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知识点整理1.2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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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属于民法的范围。
)
2. 实质意义的民法是只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分为广义民法和狭义民
法。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私法的全部。
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司法。
我国采取民商合一,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冠以的民法。
3.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比例编纂的并移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4.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
而发展。
5.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典
型代表为罗马法。
6. 近代民法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应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
活条件的民法,以1804《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7. 现代民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始于1897公布、1900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8.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
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受价值规律支配。
9.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主体的地位平等(民法所调
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人身:主体的自身)。
人身关系也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人格:主体只能作为独立主体存在必须具备的条件)。
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身份:主体在特定的关系所处的一种不可让与的地方为或资格)。
10.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因为它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
的,体现人民的意志。
具有以下性质: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三个基本要素:确认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实体法(实体法: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程序
法:规定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的法律。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
);民法为私法(公法: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私法: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
私法涉及法律上有平等地位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公法涉及的是不具有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1. 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
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包括:(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事主体只有享有人身权,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只有享有财产权,才能生存和发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是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12.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
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13. 民法基本原则的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
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
14.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评价功能:民法的基本
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的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但是人的行为。
补充功能:它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民事关系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发展性。
15.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16.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民法的首要原
则,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决定的。
表现:(1)主体资格(法律上的人格)平等,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无上下高低之分。
(2)民事主体平等的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17.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
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质是“意思自治”。
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核心:是合同自由。
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18.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
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是社会公认的价值标准,而不是个体的价值观。
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是相互补充的。
自愿不能违反社会正义和公平,公平又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利益均衡与等价有偿不同。
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在转移财产时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
等价有偿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有偿交易活动中的表现和要求,等价意味着经济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则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于经济利益(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9.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
行驶权利和履行义务。
表现:(1)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2)善意行使权力,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
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意义:是讲道德准则法律化,而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法院解释当事人的意思的思维。
但法院在依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不得依此原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违反平等和自愿原则。
20.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内容包括:(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21.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
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订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一】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1)宪
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础。
宪法中有关民事的规范是民法的渊源(2)民事基本
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基本民事法律。
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都属于民事基本法(3)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关民事的部分是民法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民事的规范也为民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想地抵触。
【三】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重要的渊源。
【五】国家政策和习惯:政策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政策(2)其规范的事项须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3)其适用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规
定。
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则。
满足以下条件:(1)经国家法律认可(2)所规范的事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3)其适用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法理也为民法的渊源。
22.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
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23.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
24. 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是法律原则上只是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
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项。
法律生效时间也是法律的实行时间。
25. 新法给废旧法规则指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
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新旧法是同一级机关颁布的(2)须新旧法处于同一位阶(3)须新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
26.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地域上的使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
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注意以下三点:(1)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指定的,则该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2)地方性的法规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27.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28. 民法的使用与解释。
民法的适用: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应用,有广义
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法适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用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各类案件的活动。
广义的民法使用还包括民事主体按照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从事民事活动。
(这里民法适用指的是狭义的民法)。
29. 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是指对于某一事项,
特别法有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强行法规必须遵守,任意性发给可以选择适用的,所以对于某一事项,凡有强行性规范的,就应适用该强行性规范,而不能适用任意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是对一半情形的规定,例外规定是对例外情形的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一般性条款是并不具体规定某种实时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对于某一事项,有具体规定的,用。
没具体规定用一般性规定。
30. 民法的解释是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分为文理解
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论理解释: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里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有以下几种情形:(1)扩张解释,仅以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2)限缩解释,只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3)反面解释,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31.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2.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
系。
是按照民法规范确立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而不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依民法规范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
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4. 民事法律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
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35.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在上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
负担的义务,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36.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象。
37.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参法律关系。
财产
法律关系: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意义:【1】财产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形式【2】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一般具有可让与性,人身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一般不具有可让与性,主体享有权利与主体人身一般不可分离(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身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债权关
系)。
意义:【1】绝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2】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一般是积极的作为【3】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相对法律关系须有义务人介入。
(3)第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有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意义: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意义:正确认识法律关系的作用。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民法规范的要求自愿形成的,是受法律鼓励的,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会死当事人自愿设立的,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是法律为保护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在当事人之间确立的。
38. 民事法律实施: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
止的客观现象。
39.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个基本特点:(1)客观性。
(2)法定性。
民
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也就是规定某种法律事实会引起某种法律效果,因此,民事法律事实是
民事法律效果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规范是认定法律事实和该事实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依据。
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40.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在当事人间
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包括绝对发生和相对发生。
绝对发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原始发生,而不是其他主体转移而来的。
相对发生:当事人间因继受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任一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已不复存在。
相对消灭: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因转移给他人而消灭。
41. 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
为。
(1)自然事实: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
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
过)。
(2)人的行为: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法律只能规定其发生的法律后果,不能控制其发生的数量,当事人也不能有意识的促成或阻碍其发生,也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
而对于人的行为,法律则可以通过规定其不同的后果以控制其发生的数量。
人的行为既包括当事人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自己实施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合同)。
他人的行为:非由当事人实施的但却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后果的行为(如法院的判
决)。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其实施行为是否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42.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
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含义:(1)权力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
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法律根据社会的经济生活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哪些权利。
43. 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
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可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
包括物权、债券、继承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全.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支配权:主体对权力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特点:【1】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2】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得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是由一定的基础权利派生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特点: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
相对权: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以为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特点: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
相对权是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债权为定性的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由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划分的。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由民事权利有无转移性划分的。
专属权:无转移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非专属权: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
44. 民事权利的行使: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
行使不同于权利的享有。
民事权利只能为权利人自己享有,但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
方式分为: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事实方式: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
权利。
法律方式:权利人通过民事行为行使权利。
遵循主要原
则:(1)自由行事原则(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构成权利滥用的条件:(1)行为人有权利(2)行为人行使权力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5. 民事权利的保护: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
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46.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私力救济,是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
来保护其权利。
方式主要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自卫行
为:权利人为使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或躲避措施,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而采取的对侵害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以扣押或拘束等措施。
自助行为实施的条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不超过必要限度。
47.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公力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
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行政、司法等多种机关、多种手段实现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由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48.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的
后果。
特点:(1)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以恢复被侵害权利为目的(3)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49. 民事责任的分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是根据责任的内容划分。
履行责任:责任人必须履行自己原负担的债务的责任。
返还责任: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赔偿责任:以赔偿对方损害为内容的责任。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划分。
按份责任: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的内容有无财产性划分的。
财产责任: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
非财产责任: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
50.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民事责任的形式,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