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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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与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相比,网络下的作品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于服务器或终端通过网络传播,而不以个体形式存在通过传统媒介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的服务器上传,然后公众接收到网络载体上的信息。由此观之,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已然不能满足新出现的著作权法律现象的要求。本文拟从相关概念作为切入点,对侵权的新兴形式和为何产生进行分析,进而阐述我国网络环境下的保护现状,并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角度提出完善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法律保护

ABSTRACT:Compared to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environment, works no longer contained in the above traditional media, but turned into electronic data hosted on virtual network space, the work is not spread by real individuals, but hidden in the Internet after the terminal server or computer network, the copyright owner of the work is not directly transmitted to the recipient of the information that is public, but via a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said server and computer terminal as an intermediary. These disruptive change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has been insufficient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is paper from the copyrigh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victim in the form of copyright and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o analyze the reasons to explain the status quo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

Key words:Network environment Copyright Legal protection

大量知识产权充斥在生活中,对新知识产权保护有很不利的一面。网络环境催生了很多新的法律著作权现象,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基于以上现象,深入研究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意义。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界定

(一)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概念

目前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概念还不明确,没有立法上的确定。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具有一般著作权的基本特征,但目前学界并没有确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为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其著作权的本质并未发生变化,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是将本来承载于纸质载体或者其他传统载体的,放置于网络载体,作品的内容没有变化,中心思想也没有变化,只是形式变化了。

传统的著作权中包含的权利如人身权和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同样包括与传统著作权同样的权利,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作品同传统环境下的作品相比更加容易被复制,被盗版。

(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特征

1、权利的独占性更易被打破

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互联网开放的特点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独占性更容易被打破。

一方面,互联网作为公共资源,发表在网络不可能都通过权利人的许可复制、粘贴,这使得债权人的权利行使的限制在不同水平。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一旦他们被放置在互联网上,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权利人很难知道且很难控制其作品是否已经被侵权。

2、非法使用作品的行为更加不易察觉

受到区域限制的情况下传统著作权的权利人比较容易发现作品被侵权。而在互联网的特征下,包括合法的和非法的作品一旦公布在互联网上,与世界各地的互联网用户共享。①因为网络是公共资源,不限于国土的范围,在世界任何地方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这些信息。如果权利人追究侵权责任需要确定适用某个国家的法律,确定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在实践中很难确定。

朱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平衡[J].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6,10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受侵害的形式及原因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最常见的几种形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仅带来了方便,也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除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侵权形式外,独特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超文本链接

超文本链接在网络中的广泛应用,该技术在可以把互联网上的任何信息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用户可以访问不同的信息,但是超文本链接和提供链接的网站不可避免地破坏的各方平衡的利益,引发了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①

2.擅自发表传播与转载

擅自发表传播与转载的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最为普遍。传统著作权保护规定侵权的作品是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而发表的作品,该规定在网络环境下也是适用的。②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传播在互联网上也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上传作品在网络服务器上没有显示出特定的大多数人属于传播, 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许可或者没有法律规定例外情形构成侵权。将作品传到网络服务器上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展示就属于传播,并且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情形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行为人的目的与过错与否都构成侵权。如果著作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网站没有禁止转载作品的声明,视为默示地许可他人可以对权利人作品进行转载,但是需要注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转载后不注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或者权利人禁止对其作品予以转载而将其作品转载的,则行为人就构成侵权。

3.网页剽窃

网页是网站的对外窗口,用于吸引更多的用户浏览网站,通过点击率上升到获得经济效益。网站管理人员花费大量精力丰富网页,但无法阻止网页被直接剽窃的情形,直接把网页作为自己的网站,对浏览的用户造成认知上的错误。如果网页具有独创性,必然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易受侵害的原因

1.著作权人方面

在诉讼成本方面,网络环境下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被侵犯作品的权利,雇佣律师以及起诉直到侵权索赔后实现的过程耗费人力财力,很多权利人为了避免这种耗费精力的维权途径就放弃了对权利的维护,选择沉默。在证据方面。收集证据和保全证据与传统的著作权被侵犯相比需要更多技术性的手段,一般权利人很难做到手机和保全,在网络环境下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如果被清

①史学清,汪涌.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J].知识权,2009,3:31-34.

②陈春杰:网络版权技术措施滥用的法律规制[D]开封:河南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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