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十章 不当得利之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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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

1.试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①不当得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a.财产的积极增加,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其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b.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②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

(2)他方受到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又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原因。

2.试述不当得利的类型。

答: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是否基于给付行为。可以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这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包括:

a.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民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当事人已完成其给付行为的,由于民事行为并无法律效力,因此该项给付即属于自始没有给付原因的给付行为。为给付行为一方在原物仍然存在时,既可主张物上请求权,要求受领人返还所有物,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果原物已被受领人消费,或由第三人合法取得,或标的物为种类物,无法进行原物返还的,给付行为人可对受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b.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这种情况构成非债清偿。此处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既包括履行根本不曾存在过的债务,也包括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

②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向他人为给付时尚存在给付原因,但履行给付行为后法律上的原因不存在或消灭的,也会构成不当得利。这种类型的不当得利包括:a.因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为给付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其此前所为给付,如果原物仍然存在的,既可主张效力较强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也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物已被消费,或由第三人合法取得,或为种类物,无法返还原物的,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而填补损害,其所受领的保险金即构成

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①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受益人擅自出卖、消费他人之物而取得利益。

②基于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将他人的土地误以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耕种。

③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擅自将受害人的材料为受益人制作家具。

④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洪水过后,受害人养的鱼被冲到受益人的鱼塘里。

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或者期间利益所为的给付、因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不法给付,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3.试析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答: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根据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又分为:(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请分析:甲所获1万元是否为不当得利?甲应当向银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如何处理甲的获利?

答:甲所获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应当向银行承担不当得利之债的责任。甲应当将这1万元及利息返还给银行,获利5000元中扣除2000元的劳务管理费后余下的3000元应当收缴给国家。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甲没有合法原因获得利益1万元,而银行受损,且银行是因甲的非法获益而受损,所以甲所获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甲应当对银行负担不当得利之债。

《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孽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所以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及原物所生的孳息。因此,甲也应当将1万元的利息返还给银行。

获利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2000元的劳务管理费后,余下的3000元应当收缴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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