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宣传题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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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宣传题纲
一、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
1、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给予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2、职业介绍补贴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确定就业或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社保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费部分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
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补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我市现行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优惠政策
免费职业培训、鉴定和推荐就业。
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免费推荐就业。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免费创业培训。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
2、创业资助。
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目前我市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税费优惠。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
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5、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目前我市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各承担50%。
6、免费技能培训、鉴定和岗前培训。
①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实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②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7、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四、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
①低保人员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②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从事家庭手工业、家庭服务业、农业种养业、社区服务业等形式成功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目前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资助标准为XX至10000元。
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2、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大
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两年代理费。
3、复员退伍军人创业。
本省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部门批准其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在用地、信贷、资金等适当支持。
5、农民自主创业。
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6、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
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创业实体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创业实体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目前我市岗位补贴标准为1000元。
8、小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9、初创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
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招用人员属农村贫困户劳动力、40周岁以上或被征地农民的,同时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10、小额担保贷款。
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本市户籍并在市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自主创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城乡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