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状.do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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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52252219XXXXXXXXX。

住址;XXXX。

联系电话:XXXX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地:XXXXX中华南路XX号华坤大厦XX楼。

负责人: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及拖车费保险金:壹万捌仟贰佰(18200.00)元。相关损失、利息及诉讼代理费等:陆仟壹佰捌拾(6180.00)元。共计:贰万肆仟叁佰捌拾(24380.00)元。

2、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发生纠纷事实:

原告于20XX年4月2日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车险(被保险车辆为贵XXXXXX),保险期间从20XX年4月2日17时0分至20XX年4月2日17时0分,保险险别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乘客),不计免赔特约险五种商业险及交通责任强制险。

标的车辆于20XX年5月12日经原告许可,将车借给驾驶员XX(驾驶证号:XX,驾驶证合法有效)经XX到XX办理私事使用。10时许,标的车辆行驶至XX路段,因路面凹陷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失控撞上路槛,造成标的车辆前部及底盘严重受损,未造成人身伤害。

驾驶员XX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及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痕迹对比,认定事故现场真实有效,并建议将车辆拖到指定修理厂对车

辆损失进行确认,最终核定车损失为:壹万捌仟(18000.00)元。

保险公司仅凭对驾驶员XX的询问内容认定,车辆是租借的。以此确定原告标的车辆为租赁车辆和营运车辆。因原告车辆购买的险种是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相应损失,经多次协商无果。

故原被告之间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

原告主张被告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额赔付,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此致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附:1、本诉状副本1本

2、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

(1)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来源:XX保险分公司XX 营销服务部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来源:XX 保险XX分公司XX营销服务部

(3)拖车费收据复印件;来源:XX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4)维修发票复印件;来源:XXX汽车场汽车修理分厂

(5)驾驶员XX驾驶证复印件;来源:XX省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6)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来源:XX县公安局

(7)标的车辆行驶证;来源:XXX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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