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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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黔府办发[2007]126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颁布时间】2007-12-07
【实施时间】2007-12-07
【时 效 性】有效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随着我省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确保相关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板报橱窗等媒介,深入宣传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正确把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和重点。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对象,其中,要把新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人群,就业培训对象应在劳动年龄段内。具体包括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农用地的农业人口;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外,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维持基本生产生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当地政府无法安置的农业人口。对符合条件的新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应在征地的同时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用地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筹考虑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逐步予以妥善解决。对城市规划区内区外被征地农民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需要异地移民安置的,应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
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的核拨和社会保障待遇核定、资金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
(四)抓紧制订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统筹管理。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社区组织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坚持社会保障缴费标准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基本需求、农民能够承受、基金收支平衡。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根据国家及省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和被征地农民特点制订。已经出台试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地区,要结合国家及省的意见精神,对原来的办法进行完善。未开展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区,要尽快抓紧出台具体实施方案,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要本着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执行。
(五)积极筹措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计划,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的方式筹措。政府扶持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市(州、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扣缴。市(州、地)、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要及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民个人、农村集体之间的分配原则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在农民个人所得中直接扣缴。
二、积极促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六)落实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对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未转非农户口的,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对2002年后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年龄在16至60周岁有就业愿望的人员,按规定发放深蓝《再就业优惠证》,并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七)履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