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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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大毕业论文(设计)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王思静
市级电大南充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
年级二零一三级
学号 *************
指导教师唐伦
2015 年 8 月25 日
四川电大毕业论文
诚信承诺书
本人慎重承诺和声明:所撰写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完成的,文中所有引文或引用数据、图表已注解说明来源,本人愿意为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论文(设计)的研究成果归属学校所有。
学生(签名):王思静
2015年9月7日
毕业论文提纲
一、摘要
二、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1、劳动法的产生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二)、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三)、国际劳动法的发展
三、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
(一)、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
(二)、工资
(三)、劳动保护
(四)、就业保障和职业培训
(五)、社会保险
四、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五、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不同表现
目录
摘要......................................................1关键词......................................................1一、劳动法的发展 (1)
(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1)
(二)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1)
(三)国际劳动法的发展 (2)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 (2)
三、劳动就业的保障 (3)
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不同表现 (5)
五、我国劳动者权利保护主要法律局限及对策思考 (7)
结语 (8)
参考文献 (8)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王思静
[摘要]:劳动法是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也是劳动者的必然选择性。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作为劳动者,我们都很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劳动法制的基本观念是,双方主体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劳动者关心的就是工作保障、工资及各项工作条件等;经营者关心的是降低成本,取得最大利润。在这种利益关系中发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和单位只顾自己经济利益,一味压榨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维权意识又不足或维权能力有限,致使劳动者权益被侵犯却求助无门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很值得思考并研究的话题。
[关键词]:劳动者法律权益保护
一、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1、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产生于19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法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规”也不是劳动法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2、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1)产业革命的发生、新型雇佣劳动关系出现、劳动与资本的隶属关系确认。
(2)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需要
(3)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二)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作为劳动者的保护法,不仅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各国无产阶级长期争取的8小时工作制的要求,而且还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职业培训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措施,中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经历新中国成立前的新民主主义,建国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过程,以1990年至今是我国劳动立法发展比较成熟的时期。
(三)国际劳动法的发展
在国际劳动立法运动的倡导和推动下,经过长期酝酿产生的。国际劳动组织的成立及1946年成立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其组织活动都有各国成员国的政府,工会和雇主代表参加,所有代表都以平等的身份商议问题。
二、劳动法是劳动者的保护法
劳动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具有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功能和重要性,并且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偏重于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是权利位,用人劳动是义务位。劳动法对劳动者利益,以强行性规范规定,只准提高而不准降低的最低标准,对用人单位方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严格限制,在劳动监察制度中,监察对象一般只限于或者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行为。
保护劳动者,历来是各国劳动法所奉行的主旨。我国宪法对公民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物质帮助权、企业民主管理等。对劳动者的全面保护,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止以后,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一)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
在一定的自然时间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是一种此长彼短,此短彼长的关系。对劳动者来说,工作时间是支出劳动力的量化形式,休息时间是恢复和增强劳动力的必要时间,二者之间是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的关系。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休息权,工作时间的长度和工作班的安排,不得损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保障劳动者休息的实现。按照劳动规定,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日,年休假、探亲权及其他假期。
(二)工资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三)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法体系,由众多的劳动保护法律规范宪法的保护,劳动法典的保护,综合性基本法(法律),专门性基本法(法律或行政法规),单项规章(部门规章),劳动完全卫生标准。
(四)就业保障和职业培训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通过学徒培训、就业训练,技工学校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职工培训等形式,对劳动者就业进行保障。
(五)社会保险
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三、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不同表现
(一)部分企业劳动用工不履行法定程序
我国是人口大国,就业难一直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少企业不愿意与员工签订合同,因为这些企业认为,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要负起很多责任,如要给员工交三险一金,员工犯错侵犯他人权益也要企业承担,解雇员工也受到一定限制等等,不签合同就没有证据,没有约束。甚至有些企业招募广告是:“兼职”,但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时间都和正式员工一样,但是待遇却不如正式员工。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是不少员工由于法律意识薄弱,根本不懂还有这样的规定,有的员工就算知道了也不敢和公司提出,从而失去自己来之不易的工作。这些都放纵了企业不法用工。新劳动法出台后,部分劳动者签订了合同,但劳动者手里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