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中成药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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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06]6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1.13
【实施日期】200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
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渝价〔2006〕6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精神,及《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有利于降低药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我局增补制定的非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以及我局制定的百令胶囊等8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
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

三、各生产企业必须在十二月五日前将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及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的相关资料报我局。

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四、各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机构在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要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规定,同时降低实际加价率。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六、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华蟾素注射液等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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