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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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墨子认为就是“交相兼”,不义就是“交相别”。 这也就是唯一的是非标准。通过诉诸这种政治制裁,结合 他的宗教制裁,墨子希望,能够使天下一切人都实行他的 兼爱之道。
道家
•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 369—286)。
• 依老子所论,“道”“为天下式”,是万物的端绪,是一 切统一于其中的最高形式。“天道”至公,为帝王统治之 术昭示了方向。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 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 为”的。因此,政治之术应是“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代表了中下层民 众的大同理想。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墨家出 于任侠,墨者组成一个能够进行军事行动的团体,纪律极 为严格,这个团体的首领称为“钜子”。 [墨子之徒尚武,游侠的起源]
• 墨家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倡导“兼相爱,交相利”[有 福同享,有难同当],“兼爱”,“非攻”,以利天下。 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 ,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 减缓等级差别。
儒家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 (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
• 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
• 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 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 构提供了人性依据。[为何礼制规定必须守丧三年?子曰: 三年乃免于父母之怀]
• 为了诱导人们实行兼爱,提出“天志”,“明鬼”。也即 天帝和鬼神的奖赏与惩罚。(冯友兰)
• 【壹同天下之义】
• 为了实行兼爱,除了宗教的制裁,还需要政治的制裁。为 此还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观点:设立国家的目的,就 是结束混乱,混乱的存在则是由于“天下之人异义”。因 此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一同国之义”。
法理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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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法学的历史
•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学思想 •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1、王权神授、法由天定。
•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í,杀死)之。 ”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性秩序。
法家
•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 (?—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子(约公元前313—前238)。
•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 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 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 总之,先秦儒家讲求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结合, 重视礼乐刑政的综合为治。
•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 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 焉?”曰:“教之。”][汪洋在广东:富之教之!]
• 法家思想是一种行动的哲学,革命的法哲学,简单明了, 适应变革和转型的需要。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一)概况
•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 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 而终结。
• 商鞅改法为律,自商鞅以后,凡属国家常法,基本上都以 律命名。自秦至清,律始终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二)依附于官府的秦朝律学 • 秦朝的律学以解释法条为根本特征。 • 秦朝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官
吏解释法律的物证。
• (三)两汉律学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 两汉律学适应大一统的需要,以引经注律为重要特征。
• 为此,先秦儒家在外在方面要求恢复礼治秩序,克己复礼, 建立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 在内在方面强调道德力量,将国家秩序奠定于个体的道德 自觉上,重视圣君、贤相、君子对臣民的教化。以仁义和 忠恕为美德。力图在人的第二天性上奠定政治的基础。
•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 哉?” ]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与后 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 法家思想在战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法家学说被较为广泛 地运用到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而商鞅在秦国的 变法是法家法治理论成功运用的另一个范例。
• 2、“天命观”、“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 “明德慎罚”。
• 《左传》:“以德配天”。 • 《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
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 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 学思想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 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 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 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 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 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 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 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 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 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 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 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 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 母乎?”
道家
•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 369—286)。
• 依老子所论,“道”“为天下式”,是万物的端绪,是一 切统一于其中的最高形式。“天道”至公,为帝王统治之 术昭示了方向。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 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 为”的。因此,政治之术应是“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代表了中下层民 众的大同理想。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墨家出 于任侠,墨者组成一个能够进行军事行动的团体,纪律极 为严格,这个团体的首领称为“钜子”。 [墨子之徒尚武,游侠的起源]
• 墨家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倡导“兼相爱,交相利”[有 福同享,有难同当],“兼爱”,“非攻”,以利天下。 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 ,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 减缓等级差别。
儒家
•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 (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
• 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
• 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
• 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 构提供了人性依据。[为何礼制规定必须守丧三年?子曰: 三年乃免于父母之怀]
• 为了诱导人们实行兼爱,提出“天志”,“明鬼”。也即 天帝和鬼神的奖赏与惩罚。(冯友兰)
• 【壹同天下之义】
• 为了实行兼爱,除了宗教的制裁,还需要政治的制裁。为 此还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观点:设立国家的目的,就 是结束混乱,混乱的存在则是由于“天下之人异义”。因 此国家的根本职能是“一同国之义”。
法理学导论
©
第三章 中国法学的历史
•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学思想 •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四、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 1、王权神授、法由天定。
• 《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í,杀死)之。 ”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
性秩序。
法家
•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 (?—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 (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子(约公元前313—前238)。
•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 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严苛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 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
• 总之,先秦儒家讲求外在和内在两个层面结合, 重视礼乐刑政的综合为治。
•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 [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 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 焉?”曰:“教之。”][汪洋在广东:富之教之!]
• 法家思想是一种行动的哲学,革命的法哲学,简单明了, 适应变革和转型的需要。
三、从先秦到清末的中国律学
• (一)概况
• 律学实质上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端于商鞅变法,兴起 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 而终结。
• 商鞅改法为律,自商鞅以后,凡属国家常法,基本上都以 律命名。自秦至清,律始终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 (二)依附于官府的秦朝律学 • 秦朝的律学以解释法条为根本特征。 • 秦朝以吏为师,《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就是官
吏解释法律的物证。
• (三)两汉律学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 两汉律学适应大一统的需要,以引经注律为重要特征。
• 为此,先秦儒家在外在方面要求恢复礼治秩序,克己复礼, 建立以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 在内在方面强调道德力量,将国家秩序奠定于个体的道德 自觉上,重视圣君、贤相、君子对臣民的教化。以仁义和 忠恕为美德。力图在人的第二天性上奠定政治的基础。
• [《论语·颜渊》:“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 哉?” ]
•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 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与后 世的法治思想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 法家思想在战国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法家学说被较为广泛 地运用到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中,并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 早的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而商鞅在秦国的 变法是法家法治理论成功运用的另一个范例。
• 2、“天命观”、“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 “明德慎罚”。
• 《左传》:“以德配天”。 • 《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
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 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
二、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的法 学思想
•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 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 道家强调顺应自然、顺应客观现实,这一观念在法律思想 上的表现便在于倡导“无为”,倡导法律虚无主义,对调 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在这一点上与儒家和法家 的立场有很大区别。
• 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 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
•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 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 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 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 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 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 母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