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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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合同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种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三级公司及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其它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控股三级公司及集团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其它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本条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持股虽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本条所称控股三级公司,是指全资、控股子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级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持股虽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三级公司。

第四条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原则;

(二)事前防范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原则;

(三)归口管理原则;

(四)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是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集团公司总部合同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管理本部门合同。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是子公司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子公司的合同实行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对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办理授权委托事宜;

(四)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活动;

(五)负责合同的审查、管理与监督;

(六)完善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

(七)处理合同纠纷;

(八)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提出奖惩建议:

(九)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承办人员的学习和培训,总结、交流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十)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机构对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分类实行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制度。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订(见附件1),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范围、授权权限和有效期限。

第八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

第九条合同的起草应尽可能由本企业或以本企业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及重要概念应在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的形式进行注释。合同中涉及定义范围时,应注明是否包含范围的上限及下限。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变更或解除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合同应当约定纠纷管辖地,合同的纠纷管辖地应尽可能约定为企业所在地。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订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和保密条款。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了解和审核:

(一)主体资格合法。对方当事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出示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及通过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二)经营范围与合同标的相一致,注册资金与标的总额相当,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对合同对方单位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价,可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根据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评价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充分、真实、有效的担保。

第十五条对方由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载明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与范围、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重大合同以及所有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的谈判、招投标活动应有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合同报审程序:

(一)合同承办人填写合同相关签报报本部门领导审核;

(二)合同承办部门将本部门审核后的签报、合同草案及相关材料提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会签。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单位,总法律顾问审核签字,或者由总法律顾问授权的人审核签字;

(三)合同承办部门将上述审核后的合同报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业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合同管理部门在审核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提

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报审合同是外文文本的,合同承办人需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翻译人员应审核外文文本,确认合同的外文意思表示与中文翻译件意思表示一致。第二十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重点对合同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合同管理部门重点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事前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集团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公司印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或讨论交流后对签订合同没有异议的,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后,企业印章保管人员才能在合同上加盖企业印章。加盖企业印章的,应同时符合印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应全面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加盖企业印章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支付事宜。

第二十八条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企业不能全面履行合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同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承办业务部门应敦促对方履行,并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同时告知合同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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