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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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规则

贸仲规则

最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解读作者:寇立耘2014年11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或“CIETAC”)正式颁布了其最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并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贸仲自2014年上半年开始酝酿此次修订,主要背景是近年来国内和国际仲裁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贸仲自身也有深化程序改革和进一步满足当事人日趋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意愿的需求。

比较目前正在施行的2012版规则,我们可以发现新规则主要有以下变化:1、在仲裁委员会内部增设仲裁院,取代之前秘书局所承担的管理仲裁程序的职责;2、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凸显贸仲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国际仲裁机构为境内外当事人提供国际仲裁服务的能力;3、总结国内仲裁实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条文作出明确和调整:如列举送达方式、明确合并仲裁的具体适用、更换仲裁员情况下的选定期限、首席仲裁员经授权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视情况聘请速录人员记录笔录;提高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等等;4、根据国际仲裁实践,顺应最新发展趋势,规定多份合同仲裁、追加当事人和紧急仲裁员程序等。

下面从仲裁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角度具体讨论几个问题。

一、关于“仲裁院”新规则中的“仲裁院”取代了2012版规则中的“秘书局”,但贸仲“仲裁院”并不等同于国际商会(ICC)下设的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而是相当于其秘书处(Secretariat of the Court)。

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一点只是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贸仲自身名称没有变化,起草仲裁协议时无须因此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进行任何调整。

二、关于“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贸仲2012年设立香港仲裁中心,为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选择。

毫无疑问,对于那些因与合同对方就争议解决条款争执不下最后被迫让步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同时又希望在相对熟悉和了解的环境和模式下进行仲裁程序的内地当事人来讲,选择贸仲香港仲裁中心是再合适不过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

然而,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纠纷,这些纠纷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制度。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仲裁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是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一、CIETAC的概述CIETAC是中国政府主管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

其总部位于北京,设有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CIETAC的仲裁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特别是在与中国有关的商事纠纷中。

CIETAC的仲裁裁决得到国际认可,其仲裁机构的专业性、高效性和公正性备受赞誉。

CIETAC的仲裁规则不仅适用于中国国内的仲裁案件,也适用于国际仲裁案件。

二、CIETAC的仲裁规则CIETAC的仲裁规则是指CIETAC用于处理纠纷的一套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CIETAC的仲裁规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是CIETAC 仲裁程序中的基本法律文件。

1. 适用范围CIETAC的仲裁规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商事活动。

国内商事仲裁案件是指仲裁当事人或仲裁事项均在中国境内的商事活动。

2. 仲裁程序CIETAC的仲裁程序分为四个阶段:仲裁申请、仲裁答辩、听证和裁决。

仲裁申请是仲裁当事人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书的过程。

仲裁答辩是被申请人向CIETAC提交答辩书的过程。

听证是仲裁庭组成后,召开听证会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的过程。

裁决是仲裁庭根据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作出的仲裁裁决。

3. 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CIETAC的仲裁庭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提名,也可以由CIETAC指定。

仲裁庭的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仲裁庭的职权和义务、仲裁庭的裁决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096)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考试试卷(1096)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不定项选择题(1分,每题1分)1. 甲乙丙三国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丁国不是该组织成员。

关于甲国对进口立式空调和中央空调的进口关税问题,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列违反最惠国待遇的做法是()。

[2014年法考真题]A.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导致从乙国进口的立式空调的关税高于从丙国进口的B.甲国给予来自乙国的立式空调和丙国的中央空调以不同的关税C.甲国给予来自乙丙两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关税D.甲国给予来自乙国和丁国的立式空调以不同的进口关税答案:C解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适用最惠国待遇,缔约国之间对于进出口货物及有关的关税规费征收方法、规章制度、销售和运输等方面,一律适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

项,在不同产品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没有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与非缔约国间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2款(乙)项,国民待遇原则不妨碍缔约国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

因此,因实施反倾销措施,在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未违反最惠国待遇。

项,对于缔约国间相同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违反了最惠国待遇。

2、单项选择题(4分,每题1分)1. 法国公民马克龙受雇于主营业地在中国深圳的众合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误被解雇而不服,诉至深圳某人民法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依法组织设立的处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业务是:(一)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二)受理由政府或其它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三)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它争议解决服务;(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五)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六)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及副秘书长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如有必要,任期可做适当调整。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聘任。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的年龄不应超过五十五岁。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名及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

每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出席,方能举行。

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委员包括主任及/或副主任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工作的方针、原则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的章程;(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草案,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核准公布;(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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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程序(香港用語版) 中國商標註冊流程簡圖(香港用語版):
程序
提交申請 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 (國內稱為形式審查)
時間
資料齊全可於數日內完 成。 3 至 9 個月
備註
發出申請號。 如資料不全,商標局會要 求申請人於約十四天之 內補救有關不足之處。 (國內稱為限期補正)
檢索及審查 (國內稱為實質審查)
9 至 12 個月
如申請未符合註冊規 定,商標局會提出異議 (國內稱為駁回)。申請人 須於約七天之內向商標 評審委員會提出覆審。 (國內稱為駁回覆審) 商標局出版紙質 《商標公 告》 ,同時在“中國商標 網”上發佈《商標公告》 。 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 內,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 局提出異議。
公布申請 3 個月(法定) (國內稱為初步審定公告)
註冊 (國內又名註冊公告)
2 至 6 個月
發出註冊證明書。 如商標評審委員不給予 初步審
想繼續辦理這項申請,則 可以在商標評審委員發 出通知書之日起約十四 天之內到相關法院提起 訴訟。
中國(官方)商標註冊流程簡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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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案范围是:(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三)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四)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六)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它国内争议。

上述仲裁规则将原来只受理涉外经贸争议调整为国内外经贸争议,扩大了贸仲在国内的服务领域,得到了国内企业界的广泛欢迎。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贸仲委受理金融争议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均可以提交贸仲委仲裁。

规则所指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1、贷款;2、存单;3、担保;4、信用证;5、票据;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7、债券;8、托收和外汇汇款;9、保理;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解决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CN域名争议。

此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 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贸仲委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应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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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1.常设国际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附属于国际商会。

()答案:错2.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

()答案:错3.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者国际因素的仲裁,即当事人选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答案:对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在投资范围内发生的争议。

()答案:对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禁止外国人担任仲裁代理人。

()答案:错6.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建立区域性国际公约开始的。

()答案:对7.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8.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答案:对9.根据2011年《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2条规定,在涉及婚姻家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答案:错10.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规定,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答案:对11.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

()答案:对12.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效力。

()答案:对13.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解决,不受中国法律关于各类司法管辖的限制。

()答案:对1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案:对15.我国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05•【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证据指引前言为帮助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庭在仲裁中更加有效地处理证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结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实践,适当参考中国民事诉讼中适合于仲裁的证据原则以及国际律师协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制定本《证据指引》。

在仲裁地位于中国内地、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仲裁案件中,适用本《证据指引》更为合适。

本《证据指引》不是《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经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约定适用后,《证据指引》方可适用。

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决定在具体案件中部分地适用《证据指引》,或者变更《证据指引》中的某些规则。

《仲裁规则》与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证据指引》不一致时,仲裁庭应适用《证据指引》。

《仲裁规则》与《证据指引》均无规定、当事人亦无其他约定的事项,仲裁庭可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

当事人可以约定,《证据指引》仅作为仲裁庭与当事人的参考,并不具有约束力。

目录第一章举证责任第一条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二条免证事实第三条被申请人的缺席第二章举证、取证与证据交换第四条当事人举证第五条举证期限第六条书证第七条特定披露请求第八条事实证人第九条专家意见第十条查验与鉴定第十一条仲裁庭要求披露及收集证据第十二条证据保全第十三条证据交换方式第十四条书证的翻译第三章质证第十五条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第十六条对书证的质证第十七条对证人、专家、查验人和鉴定人的质询第四章证据的认定第十八条一般原则第十九条不予采纳第二十条无原件的书证第二十一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第二十二条对本方不利的事实陈述第二十三条不利推定第二十四条证明标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指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指引的施行第一章举证责任第一条举证责任的承担(一)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14.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 (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本规则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仲裁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

(四)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仲裁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授权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仲裁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中英文对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中英文对照
2. Where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provides for arbitration by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or by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r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or refers to CIETAC’s previous names, it shall be deemed that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arbitration by CIETAC.
4. A sub-commission/arbitration center has an arbitration court, which performs the functions of the Arbitration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ules under the direction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arbitration court of the sub-commission/arbitration center.
3. CIETAC is based in Beijing. It has sub-commissions or arbitration centers (Appendix I). The sub-commissions/arbitration centers are CIETAC’s branches, which accept arbitration applications and administer arbitration cases with CIETAC’s authorization.

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

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B.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C.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D.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正确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因此,在日本境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建立了报告制度,如果法院拟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必须层报最高法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全文(最新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第二节仲裁员及仲裁庭第三节审理第三章裁决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国内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

仲裁委员会的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的日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的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的,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的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的,由所约定的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的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立办事处。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争端日益频繁。

为此,中外贸易双方逐渐倾向于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以保持贸易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已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仲会)由国务院设立。

中仲会是中国专业的、具有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

它在中外贸易争端中承担起维护和保护两国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是中国国际贸易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础。

中仲会受国务院领导,运用国际贸易仲裁的国际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调处和解决中外贸易争端,实行独立,公正和有效的仲裁活动,保证中外贸易关系的稳定发展。

既然中仲会肩负着如此重要的职责,且它的工作也受到全国人民的充分关注,以及相关仲裁机构的及时关注。

为此,中仲会制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指导其在仲裁活动中的操作行为,并确保仲裁工作的准确和有效执行。

一、规则的作用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中仲会的仲裁活动,维护中仲会的权威和独立性,保证仲裁行政的准确,有序和有效。

它赋予中仲会实行独立,公正,有效的仲裁活动的权力,符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法的规定,遵守中外贸易规则的规定,并依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确定和实施中外贸易仲裁活动。

二、规则的内容《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程序:该规则针对以合同争端、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投资纠纷等主要仲裁事项,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活动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仲裁、组建仲裁庭、审理仲裁、裁决书执行等程序。

2、仲裁费用: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仲裁费用,并在此表示,中仲会将根据中外贸易双方洽谈并签订的仲裁协议,根据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

3、仲裁结果:中仲会将在仲裁结束后,根据仲裁程序规定,及时公布仲裁结果,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则的实施中仲会将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具体规定,制定完善相关操作规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各国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由于涉及的国家、地区、文化、法律等因素不同,往往会涌现出一些纠纷。

针对此类纠纷,常常需要采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CIETAC”)作为中国知名的、非政府性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具有公正、独立、高效等优势,其仲裁规则也日益广受赞誉。

二、CIETAC简介CIETAC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唯一的由司法部授权、独立运作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

CIETAC每年受理的仲裁案件超过2000件,涉及面广泛,包括商业合同、出口合同、技术合同、股权纠纷、投资争议等等。

CIETAC在国内外的仲裁裁决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CIETAC仲裁规则为有效维护仲裁的公正性和效力,CIETAC制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规则”),并不断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和完善。

该规则包含了仲裁债权、章程、仲裁程序、临时仲裁以及监督程序等内容,旨在确保仲裁的公正、公正和效力。

(一)仲裁程序CIETAC规则明确了仲裁程序的重要环节,包括仲裁通知、仲裁答辩,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

仲裁通知以及答辩是仲裁程序的重要开端,要求仲裁当事人通知对方仲裁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等。

仲裁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组成、仲裁庭听证、口头审理等,以确保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仲裁裁决则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规定仲裁委员会需要签发仲裁裁决书,并按照仲裁裁决的内容执行最终判决。

(二)远程仲裁当事人因地域、时间等原因无法到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时,CIETAC完善了远程仲裁制度。

即采取视频、邮件等方式进行仲裁,实现了更加高效、便捷的仲裁方式。

(三)保全措施在仲裁过程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规定了一些保全措施。

例如,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等措施,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公布日期】2014.11.04•【文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15版)(2014年11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批准,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快速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交易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

金融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上所发生的本外币资金融通、本外币各项金融工具和单据的转让、买卖等金融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一)贷款;(二)存单;(三)担保;(四)信用证;(五)票据;(六)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七)债券;(八)托收和外汇汇款;(九)保理;(十)银行间的偿付约定;(十一)证券和期货。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金融争议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应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

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9.12•【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发布日期:1994年3月17日实施日期:1994年6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8年9月1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管辖第一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争议案件。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第二节组织第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一节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诉第六条申诉人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及/或申诉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为各方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提供快捷、高效、公平义利的仲裁机制。

《仲裁规则》收集、整理和运用国际仲裁的普遍原则、准则和国际惯例,完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制,以实现中国对经济贸易仲裁的更加高效、更加及时的执行。

《仲裁规则》经历了数次修订,目前正式实施的版本为2013年修订的第九次版本。

新版《仲裁规则》包括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旨在以多种方式调和仲裁的过程,以降低仲裁费用,减少仲裁期限,提高仲裁效率。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仲裁受理与裁决: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仲裁时应注意的原则;关于仲裁裁决的内容、形式和有效性;仲裁裁决的履行及其终止;仲裁无效性或无可履行性的裁定;关于仲裁程序等有关规定。

(2)仲裁庭:对仲裁庭的成员以及仲裁庭决定的原则;仲裁庭决定的有效性和执行以及变更、终止的规定等。

(3)仲裁程序:包括庭外审理程序;法定仲裁期限;开庭审理程序;付款要求程序;仲裁庭决定审查程序;仲裁庭成员更换程序等。

(4)其他事项:关于国际仲裁会议会场的召开;仲裁机构可享受的特殊权利及免除的义务;仲裁费用收取及其管理等。

《仲裁规则》的重要性《仲裁规则》既促进了仲裁机制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社会性效应,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首先,《仲裁规则》旨在促进司法问责,把法律制度融入仲裁程序,提高仲裁精确性和及时性,促进仲裁结果的执行。

其次,《仲裁规则》将仲裁程序与中国传统文化及现代仲裁技术等元素相结合,构建了一套同时融入中国文化特色的仲裁机制,使仲裁在传统的中国文化框架内展开,对国内社会发展非常有益。

最后,《仲裁规则》改善和完善了国际仲裁的仲裁机制,为国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有效措施。

综上所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对中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也有着独特的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1、、答辩与反诉申请人应向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预缴费。

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及。

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反诉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

2、的组成双方应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审理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

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请求延期,但应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4、仲裁庭应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年1月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

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1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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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何关于仲裁通知充分性的争议不得妨碍仲裁庭的组成,最终应由仲裁庭解决。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第4条
1.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30天内向申请人递送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其中应包括:
(a)每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b)对仲裁通知中根据第3条第3款(c)项至(g)项所载信息内容的答复;
2.对仲裁通知的答复还可包括:
第11条
可能被指定为仲裁员的人,应在与此指定有关的洽谈中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任何情况。仲裁员应自其被指定之时起,并在整个仲裁程序期间,毫无延迟地向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仲裁员披露任何此种情况,除非此种情况已由其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11条规定的独立性声明范文载于本《规则》附件。
(d)由于任何原因,无法按这一程序进行指定的,指定机构可行使其裁量权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9条
1.指定三名仲裁员的,每一方当事人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已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选定,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
2.一方当事人收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后,未在30天内将其所指定的仲裁员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该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指定机构指定第二名仲裁员。
3.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后30天内,两名仲裁员未就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约定的,应由指定机构按照第8条规定的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方式,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10条
1.为第9条第1款之目的,在须指定三名仲裁员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多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方法指定仲裁员,否则多方当事人应分别作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员。
(a)任何关于根据本《规则》组成的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抗辩;
(b)第6条第1款中述及的关于指派指定机构的建议;
(c)第8条第1款中述及的关于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的建议;
(d)第9条或第10条中述及的指定一名仲裁员的通知书;
(e)提出反请求或为抵消目的提出请求的,对其作简单说明,包括在有关情况下指明所涉金额以及所寻求的救济或损害赔偿;
仲裁员的指定(第8条至第10条)
第8条
1.各方当事人已约定将指定独任仲裁员,而在其他各方当事人收到指定独任仲裁员的建议后30天内各方当事人未就选择独任仲裁员达成约定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应由指定机构指定独任仲裁员。
2.指定机构应尽速指定独任仲裁员。在进行指定时,除非当事人约定不使用名单法,或指定机构依其裁量权决定该案件不宜使用名单法,否则指定机构应使用下述名单法:
3.本《规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必须在一期限内将某一事项提交指定机构处理而指定机构尚未约定或指派的,该期限自一方当事人启动对指定机构的约定或指派程序之日起暂停计算,直至达成此种约定或指派之日。
4.指定机构拒不作为,或者指定机构收到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仲裁员的申请后30天内未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任何期限内不作为,或者在收到一方当事人要求一名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后的合理时间内未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替代指定机构,但第41条第4款述及的情形除外。
在替换仲裁员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审理
第15条
如果一名仲裁员被替换,应从被替换的仲裁员停止履行职责时所处的阶段继续进行程序,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
免责
第16条
除蓄意不当行为外,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各方当事人放弃以与本仲裁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由,向仲裁员、指定机构以及仲裁庭指定的任何人提出任何索赔。
第三章仲裁程序
(f)被申请人对不是申请人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的,第3条规定的仲裁通知。
3.任何关于被申请人未递送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或者关于对仲裁通知的不完整答复或迟延答复的争议,均不得妨碍仲裁庭的组成,最终均应由仲裁庭解决。
代表和协助
第5条
每一方当事人可由其选定的人员出任代表或给予协助。此类人员的姓名和地址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此种通知必须说明所作指定是为了代表目的还是为了协助目的。一人担任一方当事人代表的,仲裁庭可自行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随时要求按照仲裁庭决定的方式提供关于赋予该代表权限的证据。
通则
第17条
1.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但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仲裁程序适当阶段给予每一方当事人陈述案情的合理机会。仲裁庭行使裁量权时,程序的进行应避免不必要延迟和费用,并为解决当事人争议提供公平有效的程序。
2.仲裁庭一经组成,在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仲裁庭即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确定仲裁临时时间表。任何期间,不论是本《规则》规定的还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均可在请各方当事人发表意见后随时予以延长或缩短。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绪则
适用范围*
第1条
1.凡各方当事人同意,一项确定的法律关系不论是合同性还是非合同性的,彼此之间与此有关的争议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此类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进行解决,但须服从各方当事人可能协议对本《规则》作出的修改。
2.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某一版本,否则应推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5日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现行有效的本《规则》。在2010年8月15日之后通过接受该日之前所作要约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此推定不适用。
3.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适当阶段请求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开庭审理,由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出示证据或进行口头辩论。未提出此种请求的,仲裁庭应决定是进行开庭审理,还是根据书面文件和其他资料进行程序。
4.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提交仲裁庭的所有函件发送其他各方当事人。除仲裁庭可以根据适用法另外允许的情形外,所有此类函件应同时发送。
7.指定机构应注意到任何有可能保证指定独立、公正仲裁员的考虑,并应考虑到指定一名与各方当事人国籍不同的仲裁员的可取性。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员人数
第7条
1.各方当事人未事先约定仲裁员人数,并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30天内各方当事人未就只应指定一名仲裁员达成约定的,应指定三名仲裁员。
2.虽有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指定独任仲裁员的提议而其他各方当事人未在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对此作出答复,并且有关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未根据第9条或第10条指定第二名仲裁员的,指定机构可根据第8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独任仲裁员,但指定机构须根据案情确定这样做更适当。
替换仲裁员
第14条
1.在不违反第2款的情况下,如果仲裁程序进行期间有必要替换仲裁员,应适用第8条至第11条规定的指定或选定被替换仲裁员的程序,指定或选定一名替代仲裁员。在指定拟被替换仲裁员的过程中,即使一方当事人未行使其指定或参与指定的权利,该程序仍应适用。
2.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如果指定机构确定,鉴于案情特殊,有理由取消一方当事人指定替代仲裁员的权利,在给予各方当事人和其余仲裁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之后,指定机构可以:(a)指定替代仲裁员;或(b)在审理终结后,授权其他仲裁员继续进行仲裁并作出决定或裁决。
2.回避通知应发给其他所有当事人、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员。回避通知应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
3.一方当事人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回避,其他所有当事人可以附议。该仲裁员也可在回避提出后辞职。无论是其中哪一种情况,均不表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4.自回避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如果其他当事人不同意该回避,或者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不辞职,提出回避的当事人可以坚持要求回避。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应自回避通知发出之日起30天内,请求指定机构就回避申请作出决定。
3.仲裁应按照本《规则》进行,但本《规则》任一条款与仲裁所适用的某项法律规定相抵触,且各方当事人又不得背离该法律规定的,以该法律规定为准。
*合同中的示范仲裁条款载于本《规则》附件。
通知和期间计算
第2条
1.通知包括通知书、函件或建议,可通过任何能够提供或容许传输记录的通信手段进行传输。
2.凡一方当事人已为此目的专门指定某一地址,或者仲裁庭已为此目的同意指定某一地址的,均应按照按该地址将任何通知送达该当事人;照此方式递送的,视为收到通知。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只能将通知递送到按上述方式指定或同意指定的地址。
2.各方当事人约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不是一名或三名的,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方法指定仲裁员。
3.未能根据本《规则》组成仲裁庭的,经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指定机构应组成仲裁庭,并可为此撤销任何已作出的指定,然后指定或重新指定每一名仲裁员,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披露情况和回避**(第11条至13条)
指派和指定机构
第6条
1.除非各方当事人已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约定,否则一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名一个或数个机构或个人,包括海牙常设仲裁法院(以下称“常设仲裁院”)秘书长,由其中之一担任指定机构。3
2.在其他各方当事人收到根据第1款的提名后30天内,如果各方当事人未能就选择指定机构达成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常设仲裁院秘书长指派指定机构。
(a)指定机构应将至少列有三个人名的相同名单分送每一方当事人;
(b)收到名单后15天内,每一方当事人可删除其反对的一个或数个人名并将名单上剩余的人名按其选择顺序排列之后,将名单送还指定机构;
(c)上述期限届满后,指定机构应从送还名单上经认可的人名中,按各方当事人所标明的选择顺序指定一人为独任仲裁员;
第12条
1.如果存在可能对任何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的情况,均可要求该仲裁员回避。
2.一方当事人只能根据其指定仲裁员之后才得知的理由,对其所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回避。
3.仲裁员不作为,或者仲裁员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履行其职责的,应适用第13条中规定的程序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13条
1.一方当事人意图对一名仲裁员提出回避,应在被要求回避的仲裁员的任命通知书发给该当事人后15天内,或在该当事人得知第11条和第12条所提及的情况后15天内,发出其回避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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