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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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AB两个判决看上去是相互矛盾的,在法官中争议很大,分别是9:6和10 :5,这里做些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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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认为修建作为临时解决办法的库努沃水坝是合法的,但是运行该水
坝确实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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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主流意见是,由于匈牙利先违反1977年条约,因此捷克斯洛伐克 有权寻求解决办法,以便履行1977年条约。修建临时解决办法的工程师在匈 牙利违反条约的情况下,捷克斯洛伐克为了进行遵守条约的一种尝试,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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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匈牙利要求终止条约,遭到即可斯洛伐克的反对 1988年,匈牙利国会认为多瑙河的生态利益高于该水利项目的经济利益 ,因而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于是匈牙利政府在1989年10月27日,匈牙 利宣布废除大毛罗斯工程,保持多瑙克里蒂工程的现状。匈牙利要求终止 1977年条约,提议双方就终止后的问题缔结一项协议。 捷克斯洛伐克不同意放弃水利系统的建设,也不同意终止条约。在此期 间,缔约双方一直在进行谈判,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结果。
国际法院的管辖
• 国际法院的管辖分为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诉讼管辖
• 国际法院的管辖是建立在诉讼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的。根据规 约36条有三种表同意的方式:
• 1.自愿管辖,当事国商定同意将案件提交法院管辖。
• • 2.协议管辖,当事国事先在条约中指定国际法院管辖的条款。 3.任意强制管辖,当事国在个别性质的案件中声明国际法院有 管辖权。包括条约解释、国际法之任何问题、任何事实之存在 等。
家之间的诉讼案件(Contentious cases),20%是咨询案 件(advis匈牙利/斯洛伐克, 994-1997)
• 选案原因 • 1.本案既是条约法领域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 2.也是国际环境法上的经典案例 • 3.同时对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管辖
• 1.大会和安理会 • 2.联合国的其他专门机关和机构,可以随时经过大会 的授权,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 3.其他任何国家、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 请求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 1.国际条约 • 2.国际惯例 • 3.一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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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之法学家
二、1991年捷克斯洛伐克是否有权进行“临时
解决办法”
在1992年10月是否有权运行、实施该工程?(国际环境领域 ) • A 以9票对6票裁决捷克斯洛伐克有权在1991年11月开始 进行《特别协定》的条款中所述的“暂时解决办法工程, 即是有权修建大坝。 • B 以10票对5票,裁决捷克斯洛伐克自1992年10月起无权 经营“暂时解决办法工程;
意履行国际条约的行为,在临时解决办法付诸实施之前,只要匈牙利愿意回
到遵守条约的轨道上来,该临时办法还是可以放弃或可以改变单边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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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旦捷克斯洛伐克讲临时解决办法的工程付诸运行,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改变, 临时解决办法就不是寻求继续履行条约的目的,而是采取单边行动代替条约规定的共 同行动去建造水坝,同时运行该水坝会妨碍匈牙利队河水的利用,违反了善意原则和 公平原则,因此,法官认为一方面捷克斯洛伐克有权修建临时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捷 克斯洛伐克无权运行和继续运行临时解决办法。
拉格朗案 Lagrand Case
(德国诉美国,1999-2001)
• [案情简介] • 1982年1月,在美国定居的两个德国公民卡尔·拉格朗和 瓦尔特·拉格朗因涉嫌抢劫银行以及谋杀罪在亚里桑那州 被捕,在其后对两人的审判中,两兄弟被判有罪并被判处 死刑,死刑判决得到了亚里桑那州最高法院及美国联邦最 高法院的确认。
际法院是在常设国际法院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二、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和咨询主体
• (一)国际法院的诉讼主体只有国家。 • 1. 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 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公司或非政府组织或个
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 (二)国际法院的咨询只面向国际组织,主要是联合国 的有关机构,并仅就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随后拉格朗兄弟在德国领事官员的帮助下在联邦初审法院声称美国执 法当局有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行为。但该法院依据美国国 内诉讼法中的“程序失当”原则裁定,由于拉格朗兄弟在此前州一级 法院的各次法律诉讼程序中都没有主张其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诉讼与判决] • 一、1989年,匈牙利是否有权中止并随后飞出依据1977年条约其负责 的大毛罗斯工程和多瑙克里蒂工程?(国家责任领域) • 1.匈牙利自认为有权中止和废除这两个工程,理由是“生态必要性” (state of ecological necessity),而法院认为:匈牙利原因必要 性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就使自己置于国家责任法的轨迹中。也就 是,如果不存在此种必要性,它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国家责任原因必 要性的条件是:(1)违反国际义务行为的国家的重大利益的事实存 在;(2)该利益受到重大的正在进行的危险的威胁(3)该行为必须 不严重损害该国际义务只想的国家的重大利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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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国家责任的第二个条件-该利益受到重大的正在
进行的危险的威胁
多瑙河水坝对生态的影响的不确定性,仅仅是可能的 危险的预测不能认为是满足了危险一词的条件,同时危险 也没打到必须试验中的、迫近的,因此, • 法院认为,无论是大毛罗斯还是加布奇科沃的水利设 施尽管都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但都没有完全符合必要 性条件之一的重大而迫近的危险的要求。 • 法理依据是:约定必须信守原则。
• 三 、捷克斯洛伐克的替代性解决办法 • 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多瑙克里蒂的多瑙河上有10公里左右,单方 面拦截多瑙河河水,最后在库努沃修建一个水坝,并在与之相连的南 部直流运河附近修建一个防洪堤作为辅助性工程。 • 该方案于1992年9月开始实行,这将对匈牙利的环境和经济发展 带来重大影响。 • 1992年2月匈牙利队该方案提出抗议,并单方面终止1977年条约 的效力。
• [案件背景]
• 一、签订的双边条约 • 1977年,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缔结了“修建和运行加布奇 科沃一大毛罗斯水利设施”(Gabcikovo-Nagymaros Project)的双边 条约--以下简称1977年条约,该条约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共同修建 和运行多瑙河水坝项目,以便充分利用缔约双方在“布拉迪斯拉发和 布达佩斯”(Bratislava and Budapest)之间的多瑙河河段的水资源 ,充分发展水利、能源、交通、农业等国民经济部门。
选案缘由
• 1.关于国家违反领事公约义务对外国人审判定罪的问题,近年来是个 热点。 • 2.案件多发,且多数起诉到国际法的案件都是和美国有所关联。 • 3.本案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实践也产生出来超出案件本身的影响,是典
型的案例。
问题的缘由:
• Lagrand兄弟二人都是德国人,在德国出生,但他们从三岁起就住在美国,从 来没有取得美国人的身份,成为美国公民。作为外国人,在《维也纳领事关
系公约》的规定下,Lagrand兄弟应该被告知他们有权利取得原国籍德国的领
事帮助。尽管在逮捕两兄弟之后,美国执法当局已经知道两人的德国身份, 但并没有按照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规定告知他们有权获 得德国领事的帮助,也没有将此案通知德国领事。直到1992年,两兄弟从其 他来源得知了公约的规定,自己将此案通知了德国驻当地的领事官员。
国际法院历年案件概述(1946-2012)
• 1.审理案件总量 152件,其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个案件是 Corfu Channel (United Kingdom v. Albania (科孚海峡
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1947.5.22)
• 2.案件性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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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6年以来,法院已审理案件100多起,其中80%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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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求] 一、匈牙利共和国的请求 1.其有权在1989年终止和放弃其负责的水利工程 2.1977年协议已经终止 3.斯洛伐克的临时解决办法是不正当的 4.斯洛伐克赔偿匈牙利因此遭受的损失
• 二、斯洛伐克的请求 • 1.匈牙利违反了1977年条约和相关法律文件,无权终止和 放弃其负责的工程,应当就行为给斯洛伐克造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 2.1977年条约仍旧有效,没有终止 • 3.匈牙利1992年作出终止条约的通知无效
国际法院和其他法院之间的关系
• 国际法院还必须区别于专门处理与欧洲联盟事务有关案件的欧洲法院(位于
卢森堡),以及根据人权公约设立的审查指称违反人权公约情事的欧洲人权法院(
位于法国斯特拉斯堡)和美洲人权法院(哥斯达黎加圣何塞)。这三个法院可审查 私人(诉国家和其它被告)提交的案件,而这类案件国际法院不能受理。 • • 国际法院还有别于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法法庭)等专门国际审判法庭。 国际法院不是各国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 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 院有权就仲裁裁决的效力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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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矛盾判决背后的法理是:基于善意法律原则。 根据法院规约,一般法律原则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三、匈牙利做出的终止1977年条约的通知具有何种法 律效果?(条约法领域)
• 以11票对4票裁决1992年5月19日匈牙利通知终止1997 年9月16日条约及各项有关文书并不具有终止这些文书的 法律效力;
国际法院的诉讼结果
• 1.判决的终审性质 • 国际法院的诉讼判决时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 2.执行 • 如果当事国不履行判决,其他当事国可以向安理会 提出申诉,安理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应
当采取的办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匈牙利/斯洛伐 克,1994-1997)
国际法院
之案例分析
一、国际法院的设立
国际法院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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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的《联合国宪章》设立的国
际法院,坐落在风景优美的国际法之都——荷兰海牙的和平宫。
• 设立国际法院,是为了实现联合国的一项宗旨:“以和平方法且 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但是,国际法院与国际联盟时期的常设国际法院具有联系的,国
• 联系到本案,捷克斯洛伐克单方面修建临时解决办法的设 施这一国际不法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匈牙利自己先做出错误 的行为。因此,由于匈牙利自己的行为损害了其终止条约 的权利,不能以此为由终止条约。
本案对我国的启示
• 1.国际法院对国际法的一般原则的重视也是值得我国司法 界的重视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 为判决的依据,因而对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缺乏应有的 重视。 • 2.一切义务产生对国际法体系的新要求。现在国际法体系 是一个以主权国家意志为基础的、调整主权国家间关系的 体系,但是,当代国际法体系不能满足国际社会调整超越 当事国利益的更高利益的现实需求。当对一切义务(国际 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利益)被违反时候,由谁来代表国际社 会的整体利益或者有权利去主张法律利益的各国呢?
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 1.国际法院审理案件以法官9人出庭构成法定人数, 也可全体出庭。 • 2.由法官3人以上组成特别分庭,处理劳工、过境、 和交通案件。
• 3.由法官5人组成简易庭审理案件。简易庭从未开过
。
国际法院和其他法院之间的关系
• 国际法院是否对某些国际法庭不具有管辖权 。 • 但是,1946年以来设立的大量区域法院和特 设法庭造成了一些混乱。 • 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 没有刑事管辖权。这项任务属于国内管辖、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国际 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 题国际法庭)等由联合国设立的特设刑事法庭 及国际刑事法院。
• 1.匈牙利认为存在终止条约的必要性,法院认为即使存在 这种必要性,它也不能不能成为终止条约的理由,因为其 仅可以用来免除其没有履行条约义务的国家责任。 • 2.匈牙利认为捷克斯洛伐克实质性的违反了1977年条约( 实质性违约),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60条可知,匈牙 利有权终止条约。法院认为,根据如果因为一方的不法行 为阻碍另一方的履行义务,那先前不法行为的一方就不能 利用后者没有履行义务而受益,这是国际裁判和各国国内 法院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