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2.2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鲁财社[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4〕21号)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7月14日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2014年至2018年,在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建立专家评审、公开公示、跟踪问效的管理机制,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车辆和房产购置。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第五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国家和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研究制定推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人社字〔2020〕18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缴费年限要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中“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明确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一)鲁人社字〔2019〕85号文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范围的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业务。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是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三)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doc
2019年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改革相关配套。
据悉,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标志着其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山东多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山东是国内第一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省份,这意味着山东率先破题。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对此介绍,山东此次改革涉及全省350万人,其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
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多地上述举动意味着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大盘子”。
山东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方法“动了”350万人的养老金据了解,山东此次改革首先明确了参保事业单位范围、参保人员等。
实施办法介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实施办法介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而对于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一)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的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
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二)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
其中,除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效益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以及奖金发放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2.24•【字号】鲁人社发[2015]6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7号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24日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
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第四条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鲁人社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设置数量少,政策导向性强,关系到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我省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执行标准条件,从严控制设置数量,认真组织岗位聘用,搞好聘后管理服务。
本通知下发后,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实施办法》(鲁人发〔2008〕69号)不再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专项用于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2012年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人社发[2012]23 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此件依申请公开)山东省人事厅文件山东省财政厅鲁人发[2005]22号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水平的变化,现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中的有些方面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为此,我们对原规定作了修改补充。
现将新修订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4]6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66号)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内公务出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邀请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的通知》等四项制度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办公室。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4月15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厅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鲁发〔2014〕5号)、《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鲁办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审批、统筹安排、定点召开、统一结算、分工协作。
第四条严格会期管理,各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会议。
除特殊情况外,各类会议一般不开到县一级。
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由我厅承办的以省委或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市党政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
各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鲁人社规〔2019〕1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缴费负担,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参保缴费行为(一)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稽核意见书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督促用人单位补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等规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鲁人社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各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1元养老金。
(二)挂钩调整。
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按2022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5%确定月增加额。
2.按本人缴费年限分段确定月增加额,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2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4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6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8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适当倾斜。
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认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5元、30元和60元养老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鲁人社字〔2022〕76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8号)。
为指导各地开展工作,现将《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效。
各市要严格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贯彻落实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7月7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2.主要内容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按照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和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具体条件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的只补贴1次,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资金来源就业补助资金。
4.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等。
招用人员就业登记、劳动合同签订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鲁人社函〔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对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提出要求。
为更好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发你们,请一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6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一、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一)适用对象。
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25
•【字号】鲁人社发〔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2元提高到15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8元。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早缴费、长缴费、多缴费、不断保,不
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5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
加企业养 老保险和改革后 参加机关 事业单
位养老保 险的实际缴 费指数 的加权平 均值
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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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改革后 ,参保人 员从企业流 动到 年 金 个 人 账 户 中 不 再 包 含 人 社 部 规
制定 。
行 ,有效期至 2 0 1 9 年9 月3 0日。已有规
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 ,按本 通知执行 。
七 、参 保人员从机关 事业单位流动到
企业 的 ,达到退休年龄 时 ,按 照 《 关于转 发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财 政部 城镇企业 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 系转移 接续暂行办法
各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 障局 、财政局 ,省社
会保险事业局 :
 ̄ 2 0 1 7 ]1 号 文 件 第 一 条第 ( 六 )部 分 规 定执行 ;已参保 的编制外人 员按 《 关 于印 发 山东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 险
制度改 革 实 施 办 法 的通 知 》 ( 鲁 人 社 发
[  ̄ 2 0 1 7 3 1 号文件规定 的 “ 划转缴费” 。
机关 事 业 单 位 ,过 渡 期 内达 到退 休 年 龄
的 ,按 照鲁 人 社 发  ̄ 2 0 1 5 3 4 6 号 文 件 等
本通 知 自 2 0 1 4年 l 0月 1日开 始 执
规定确定 老办法待遇标 准 ,具体办法另行
的通知 》( 国办发  ̄ 2 0 0 9 3 6 6 号) 、《 关 于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财政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 和职业 年金 转移接续有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鲁人社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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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
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意见》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
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
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衔接的原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基础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表》的具体设定办法,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
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担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奖励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
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为180个月。
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