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罪犯职业技术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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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罪犯职业技术教育问题

1838年查理.卢卡斯在《论监狱的改革》论文中指出:“教育只能作为劳改的一种工具,劳改监狱的问题是一个教育的问题”由此可见,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更具有特殊的意义。然而什么是罪犯教育?罪犯教育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实施的旨在转化罪犯犯罪思想、行为恶习,传授其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监狱教育主要分为思想文化教育和劳动职业技能教育。思想文化教育,就是通过时事政治、文化理论、思想道德等课程的教育,潜移默化的提升服刑人员的文化素养,指导罪犯从思想上反省犯罪根源,净化内心世界,从根本上纠偏罪犯的行为认知错误,达到预防和减少在犯罪的目的。劳动职业技能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刑罚的深层理性价值,有利于罪犯刑释后谋生的基本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促使其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顺利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而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本论文从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方面入手,浅谈罪犯职业技能教育目前的现状和不成熟的建议。

一、罪犯职业技能教育的重要意义

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监狱生产发展和罪犯刑满释放后再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劳动就业已从原有的政府安置就业转变为通过劳动力市场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或自谋创业来实现谋杀,。这种用工制度的变革和用人观念的转变,使得罪犯必须具备一技之长,有相应的职业技能,才能在回归社会后适应变革,自谋生路。如果刑释人员不具备职业技能,无法掌握社会生存的手段,将无法及时融入社会。这势必会对刑释人员造成心理压力,一旦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刑释人员很容易再次误入歧途,重新走向犯罪道路。因此,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使罪犯掌握一技之长,成为能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开展罪犯的职业技术教育既能巩固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成果,又能推进监狱可持续发展,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二、罪犯职业技能教育的现状

(一)罪犯职业技能教育和劳动生产界限不分,概念模糊

劳动生产是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监狱劳动产值的多少也是监狱考核的重要指标。因此,部分监狱为了最求业绩考核,混淆了职业技能和劳动生产的概念,职业技能教育主要是在劳动生产岗位上进行的实际操作培训,具有典型的立足本身经济创收和追求经济效益的色彩。既不能达到职业技能培训的效果,又违背罪犯的主观学习能动

性。诚然,劳动实践是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载体,对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具有推动作用。监狱对罪犯的劳动组织和管理,使罪犯在劳动实践中改变和摒弃原有的好逸恶劳的思想,转变恶习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偏离罪犯生存发展的需要,教育者以强制性的学习,忽略罪犯的兴趣和学习能动性,劳动实践就仅仅是为了单纯的经济效益了,全然失去了职业技能教育的色彩。

(二)技能教育偏离社会就业市场需要

随着时代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传统的、密集型手工产业逐步淡出市场经济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智能化、信息化、综合化的新兴产业。然而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劳动市场”,人员上:存在年龄结构跨度大、文化学历低、人口密集等特点。场所上:完全封闭、设备落后等问题,加之监狱对产业的限制较多,只能从事无污染、无化学的手工产业,很大程度局限了新兴产业的引进。就我们监狱而言,罪犯最要加工的是手机电脑连接线、充电器变压器等初级产品的部件加工,完全无法掌握学习核心技术,“渝剑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试颁发的证件也只是初级从业资格证,在实际就业市场中毫无优势。为此,罪犯根本无法接触学习到智能化、信息化产业技能。只能学习掌握技术层次低、社会需求量少的产业,使得关乎罪犯谋生发展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罪犯毫无吸引力,罪犯刑释后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在市场就业中缺乏竞争力。加上,监狱技能教育主要是重劳动实践改

造,忽略了劳动技能知识培训,教育内容也是单调、落伍,使得罪犯根本无法接触到劳动技能教育的核心,技能教育也就偏离了社会需要。

(三)师资力量薄弱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罪犯职业技能教育是关乎教育改造的成效和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工程”,要保证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有强大的师资力量作为支撑。就监狱现状看来,很多情况下对罪犯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主体是管理民警和项目所需配备的少数

技术指导人员。首先,管理民警担负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处理日常事务的责任,技能方面的知识也是来源于实际生产,半路出家,根本不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生产所需,配备的技术指导,往往也只是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指导,缺少对罪犯进行系统的理论性培训。因此罪犯更多的只是指导“怎么做”而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做”。缺乏“授人以渔”的团队,罪犯的技能培训就停留在了“授人以鱼”的阶段。

(四)特殊环境的特殊心理

最为社会上的普通人,思想深处很难在短时间内接受“监狱”“罪犯”一类事物,在人们眼中“罪犯”是坏人、恶人的标签,最好避而远之。因此,社会用人单位,往往对刑释人员心存芥蒂,不愿意接纳、聘用刑释人员,而罪犯在服刑期间也有此感受,认为自己是“有罪之人”,不管有再好的技能都很难被社会认可和接纳,从而降低职业技能学习的主动性,成为被迫接纳,职业技能教育开展如临深渊。同时,

监狱又是“人才济济”的小社会,关押的服刑人员大多“身怀绝技”,在好逸恶劳、骄奢淫逸的思想驱动下,部分“臭味相投”的服刑人员更愿意接纳一些歪门邪道的生存技能,认为职业技能培训只能让人解决一般就业问题,满足生存需要,不如学习投机取巧,掌握“生活”技能。思想和行为认知上的偏差,也是制约职业技能教育有效开展的瓶颈。

三、新时期监狱职业技能教育的建议

监狱职业技能教育问题关系到刑释人员能否真正实现再社会化,关系到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和谐。所以必须把监狱职业技能教育作为监狱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

(一)正确定义职业技能教育和劳动生产的定义

劳动生产组织者要正确区分职业技能教育和劳动生产的含义,劳动生产关乎监狱成绩和持续发展,必须有效组织生产。但是,罪犯的职业技术培训关乎到是罪犯在社会化的进程和在犯罪率的下降。两者都至关重要,要正确区分,但也是相辅相成。立足监狱现状,更多的技能培训是在劳动实际中进行,既能促进生产,提高产能,也能使罪犯更加熟练掌握职业技能。但是监狱不能一味最求经济效益,给罪犯学习实践之外的的理论知识,让罪犯主动接受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做到技能培训和劳动实践辩证统一。

(二)实施监狱和社会化联合技能教育,充实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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