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二三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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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的内容)
(三)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
1、一因一果:简单的条件说:“无 A 则无 B,A 就是 B 的原因”。 2、多因一果: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在
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 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具 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等值理论)
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4)司法实 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 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 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损害的是一般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5)主观条件:要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主体的限制: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不得因避免本人危险而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履行责任。 (二)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
(二)作为可能性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 义务。
(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出
现是有因果关系的。 (四)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
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 如发现火警不报告,不能认定为放火罪。
3、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考虑介入要素异常性(一般人 的生活经验能否预测)的大小和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来判 断是否隔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料的,并且对危害 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隔断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 2、单罚自然人: (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 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396); (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 137 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 161 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4)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 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 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 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 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 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 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法官进 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规 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麦茨格标准):
1、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 员”、“公私财物”、“依法”。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不是取代自然科学对于自然律的认 知,而是在已经具备自然律认知的前提下,进行刑法上的价 值判断。
(一)条件说 中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采取的标准学界并不统一。从
目前的实践和大陆法系学说发展来看,基本采取的是条件说。
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救济手段要具 有适当性。
第四章 主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精神病人、醉酒、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按照三分法进行了区分。 1、不满 14 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
(二)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四款的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出现需要满足三要素:(1)暴力;(2)人身安全; (3)达到严重程度。
二、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了现实危险。同正当防卫一样为了保
(一)义务来源
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保护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 的法院裁判的义务。此处的“法律”是广义的,但由于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具有抽象 性,故难以直接成为具体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 作为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饲养动物的人负有防止动物致人伤亡 的义务。
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14 周岁或 16 周岁。
2、对于已满 14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下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重 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2、防卫过当
(1)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 时造成重大损害时,就成立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处罚原则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 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触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 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罪过形式主要是过失,在为保护较小法益而使 用严重暴力时也会出现故意。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 法侵害的人。相反:防卫第三人。
(4)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有防卫的目的。防卫的目的指为了保护 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相反:相互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 客观条件的情况。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保护了公 众的安全,保护了更大的法益。如果采取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则行为人 可以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与中国刑法的立法和 司法实践一致),其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当不法侵害 人侵害他人时,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刑法不予保护),反而保护了法 益,因而并不必然成立犯罪。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指 能 被清楚、容易地认定。“必要限度”包括质上的限度和量上的限度。 “重大 损害”往往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如登山队(合法的 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 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可 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 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
刑法学二三讲ppt课件
第一章 客观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要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要素,有行为、结果、行 为主体本身、主体的身份等。主观要素表明行为人的内心, 有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
三、对象与结果
1、对象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者物。 2、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 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其一,基本犯为抽象危险 犯,结果却出现实害。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其二, 基本犯是具体危险犯,结果出现实害。如放火致人死亡。其三,基本犯 为实害犯,行为导致性质相同但更为严重的实害。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其四,基本犯为实害犯,行为造成了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如抢劫致人 死亡。 (2)基本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即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立法现 象。
即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二)因果关系的特点 1、作为条件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概率。(极
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结果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
的结果。(因果关系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和具体的危害结果之
间的关系) 3、条件关系是客观联系,与行为人的主观预想无关。
第二节 行为与因果关系
一、行为概述
行为必须具备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的程度不 同)。实行行为的特征: (1)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 性不是实行行为。 (2)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的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二、不作为犯 刑法理论将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 承担的危险)与不作为(具有保护义务而不救助)。
第三章 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一)一般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相反: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一般指的是着手,但并不意味着永远都是着手,如果行为具有一定 程度的紧迫性,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 进行正当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 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 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相反:防卫不适时。
2、一般文化的、社会的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猥 亵”、“泄愤报复”、“住宅”、“不正当利益”。
3、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 严重”。
二、单位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 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 (1)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依法设立的合
当。其他与正当防卫相同。
三、其他正当行为
(一)法令行为 依据刑法之外的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将一个行为合法化。在中国目前的
刑法中主要有三种情况:(1)国家为了财政的目的而规定某些机构可以 发行彩票;(2)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民扭送;(3)警察的抓捕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体育活动、辩护活动、医疗活动。 (三)被害人承诺 “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对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有限制条件: (1承诺者要有权处分法益; 2)承诺者能够正确理解所处分的法益: A.基于对法益(即自己要付出何种代价)判断错误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B.基于动机(即自己会获得何种益处)错误所作出的承诺有效。(3) 出于真实意思;(4)现实的承诺;(5)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 出承诺的范围;(6)承诺的时间必须出现在结果发生前。 (四)自救行为 法益已经受到侵害,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
(三)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依据:
1、一因一果:简单的条件说:“无 A 则无 B,A 就是 B 的原因”。 2、多因一果: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在
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 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要具 体的行为对最终的结果事实上起作用,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有条件关系”。 (等值理论)
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4)司法实 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 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行为特征 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3、目的特征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 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 法定性,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 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 5、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护他人的乃至国家、社会的利益。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4)损害的是一般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5)主观条件:要有避险意图。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7)主体的限制: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
人,不得因避免本人危险而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履行责任。 (二)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
(二)作为可能性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 义务。
(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者对危险有支配控制力,不作为与最终结果的出
现是有因果关系的。 (四)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
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 如发现火警不报告,不能认定为放火罪。
3、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考虑介入要素异常性(一般人 的生活经验能否预测)的大小和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来判 断是否隔断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料的,并且对危害 结果的出现起到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会隔断因果关系”。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自然人。 2、单罚自然人: (1)并非为本单位谋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 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396); (2)对单位的过失犯罪(第 137 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第 161 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4)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 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 2、某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一执法机构甲,甲在具体执法中,索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开支,甲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在 被侦查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期间,该行政机关将甲改组为另一执 法机构乙,由乙行使甲的权力。甲是否单位犯罪?如是,能否对乙起 诉?
(二)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 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法官进 一步就具体的事实关系进行判断和评价才能确定的要素。规 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麦茨格标准):
1、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 员”、“公私财物”、“依法”。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认定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有支配力。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目的不是取代自然科学对于自然律的认 知,而是在已经具备自然律认知的前提下,进行刑法上的价 值判断。
(一)条件说 中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采取的标准学界并不统一。从
目前的实践和大陆法系学说发展来看,基本采取的是条件说。
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救济手段要具 有适当性。
第四章 主观构成要件 第一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精神病人、醉酒、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按照三分法进行了区分。 1、不满 14 周岁的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足年龄为准,自过
(二)特殊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 20 条第四款的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的出现需要满足三要素:(1)暴力;(2)人身安全; (3)达到严重程度。
二、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了现实危险。同正当防卫一样为了保
(一)义务来源
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保护义务):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 的法院裁判的义务。此处的“法律”是广义的,但由于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具有抽象 性,故难以直接成为具体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 作为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饲养动物的人负有防止动物致人伤亡 的义务。
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 14 周岁或 16 周岁。
2、对于已满 14不满 16 周岁的人,只对下列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重 伤害、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2、防卫过当
(1)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 时造成重大损害时,就成立防卫过当。
(2)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一个法定的量刑原则。处罚原则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定性上应根据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的主观 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触犯什么罪名就定什么 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罪过形式主要是过失,在为保护较小法益而使 用严重暴力时也会出现故意。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包括共犯中的正在进行不 法侵害的人。相反:防卫第三人。
(4)主观条件:防卫人必须有防卫的目的。防卫的目的指为了保护 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相反:相互斗殴、防卫挑拨、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 客观条件的情况。由于偶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保护了公 众的安全,保护了更大的法益。如果采取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则行为人 可以成立犯罪未遂。但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与中国刑法的立法和 司法实践一致),其客观行为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当不法侵害 人侵害他人时,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刑法不予保护),反而保护了法 益,因而并不必然成立犯罪。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指 能 被清楚、容易地认定。“必要限度”包括质上的限度和量上的限度。 “重大 损害”往往指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结果。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如登山队(合法的 危险共同体)在登山时队员之间约定相互救助的情况,将弃婴领回家中的情况。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 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先行行为可 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不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并不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但是 其他的正当行为仍然可以引起保护义务,如紧急避险。
刑法学二三讲ppt课件
第一章 客观构成要件
一、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二)法定分类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要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要素,有行为、结果、行 为主体本身、主体的身份等。主观要素表明行为人的内心, 有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
三、对象与结果
1、对象指行为所作用的人或者物。 2、结果指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或者危险状态。 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 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如下: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其一,基本犯为抽象危险 犯,结果却出现实害。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其二, 基本犯是具体危险犯,结果出现实害。如放火致人死亡。其三,基本犯 为实害犯,行为导致性质相同但更为严重的实害。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其四,基本犯为实害犯,行为造成了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如抢劫致人 死亡。 (2)基本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即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立法现 象。
即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二)因果关系的特点 1、作为条件的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一般概率。(极
其偶然的因果关系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结果指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时间发生
的结果。(因果关系是具体的实行行为和具体的危害结果之
间的关系) 3、条件关系是客观联系,与行为人的主观预想无关。
第二节 行为与因果关系
一、行为概述
行为必须具备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 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的程度不 同)。实行行为的特征: (1)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仅具有危险,但没有紧迫 性不是实行行为。 (2)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不包括偶然的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 二、不作为犯 刑法理论将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 承担的危险)与不作为(具有保护义务而不救助)。
第三章 违法性阻却事由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一)一般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相反: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开始一般指的是着手,但并不意味着永远都是着手,如果行为具有一定 程度的紧迫性,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 进行正当防卫。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 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 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相反:防卫不适时。
2、一般文化的、社会的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猥 亵”、“泄愤报复”、“住宅”、“不正当利益”。
3、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 严重”。
二、单位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集合,也 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的共同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 (1)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依法设立的合
当。其他与正当防卫相同。
三、其他正当行为
(一)法令行为 依据刑法之外的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将一个行为合法化。在中国目前的
刑法中主要有三种情况:(1)国家为了财政的目的而规定某些机构可以 发行彩票;(2)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公民扭送;(3)警察的抓捕行为。 (二)正当业务行为 体育活动、辩护活动、医疗活动。 (三)被害人承诺 “得承诺的行为不违法”。但是对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有限制条件: (1承诺者要有权处分法益; 2)承诺者能够正确理解所处分的法益: A.基于对法益(即自己要付出何种代价)判断错误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B.基于动机(即自己会获得何种益处)错误所作出的承诺有效。(3) 出于真实意思;(4)现实的承诺;(5)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 出承诺的范围;(6)承诺的时间必须出现在结果发生前。 (四)自救行为 法益已经受到侵害,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