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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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法基本理论

2.1 税法概述

2.1.1 税法的概念及特征

2.1.1.1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各种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活动必须按严格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1.1.2 税法的特征

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

税法所调整的是在征纳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既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又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1)税收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它表现为三种不同的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国家内部的各级政府之间;

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涉外纳税人之间。国际税收协定

2)税收征收管理关系

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管理关系。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有一方始终是征税机关,另一方是不同的纳税人。没有征税机关作为一方,就不会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3.税法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法

税收法律关系并非建立在协商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之上。

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征,税法体现了税收的特征。

4.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综合性质的法

既要规定征收内容,也要规定如何征收。

2.1.2 税收法律关系

2.1.2.1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方面的独立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只要当事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或事件,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关系。无得商量。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税收的无偿性。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

纳税人只要存在税法规定的应纳税行为,税法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2.1.2.2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征税主体,另一方则为纳税主体。

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由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部门负责,其中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是最重要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商品、货物、财产、资源、货币等物质财富和主体的纳税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它包括了税收的“征”和“纳”两个方面。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征税权既是实现其征税职能的权利,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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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产生: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以应税行为和事件的形成作为基本标志。

变更: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完毕、国家税收法律的废止、纳税人

停止经营。

2.1.2.4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障: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保护: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有相关规定:纳税期限、滞纳金、罚款、

刑法规定:偷税、骗税、抗税罪的刑罚。

纳税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

2.1.3 税法的分类

1、按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类

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1)税收基本法

税收母法。规定税收的性质、征收范围、立法、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通则》?

起提纲统领作用。

《民法通则》

2)税收普通法

根据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物权法》

2、按税法的职能分类

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实体法是确定税种立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

规定国家征税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法。

3、按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是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2)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共7个税种。

一、中央全额: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

值税。

二、地方全额: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取消)、牧业税。

三、中央地方共享征收:

1、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60%与40%比例共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

4、按税法的征税对象分类

可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目的税法。

1)流转税法

流转税法是指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法律规范。

2)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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