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化水平测定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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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6-3862(2002)02-0036-06
中国城市化水平测定研究综述
Summ arization of studies on measuring
of urbanization in China
张同升ΠZHANG T ong2sheng 梁进社ΠLIANGJin2she 宋金平ΠSONGJin2ping
(北京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系,北京 100875)
(Department of Res ources&Environmental Sciences,Beijing N 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875)
【摘 要】城市化水平测度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主要指标法和复合指标法,而人口比例指标则又是主要指标法中最常用的城市化测度指标。文章回顾了我国城镇人口统计口径的历次演变,阐明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综合论述并评价了国内学者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同时进一步讨论了对其它主要指标法和复合指标法的研究,分析了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 城市化 城市化水平 城镇人口
Abstract:There are usually tw o kinds of methods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urbanization:primary indicator method and composite indicator method.Am ong the former method,the indicator of urban population rate is m ost com2 m only used.This article illuminates its main problems while briefly reviewing the several changes of urban popu2 lation statistical caliber in China,synthetically discoursing upon the res olutions,which are advanced by inland scholars;then we discusses the research condition of other primary indicators and the composite indicator meth2 od,and analyzes their limitations.
K ey w ords:urbanization level of urbanization urban population
【中图分类号】F29111 【文献标识码】A
城市化或称城镇化,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之一。在其各种各样的定义中,较为主要的提法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社会、人口、空间及经济转换等多方面的内容。城市化水平即指城市化发展的程度,对它的测定一般采用城市地区人口占全地区总人口的百分比。我国没有恰当而稳定的城乡地域划分标准,对于城镇人口的定义长期以来也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加上从建国之初到现在市镇的建制标准多次发生变动,使得中国城镇人口的统计口径比较混乱,导致各时期各地区之间的城市化水平缺乏可比性,也影响了国家的许多决策。本文对198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对中国城市化水平测定的研究作一回顾与总结,并简要地对各种方法作一评论,使读者对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情况有所了解,以便明确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1 人口指标法的研究
1.1 中国城镇人口统计口径的发展演变
目前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测度城市化水平的指标是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中国,城市人口统计的基础是户口登记,它包括行政管辖区域、常住人口户籍登记和非农业人口户籍登记三个基本因素[1]。中国城镇人口的演变,主要也是围绕着这三个基本因素。
从建国之初到现在,中国城镇人口的定义已经发生了多次变动。
1955年公布的我国第一个城乡划分标
城市化
准规定,城镇人口包括设有建制的市和镇辖区的总人口(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以及城镇型居民区的人口。当时市和镇的郊区比较小,城镇人口包含的农业人口只有15%左右。这个规定在当时还是比较切合实际的[2]。
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调整市镇建制,缩小城市郊区的指示,规定城市人口的统计口径为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不再包括农业人口。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的城镇人口就是按照这次规定的口径来进行统计的[3]。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城镇中包含了大量从事二、三产业的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这样“二普”时制定的城镇人口的统计口径就明显地偏小。于是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重新采用了1955年规定的标准,以市、镇辖区的总人口为城镇人口。本来这样做也是合理的,因为城市市区和居住镇上的农业人口,应当作为城镇人口来统计,而没有必要将他们排除在城镇人口之外[4]。但是在1984年国家调整了镇的建制标准,同时实行“撤乡建镇”的体制,1986年又降低了设市标准,一些县改为市或合并到市,使市镇管辖区的范围迅速扩大,市镇范围内存在着大量与城镇联系不十分密切的农业人口[5,6]。这些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城镇人口统计出现了数量上的超常增长, 1989年市镇人口比重竟达51.7%,其中农业人口占63.5%。这时候我国有关城镇人口的统计就完全失去了实际意义。
在这种背景下,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对上述的统计口径作了修改,规定城镇人口由市人口和镇人口两部分组成。市人口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7]。这种统计方法与人口普查及我国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的口径相对应,根据这种统计口径,对1982年以后的统计数据进行了调整。结果表明,1990年城镇人口比重为26.41%。比较符合中国城市化的实际水平[1]。
1.2 人口指标法计算时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所阐述的我国城镇人口界定范围的变化,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城镇人口统计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市镇的建制标准多次发生变动。我们知道,市镇人口的多少与市镇的设置标准密切相关,不断地调整市镇的设置标准必然会导致同一地区设市(或设镇)前后城镇人口的统计出现差异,从而不能如实地反映出该地区城市化水平的变化。
二是城镇人口统计的地域范围与城镇实体的地理界线不一致。我国城镇人口的统计是按市镇的辖区范围为单元进行的,而中国市镇的行政辖区要远比城镇的实体范围大[8]。1980年代实行的撤县建市、撤乡建镇以及市带县的体制,使统计出的城镇人口中包含了大量的农业人口,严重夸大了城镇的人口数,导致测出的城市化水平不真实。另外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及人口普查都是以各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统计的,一旦行政区划改变,本来在实体上并未有很大变化的城市人口,在统计资料上却有了很大的变化[9]。
三是城镇人口的统计对象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1963年以前,我国把市镇辖区内的全部常住人口都统计为城镇人口。1964年以后,规定只限于市镇辖区内的非农业人口为城镇人口。1982年以后,又把区内农业人口统计在内。1980年代以后,有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对城市的发展起很大的作用,但是他们却不被公安部门登记为城镇非农业人口,而这部分人无论是在从事的职业上,还是在生活和集聚性上,都具有相当大程度的城市特性[10]。
1.3 解决的办法
根据中国城镇化发展的特点和上面提到
张同升等 中国城市化水平测定研究综述城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