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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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50元/月/人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补贴的通知》
(深工改行字〔1996〕2号)
7
有毒有害
保健津贴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肉品卫生检验所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人员;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物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人员,享受甲等津贴,每人每月90元。
2510
助理级
2130
员 级
1935




技 师
2819
高级工
2409
中级工
2120
初级工
1925
普 工
1925
附表3:
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保留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
档 次
标 准
48
3579
47
3484
46
3389
45
3294
44
3199
43
3104
42
3009
41
2914
40
2819
39
2753
30元/月,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
夜餐费
经单位领导批准加班至夜晚23时以后的工作人员(单位提供工作餐的除外)
20元/晚/人;因工作需要,实行轮班制的,按此标准的80%执行。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实施情况调查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实施情况调查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实施情况调查曹翠萍;刘占江【摘要】The standards of agricultural toxic and hazardous health allowance and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health allowance were increased recently by the state council. However,this policy hasn't been implemented well yet. Based on reviewing on the background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policy,the authors gave the suggestions of seeking the local government's support actively,strengthening the communication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et al.%本文针对《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从政策的历史沿革、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解读新政策特点等方面进行了调研与分析,提出了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的建议。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6(033)007【总页数】3页(P51-52,68)【关键词】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保健津贴;政策【作者】曹翠萍;刘占江【作者单位】农业部兽医局,北京 100125;农业部兽医局,北京 1001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1997年发布的两项津贴进行调整。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农业毒补法规

农业毒补法规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1989年5月18日劳薪字[1989]9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1987年12月14日劳人薪[1987]62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1987年4月28日劳人薪[1987]17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1987年1月9日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29日劳人薪[1986]10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24日劳人薪[1986]105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4日劳人薪[1986]67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1986年6月25日劳人薪[1986]61号)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国南办后(86)045号)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1986年2月13日(86)农(人)字第1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1985年12月18日劳人薪[1985]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劳人薪[1985]46号)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1984年11月10日民(1984)协47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1984年9月12日劳人薪[1984]15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8月25日(84)城劳字464号)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 [84]公发(审)116号)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84)铁劳字1020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6月13日(84)城环字第351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5月8日(84)广发干字330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1984年4月23日广发干字[1984]286号)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1984年3月3日(84)部办字第02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83年8月5日劳人薪[1983]359号)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3年7月21日 [83]公发(治)90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3年6月10日(83)农垦字第88号)关于建立油锯伐木工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的批复(1983年5月21日文号:(83)林计劳字60号)农物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28日(83)农牧字第10号)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1983年1月12日(83)国气人字第009号)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1982年12月30日劳人薪[1982]82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人)字第3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8日(82)城劳字第378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1981年12月25日(81)劳总薪字14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的津贴等待遇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摘录)(1981年12月1日(81)劳总薪字145号)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1981年7月7日(81)公发(劳)9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81)教计资字049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1981年2月3日(81)劳总薪字6号地劳[1980]46号)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1980年11月22日地劳[1980]867号(80)劳总薪字第201号)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1980年10月6日(80)中气计字第170号)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1980年10月6日民发[1980]66号(80)劳总薪字186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80年9月19日(80)劳总薪字179号(80)财企字492号(80)物政字571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79)卫政字第170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26日(79)供销日联字第768号(79)劳总薪字第201号(80)财企字第6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年11月27日(79)教计字489号(79)财事字393号(79)劳总薪字16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主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0月17日国发[1979]245号)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先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8年12月17日(78)教普字1352号)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6日(77)劳薪字178号(77)冶劳字1208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7年6月24日(77)建发施字第176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1975年8月2日(75)计劳薪字160号)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964年7月17日(64)中劳薪字第285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1964年5月15日(64)国劳字221号)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1963年11月25日(63)中劳薪字第662号(63)中气计张第162号)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摘录)(1962年10月27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341号)铁道部修订公布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1962年9月29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065号)劳动部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保健津贴问题(1961年6月29日 [61]中劳薪字第55号)劳动部工资局复地质部人事司关于地质科学院建立保健津贴制度问题(1960年8月18日 [60]中劳薪字77号)劳动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夏秋间工矿企业卫生保健工作的指示(1951年7月17日 [51]中劳护字第1586号)。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关于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有毒有害工作保健津贴暂行规定各处室、系部:为了保障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352号令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88]教备局字008 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97]10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我院从事接触放射线类、化学和生物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可发给保健津贴。

二、发放等级和标准(一)属于以下情况的为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教学科研工作,经常接触使用多种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5.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甲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66 元,每日3 元。

(二)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乙等1.一般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工作人员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在动物饲养及试验、检测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消毒的处理人员。

6.从事甲等范围教学的工作人员7.专门从事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X光机、电子显微镜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工作人员。

乙等的保健津贴标准为每月44 元,每日2 元。

(三)属于以下情况的为丙等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中,一般性接触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

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

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新调整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新调整

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新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猪业》
【年(卷),期】2016(11)1
【摘要】【本刊辑】据中国兽医2016年1年11日报道,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从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津贴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发布的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即行废止。

明确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450元、350元、260元的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总页数】1页(P77-77)
【关键词】医疗卫生;畜牧兽医;津贴;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物质;社会保障;人力资源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7
【相关文献】
1.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有调整 [J],
2.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政策实施情况调查 [J], 曹翠萍;刘占江
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问答 [J],
4.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J],
5.国务院批准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新调整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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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

、 、 、
在田 间
.
温 室 管理 中

5
专 职 从 事 生 物 能 Hale Waihona Puke 研 究 工 作。、
经 常接 触 有 毒
学农 药和 直 接 接 触 或 使 用 致 癌 物 质 的人 员
5
气体 的 人 员 残留
6
专职 从事农药合 成

生产
,
加工
分析
在 田间
.
温 室 管 理 中经 常 喷 洒 使 用 各 类 高 毒

3
专 职 从 事 有 机 合成
, 。
化学 分 析
环 境有 毒 物

)
质监 测 分 析 或 其 它 科研 工 作
品 或 强致 癌 物 质 的 人 员
4
. 、
经 常使 用 剧 毒 化 学 药
、 ,
4
专 职 从 事微 生 物 培 养
,
、 .

分离
,
接种 及 菌 种 分

类 保 藏 经 常在 强 毒 强 菌 室 工 作 的 人 员 经 常喷 洒 施 用 剧 毒 化

5 ( 二 ) 各 等 级 的 津 贴标 准 由 原每 人 每 月 1 3 至 1 10 至 1 2 元 7 至 9 元 分 别调 整为每人每 天 3 元
列支

附件一
:
有毒 有害保 健津贴发放范围
甲等
1
的人 员
2
.

专职 从 事放 射性 装置 及 同 位 素应 用 的科研

.


专 职 从 事 有 机合 成

、 。
:
( 一 ) 畜牧 兽 医 医 疗 卫 生 津 贴 的 发 放 范 围

基层方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基层方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

截M i M M=2020年(第4丨卷)第11期基层方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王志伟\王志刚2,彭志领1(1.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郑州450053;2.睢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图分类号:S81 文献标识码:B 2015年1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 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 生津贴的通知》的文件,本文解读新政策的同时对基层官 方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存在薪酬待遇低、津贴未能全覆盖、基层补助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深度分析,提出了积极争取政 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 作等方面的对策建议,以供业内同行参考借鉴。

官方兽医又称兽医官,是指具备规定资格条件并经兽 医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控 并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直接代表国家 对动物词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环节中 执行动物卫生措施的情况,独立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和 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 权官方兽医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 进行公正公平的卫生监督,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 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签发动物卫生证书,确实降低疫病传 播风险,维护人类及动物健康。

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 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农 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丨5]99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农业事业 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提 高到260-450元,津贴调整从2016年丨月1日起执行。

国 家政策倾斜效应显著提升,保障了农业事业单位艰苦岗位 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工作积极性,尤其是基层一线的官方兽 医。

目前基层官方兽医在医疗卫生津贴待遇上存在一些 问题,尤其在薪酬待遇、津贴未能全覆盖、基层补助不到位 等。

本文作者就当前基层官方兽医在医疗卫生津贴等待 遇上存在的问题谈几点对策建议,以供同行参考。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深圳市事业单位基础津贴标准表
1
2426
附表2:
深圳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综合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岗位)
标准




副市级
5204
正局级
4570
副局级
4058
正处级
3546
副处级
3146
正科级
2746
副科级
2448
科员
2150
办事员
1955






正高级
3960
副高级
3047
中级
2510
助理级
2130
员级
1935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深人薪〔1998〕10号)
8
环境保护
监测津贴
2423
33
2357
32
2291
31
2225
30
2179
29
2133
28
2087
27
2041
26
1995
25
1949
24
1903
23
1857
22
1818
21
1779
20
1740
19
1701
18
1662
17
1623
16
1584
15
1545
14
1506
13
1472
12
1438
11
1404
10
1370
9
1336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18•【文号】人薪发[1994]22号•【施行日期】1994.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制定了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18日农业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农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农业种植业、农业机械、农垦等事业单位。

—渔业、农村能源环保等事业单位。

—畜牧兽医、饲料工业等事业单位。

上述事业单位中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农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工资制度由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块构成。

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差别。

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7.31•【文号】林计字[1988]373号•【施行日期】1988.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布《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林计字〔1988〕373号)林业系统中从事森林保护、木材检疫、种苗消毒、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从事以上工作的科研、教学等人员,常年承担林木的病害、虫情监测、药剂研究和喷药防治等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为了调动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森林保护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建立岗位津贴。

现将《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此项津贴按《实施办法》中所列从事工作岗位的实际天数计发。

工作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应作相应调整;调离享受此项津贴的岗位时,应取消岗位津贴。

三、此项津贴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从原有经费渠道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原按地方有关规定实行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津贴同时取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人事、财政厅(局),可以在不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实行津贴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林业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一日附: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为了调动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森林保护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人发[1997]107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 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老派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它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事、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症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3.01.28•【文号】[83]农牧字第10号•【施行日期】198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2月8日(83)农牧字第10号)随着畜牧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畜牧兽医科技人员,在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疫病防治工作中,直接接触人畜共患病、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以及放射线等危害人体健康的机会越来越多了。

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当前为了保护广大畜牧兽医人员的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和公共卫生管理。

现决定对畜牧兽医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职工,实行医疗卫生津贴。

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备案,同时废止各地过去实行的畜牧兽医人员保健(医疗卫生)津贴办法。

本办法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开始执行。

所需经费列入一九八二年调资指标,按财政体制规定办理。

各单位必须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掌握发放范围,不得任意扩大;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在试行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报农牧渔业部。

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为了保护畜牧兽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畜禽疫病防治、畜牧生产等任务,为实现四化多做贡献,对畜牧兽医工作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发给医疗卫生津贴。

(一)发放范围和津贴标准凡专职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医疗卫生津贴。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已更名),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2.12.23•【文号】[82]农[人]字第37号•【施行日期】1982.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人)字第37号)随着农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种田广泛实行,农业职工在从事科研、技术推广和田间管理作业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多了,量也大了,身体健康受到一定影响。

各单位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尘毒危害。

在当前劳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为了做好农业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干部和工人,下同)的保健工作,进一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对农牧渔业部系统全民所有制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以参照一九八0年中国科学院、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的《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80〕科发人字0601号)试行保健津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应会同劳动、人事、财政厅(局)(省农科院参加),参照《中国科学院保健津贴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区农业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包括试行津贴的单位,职务名称、工种、津贴标准等)颁发试行,并报农牧渔业部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农牧渔业部直属农业单位可按所在地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二、试行保健津贴的单位,应是农牧渔业部系统中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单位,不包括畜牧兽医单位(畜牧兽医人员的津贴另有规定)。

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试行。

试行保健津贴的人员,应是农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科技干部和与他们一起工作并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人。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号:人发[1997]107号发布日期:1997-11-12执行日期:1997-1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甲等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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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文号:人发[1997]107号
发布日期:1997-11-12
执行日期:1997-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渔业、农牧、农林)、畜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渔业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及其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调整
(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
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由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调整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等级的具体人员范围
见附件一。

(二)各等级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3至15元、10至12元、7至9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调整(一)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发放范围,原则上仍按原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规定执行;津贴等级划分为三类。

各类别的具体人员范围见附件二。

(二)各类别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至15元、9至11元、4至8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三、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上述两项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附件一: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甲等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直接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药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乙等
1.一般使用放射线装置及同位素的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及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以上化学药品或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丙等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附件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发放范围
一类: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此类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两类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人事部财政部农业部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Nur für den pers?nlichen für Studien, Forschung, zu kommerziellen Zwecken verwendet werden.
Pour l 'étude et la recherche uniquement à des fins personnelles; pas à des fins commerciales.
обучения,
для 
исследований 
и не должны 
которые 
используются 
толькодля 
людей,
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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