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国际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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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我国的对外税收协定
• 一、我国对外税收协定概述 (一)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简况 (二)条文结构和工作文本 (三)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 1.坚持平等互利和对等协商的原则 2.坚持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原则 3.坚持税收饶让的原则
• 二、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内容
(一)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 机构为限 (二)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制 (三)对财产及其所得和收益的征税以不 动产所在地为准
第九章 国际税收协定(2课时)
•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和种类 了解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过程与国际税 收协定的作用 把握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之间的差别、国 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了解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基本情况 掌握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的原则和基本内 容。
第一节 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 二、协定范本的结构形式 • 三、征税权的划分 • 两个范本在指导原则都承认收入来源国拥有优先 的但并非独占的税收管辖权,同时主张居住国在 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对跨国纳税人在来源国 缴纳的税收予以抵免或者免除。但从总体上看, 《经合发范本》较多地要求扩大居民管辖权,限 制收入来源国的地域管辖权,从而倾向维护发达 国家的利益;而《联合国范本》则较为注重来源 国的税收管辖权,强调兼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 家双方的利益。这种分歧,散见于一些具体征税 的条文中。
• 六、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 • 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经合发范 本》主张比照常设机构的做法,即只对在 非居住国设有固定基地的那一部分所得可 以由非居住国征收,而《联合国范本》则 相应扩大了非居住国的征税范围,除以上 规定外,还规定对在一个年度中停留期累 计达到183天的,或其所得是由非居住国居 民支付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 基地负担,并且在一个年度中超过一定数 额的,也可以由非居住国征税。
• 五、预提税的税率限定 • 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征 税预提税,通常做法是限定来源国的税率, 使居住国也能征到税,排除任何一方的税收 独占权。对于预提税率的限定幅度,两个范 本有明显的区别。《经合发范本》要求税率 限定很低,这样,收入来源国征收少量的预 提税,居住国给予抵免后,还可以补征到较 多的税收。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预提税税 率如果限定得这样低,收入来源国将蒙受很 大的税收损失,故《联合国范本》提出预提 税的限定税率要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二)我国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 • 我国对外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是从两个方面 限定的:一是适用于人的范围,限于缔约国 居民;二是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三)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 规则 1.外国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2.外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四)我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有关 事项
(五)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税收饶让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有关消除双重征 税方法的条文,采取双方分别书立的方式。 在我国,采取税收抵免方法,并对拥有支 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给予间接抵 免待遇。
• 三、税收协定的执行和管理 (一)执行税收协定的法律问题 1.对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和所作出的规定,缔约国 应当严格遵守,不能用国内税法的规定加以改变或否 定,不能以本国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履行缔约国应承担 的涉外义务。 2.税收协定不能干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 法。 3.在处理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的问题时,税收 协定应处于优先地位,以不违反协定的规定为准。 4.在遇到双方国家的民法和商法相互冲突或不一致的 问题时,应当考虑并注意解决好适用对方国家法律的 必要性与可能性的问题。 5.对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和疑义,缔约国主管当局 之间应当直接联系或进行磋商,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6.税收协定以居民为适用人的范围,只有为缔约国居 民的人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 四、对常设机构的约定 • 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常设机构绝大多数是由发达国家 设在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于常设机构标准认定的宽 窄直接关系到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之间的税收分配。 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含义及其处理都作了约定,但 《经合发范本》倾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窄一些, 这样有利于发达国家;而《联合国范本》则相反,倾 向于把常设机构的范围划得宽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 家征税 如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为例,《经合发 范本》规定连续存在12个月以上的列为常设机构,而 《联合国范本》则规定6个月以上的就视为常设机构 又如,《联合国范本》主张实行“引力原则”,这样 可以把设有常设机构但又不通过该常设机构经营相类 似业务而取得的利润牵引到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一 些发达国家并不接受这一原则,《经合发范本》对此 未作明确规定。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
• 一、协定签订前的准备 (一)研究对方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掌握双方居民 相互在对方国家纳税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二)熟悉对方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历史和内容 (三)分析双方经贸关系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四)对协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作出估计 • 二、协定签订的程序 (一)谈判 (二)签字 (三)批准 (四)交换批准书
• 联合国在接管国际税收问题的工作以后,其经济及社 会理事会于1949年10月成立了财政委员会,专门研究 有关财政税收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于1954年停 止了工作。而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从20世纪50年代就已 经开始着手草拟国际税收协定范本。1961年9月,该组 织改为由24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并由其设立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继续工作。1963年制定、 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 本》,简称《经合发范本》 • 由于该范本较多地照顾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所以不利 于发展中国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为此,联合国经济 及社会理事会于1967年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秘书长 成了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组成的专家小 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这个专家小组于1968年正式成立, 并由8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组成。到 1979年12月,该专家小组先后召开了8次会议,最后形 成和正式公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 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
•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分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 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 有关方面的税收管辖,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 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亦称“国际 税收条约”。 按照参加缔约国家的多少,国际税收协定可划分 为: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和由两 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多边税收协定。亦可按其 涉及范围的大小分为: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处理相 互间某一特定税收关系或问题的特定税收协定、 缔约各方所签订的广泛涉及处理相互间各种税收 关系的一般税收协定。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
• 一、协定适用范围 • 税收协定通常都限于能够足以引起缔约国 各方税收管辖权交叉的,属于所得税或一 般财产税类的税种。为明确起见,协定对 税种的适用范围,除上述的原则性条款外, 还要列出缔约国各方国内税法规定并现行 征收的有关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各税种。
• 二、基本用语的定义 • 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 四、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 五、税收无差别待遇 • 六、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四)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的征税限定条件 1.对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原则上可以仅由该人居民地国家征税,但具有下列 两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来源地国际征税:一是受 雇企业在来源地国家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二 是在有关历年中再来源地国家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 183天。 2.对个人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 应由受雇活动所在国家征税,但对同时具备以下三 个条件的可以例外处理,即允许仅由该人居民地国 家征税;一是该人在有关历年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 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二是其报酬不是由缔 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三 是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 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1843年比利时 与法国签订的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协定。其 后,1845年比利时又同荷兰签订了同样内容 的税收条约。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也签 订了租税条约。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免除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国际合作得到了 迅速发展,成为当今国际上的普遍现象,并 由特定税收协定发展到一般税收协定。迄今 为止,仍在执行中的税收协定中最早缔结的 是奥地利与意大利1925年10月31日签订的双 边税收协定。
讨论、思考题、作业:
• 什么是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有何 重要作用? • 《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有哪些 主要区别? •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什么关系? • 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任务和作用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是处理国家之间 的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税收协定是各国处理相互税收关系的 实践总结
第二节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比较
• 一、协定范本的总标题
• 《联合国范本》标明协定范本涉及发达国 家与发展中国家,是针对《经合发范本》 基本上代表发达国家税收观点的局限性而 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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