社会模式的构建。但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理想社会,卢梭都将对人性的探索作为他的理论基石。卢梭所处的现实社会和他向往的理想社会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为此,他提出了社会变革和人的变革两种方式,力图摧毁不平等的现实,构建美好的理想社会。
[关键字] 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社会变革;人的变革
18世纪的法兰西大陆,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封建特权高高在上,不平等的现象俯拾皆是。让·雅克·卢梭(1712-1778)就生活在那个时代,对当下生活的细致体悟和对现实社会的批判反思,使他成为了法国启蒙运动中极具影响的政治思想家和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在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阐发了他对当下社会不平等的反思;在著作《社会契约论》中,他提出了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想社会模型。在这理想和现实的交织之中,体现的是卢梭平等、民主、自由的政治哲学思想。
一、现实社会和理想社会的共同基础
无论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的现实社会,还是《社会契约论》中的理想社会,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人。卢梭认为研究人的本性、体格和状态是获得有关人类政治社会知识的基础,所以他在著作中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说明人类的自然状态。
卢梭所谓的自然状态是指人类在未开化之前的一种原始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既不是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也不是洛克所说的完美状态,而是把人类的自然状态学说推到了更为原初的时期。在那时人与人之间很少联系,没有语言和理性,甚至没有形成“你的”、“我的”等观念。人们只是依靠灵魂最初的原则来活动,即关切自身幸福和同情他人安危。由此可以说明:人之初是本性为善的存在者。除此之外,在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在原初的时期,人类之间几乎没有不平等存在。人与人之间虽然在天赋的生理上有差别,但是对于自然状态中没有任何联系的人们来说,这并不能构成实际上的不平等状态。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的特殊之处就在于,他虽然是社会契约思想家,却不以社会契约的观念来解释人类社会的起源。他的目的就在于探讨人性和人类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他的政治哲学。
所以我认为善和平等就是卢梭所描述的现实和理想社会的共同基础。它们的差异在于现实社会中,“人们通过获得各种本不属于他们本性的或好或坏,使性格完善了或者堕落了”1,并由此产生了人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理想社会中,人们之间通过制定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由和平等。下面我就具体分析卢梭理想社会和现实社会之间的差异。
二、现实的摧毁和理想的构建
卢梭认为,当人类历史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人类之间的不平等就逐渐扩大了。首先,私有制观念的产生和财产权的建立使得人与人之间有了贫富的差别;然后,政府的成立和官职的设置限定了人与人之间权力的强弱;最后,合法权利转化为专制权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了主奴关系。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在这个过程中被榨干了应有的权利,变得一无所有。
但是人类的不平等又是如何可能的呢?我认为这整个过程可以被概括为“富人的狡计”:既得利益群体力图维护私人财产和不平等,运用法律的形式将他们拥有的特权永远定格下来,同时他们又运用花言巧语使这种法律从表面看来像是在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受奴役的人们殊不知他们早已一无所有,甚至“都跑去迎接他们的枷锁,相信(由富人们制定的)法律可以保障自己的自由。”2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除了法律以外政府同时还会实施社会保障措施来帮助穷人。如果深入地探究下去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仅仅能保障穷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措施,其真正的收益者还是那些富人。因为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元凶”就是那些不合理的制度和不平等的法律,富人们施与穷人一点点的恩惠,其目的是用来换取穷人们对当下不平等的社会制度的认可,然而这些社会制度的大部分是在保护富人们的特权。
人民一旦觉醒,他们引发的革命终将使专制腐败的政府瓦解、不平等的法律得以废除,新的社会制度也将重新被建立。
卢梭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以社会公约来维系的而非特权者的权威。卢梭所谓的社会公约(也可称为社会契约)即“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首先,为了描述他理想中的社会,卢梭引入了“公意”的概念。“公意”是相对于“个
1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吕卓译,九州出版社,29
2 [法]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吕卓译,九州出版社,145
别意志”的概念,但又不等同于“众意”。公意是指不同个别意志的共同点,是人与人之间形成社会联系的必要条件。具体地说,公意就是追求社会共同体的公共幸福。但是追求公共幸福的同时是否会影响到个人的自由呢?卢梭的答案是否定的,他认为人选择追求公共幸福是人自由的重要表现,然而追求私人利益则是造成不平等的别名。因为如果人人都追求自私自利,同时又限于个人的能力和资源的稀缺性,结果必定是不平等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单纯依靠社会契约是无法建立卢梭的理想社会的,因为社会改造是以人的改造为前提的。所以卢梭的理想不单单是对社会进行平等改造,更是对社会中人的自然改造。(本文的第三部分将对此作更为详尽的说明)
其次,为了保证理想社会的平等性,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4这与霍布斯(把除生命权以外的全部权利都转让给代理人)和洛克(只把财产仲裁权转让给代理人)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利转让有着显著的不同。“个人及其一切权利的转让”存在有两种极端的情况:其一是在人被奴役的情况下,人们被迫把自己的权利全都转移给主权者;其二是人们主动将自己的一切权利奉献出来。在卢梭理想社会中,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立约前提和条件就是其中的第二种情况。一方面,“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5另一方面,“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6因此在转让了一切权利之后人们依然是自由的而且是被平等的政体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
另外,卢梭并不认为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因为他认为政府不过是一个国家的行政机构,只要按照国家主权者(国家全体公民)制定的法律“依法行政”即可,所以政府应该是由人民来任命。政府的职责是:执行国家法律、维持个人自由;政府的宗旨是:为了社会共同体的生存和繁荣。与洛克“双重契约”(即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契约和社会共同体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不同,卢梭强调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即人与公众的结合契约)。相比崇尚自由的洛克,拥有激进民主主义思想的卢梭又进一步削弱了政府权力,将国家的最高权利牢牢地稳固在人民的掌握之中。
三、社会的变革最终指向的是人的变革
4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3
5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