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罗巴及神罗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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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Kaiser音译凯撒,与罗马帝国、法兰克帝国一脉相承的皇帝头衔,是德意志世界的最高君主。

国王König德意志国王和帝国皇帝往往是同一个人,帝国内也有其他民族国家的国王存在,比如波希米亚国王、丹麦国王等等。已当选但无加冕的帝位继承人也拥有“罗马人的国王”这一称号。

Kurfüürst有权利选举“德意志国王”的大诸侯等级,藉由1356年的“金玺诏书”最终加以确认。他们构成了帝国议会最高等级的选选侯Kurf

侯院。

大公Erzherzog处于国王和公爵之间,基本上专属于皇帝家族的头衔。最早由奥斯特拉西亚的克洛维家族享有,法兰克帝国时代的洛林公爵长期保有这一头衔。最后它被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垄断。

Großßherzog中世纪的尾声才出现的头衔,由15世纪的勃艮第公爵为突出自己的显赫地位而首创。随后托斯卡纳、卢森堡等统治者大公Gro

也陆续获得了这一头衔。

亲王Prinz王室男性成员的称号。有时候也是某独立国家的最高君主。

公爵Herzog最早是德意志部落公国的统治者,只有法兰克尼亚、施瓦本、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四家。随着历史的发展,前两家灭亡,又有新的公国不断创立。公国领地大幅缩水,公爵头衔的含金量也逐渐降低。

亲王Fürst这是德意志一个独特的等级,其地位仅次于公爵。在其他国家与Prinz等量齐观,但特指非王室成员。有时也译作“侯爵”。伯爵Graf是神圣罗马帝国最为复杂含混的爵位,它的起源很早,甚至可以追溯到罗马帝国,原本只是不世袭的官职。通过加前缀,这个爵位可以变得五花八门,上至不逊于公爵的邦伯藩侯,下到护山守林的边境小官,都是可以是“伯爵”。

行宫伯爵Pfaltzgraf也译作普法尔茨伯爵,帕拉丁伯爵。即在领地中“享有王权的伯爵”,主要有勃艮第行宫、萨克森行宫、莱茵行宫、图林根行宫等。在11世纪地位上升很快,甚至可以对抗公爵。其中莱茵行宫伯爵不但是选侯的一员,还有权在帝位空缺之际担任摄政。

边藩伯爵Markgraf也译作藩侯、侯爵,即英语、法语中的Marquess、Marquis。法兰克帝国边境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

封邦伯爵Lan独graf邦伯,拥有独立司法权,采邑极大的封建领主,几乎与公国无异。

自由伯爵Freigraf法兰克中央帝国的遗物,仅指代勃艮第自由伯国的统治者,长期由法国的勃艮第公爵兼任。法国弗朗什-孔泰(Franche-Comté)大区即由此得名。

以上几种伯爵属于帝国诸侯等级,此外还有Gefürsteter Lan独graf和Gefürsteter Graf分别指拥有邦伯领地和伯爵领的亲王。

帝国伯爵Reichgraf没有封君,直接从属帝国的中等封建领主,在帝国议会的伯爵评议会中按照地理划分集体行使投票权。

子爵Vizegraf即副伯爵,在神圣罗马帝国这个爵位非常罕见,主要出现在尼德兰和伦巴第。权力也不会超出一座城堡和周边。

城堡伯爵Burggraf管理帝国城堡以及周边市镇军政事务的长官,后演化为世袭职位,地位与子爵相当。

莱茵伯爵Rheingraf在西德意志莱茵河流域掌管一座城堡或一片森林,拥有在领地的渡口设卡收税的特权。

高级伯爵Altgraf这里的“高级”只是个荣誉称号,实际上只控制帝国阿尔卑斯山区的一片区域,拥有在其领地内通行的山口设卡收税的特权。

森林伯爵Wil独graf代理帝国管理荒原、森林等无人定居的不毛之地,在辖地内,伯爵拥有生杀予夺的最高司法特权。

荒原伯爵Raugraf职权与森林伯爵类似,Rau即荒地。森林伯爵和荒原伯爵最早由莱茵地区的法兰克伯爵埃米希一世的两个儿子分别担任,并在后世形成以此为姓的两个家族。

上述四种伯爵只在中世纪早期和中期存在,日后逐渐消亡,或归并入其他爵位

自由男爵Freiherr帝国的直接封臣,当然采邑不会太大。

男爵Herr比自由男爵低半级,大领主的附庸。

帝国骑士Reichritter直属帝国的骑士,小地主,没有上级领主。

骑士Ritter最低级的贵族等级。

帝国等级一览表

这是G.厄斯特莱希和E.霍尔策编制的<帝国等级一览表>刊载于<格布哈特德意志史手册>第二卷附录之中,录入的部分说明了1521年到1755年之间的的帝国成员及其变动。

帝国等级一览表按照等级编制,所有在1521年已经成为帝国成员的都被列入其中,到1755年仍然属于该等级的帝国成员以"+"注明,不属于该等级的帝国成员则以"-"注明,帝国成员不属于其原有等级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等级变化(像巴伐利亚成为选侯等级)也可能是被大邦国吞并失去其直属帝国的地位,也可能是被临国兼并而不再属于帝国,还有帝国名录记录错误而被删除者,一般都在该行注有原因,对于1521年还不属于该等级的帝国成员,一般都单独列成一项注明为到1755年新的等级成员。

帝国成员名录

首先是选侯等级,序号1-7的是1521年列为选侯等级的帝国成员,巴伐利亚和汉诺威则是1755年统计时已经成为选侯等级的帝国成员,

选侯之后是诸侯等级这个等级当中首先列出的是教会和世俗诸侯,教会诸侯包括大主教和主教们,然后是世俗诸侯,作为补充的是分别列出的至1755年新的教会和世俗诸侯,

在教会和世俗诸侯之后是高级教士,以及伯爵和领主们,高级教士包括修道院院长和大教堂教长,女修道院院长,以及骑士团领地(骑士团本身被列为教会诸侯等级),

最后是帝国城市等级

I选侯

序号1521年1755年说明

1美茵茨+

2特里尔+

3科隆+

4波希米亚+1708年完全得到重新确认

5普法尔茨+

6萨克森+

7勃兰登堡+

至1755年新增加的选侯:

8巴伐利亚1623—1648年

9汉诺威(不伦瑞克选侯邦)1692—1708年

II诸侯

A大主教

1、马格德堡+世俗诸侯(勃兰登堡)

2、萨尔茨堡+

3、贝桑松+

4、不莱梅及城市+世俗诸侯(1648年,瑞典;1719年汉诺威)参见帝国城市(序号86)

B主教

1、班贝格+

2、维尔茨堡+

3、沃尔姆斯+

4、施佩耶尔+

5、斯特拉斯堡+

6、艾希施塔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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