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六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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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领域: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 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该《通则》的作用在于:当事人可以约 定适用,并且兼容了不同法系的制度和 内容,可以对各国和国际的立法产生示 范作用;
中国: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 法》、宪法、民法通则、地方性法规、 司法解释等
诺言作出同时或者之后; 3)对价与诺言互为诱因; 4)对价须是有价值的东西,但不一定与诺
言在价值上相称; 5)空洞的诺言不能构成对价; 6)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构成对价; 7)既存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变通
传统上,对价制度的适用受到以下两 个方面的重要限制: 1)蜡封文书 普通法把合同分为两类:签字腊封的合 同和简式合同 在英国,包含在契据中的诺言是不需要 对价的,但必须蜡封文书。 简式合同的有效性或者约束力来自于对 价
3、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缔约能力 合同形式上的瑕疵 合同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非真实意思的表示:错误、欺诈、胁迫、 显失公平
二、缔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
自然人 未成年人 有精神缺陷的人、酗酒人/禁治产人
(一)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 签约的后果
英、美、法国:相对无效的合同
德国、中国:无效合同、经代理人 追认方生效
四、中国《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
一、英美法上的对价
1、定义:对价是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 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 力;
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 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提供对价;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 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 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 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2)允诺不得反言
如果诺言人应当合理地预期其诺言会诱使受 诺人行为或不行为,该行为或不行为就其性质而 言是确定的和实质性的,同时,该诺言事实上导 致了此种行为或不行为,那么,强制执行该诺言 才能避免不公正的情况下,该诺言有约束力。
例如:一个学校盖办公楼,一个慈善家就许诺一 年给一千万,帮助学校将操场改建为大楼。前几 年一直按时拨款,学校便做了规划,开始动工修 建,但几年后这个人就不给钱了,大楼被迫停建, 以前的操场也没法用了。
(二)、法国
1、民法典关于合同违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 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法律。”
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后果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是损害社会利益的 合同,大多数法国学者认为是无效合同。 对于没有履行的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对 于已经履行的合同,使当事人恢复原状。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 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四、合同的合法性
(一)英Baidu Nhomakorabea和美国
1、合同违法的原因和表现:合同的订立和履 行违反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
2、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违法的后果:意识到合 同违法性质的当事人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合 同,如果他已经付款或已转移其财产,他 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四、中国法中的相关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 遵循有偿原则。《合同法》规定,赠与人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四节: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 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 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 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其内容往往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其 相对人是不特定的,所以,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 的约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不受其约束。
例如:1970年,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 彻斯特议会决定出让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吉布 逊“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为2725英镑, 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信申请。”
2、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要约发出之后,尚未到达受要约 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把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 同时送达受要约人处,以阻止要约生效。
原因不同于动机,跟动机相比,原因 具有直接性、客观性、一般性的特点。
2、传统理论对原因的分类:
1)信用原因--双务合同 2)赠与原因 3)清偿原因
3、传统理论的缺陷:
传统理论排斥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 研究,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对主观原因的 排除是人为的和不能自圆其说的。并且原 因并非跟个案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
2、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的作用在于,它使诺 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更确切的说, 它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对价使未履行的诺言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但是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 诺言人不得反悔,即不能以诺言无效要 求受诺人返还利益。
3、“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对价须发生在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 合同可以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必须根据法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法律没有规定特别形式的合同
1、英美法系的规定-英国《欺诈行为法》 1)英国法规定必须采用要式合同的事项: 须以契据形式签署的合同 须以书面形式签署的合同 须以书面证据证明的合同 2)美国法的发展: 基本上沿袭了《欺诈行为法》 合同订立不合形式要求的,不能强制执行。
第六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内容
➢引论:合同法的渊源、发展和作用 ➢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上的对价和法国法上的原因制度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 ➢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第一节:引论
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二、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三、合同法的历史演变
第一阶段:19世纪及之前,合同自由 发展阶段,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 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三)德国
1、民法典关于合同违法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 反制定法的禁止性规定时无效,除非可以从制定 法推定出不同动机。” 第138条规定:“违反善 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撤销:要约在被要约人接受之前向受要 约人发出要约失效的通知,使其不再受要 约的约束。
要约的撤销的规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合同订立之 前,要约得以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 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 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 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 要约的信赖行事。
大陆法系合同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的 《法学总论》对合同下的定义是: “合同是由 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 定。”
《法国民法典》: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 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 意。
三、现代商法的倾向
合同与“协议”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 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 管其中的诺言是否有对价。
二、承诺(acceptance)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 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 意思表示。
镜像原则 Mirror image
2、承诺生效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邮主义:英美法系
收邮主义:大陆法系,中国
第五节:合同的效力
2、合同被撤 销的后果
英国:已经履行的不能恢复原状
美国、法国:双方恢复原状,但 未成年人只需将撤销合同时留存 的财产返还
3、平衡双方利益的手段 1)承认未成年人对“必需品”有缔约能力; 2)对单纯收益的和没有损害的情况,不允许
撤销合同; 3)对谎报年龄的未成年人作不利处置; 4)使未成年人依一定的情势丧失撤销权; 5)让脱离监护的未成年人受到约束。
(二)其他无缔约能力或者缔约能力受限制的人
1、能力的认定 英国: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能力理解合 同,并且相对方知道这一情况,则为可以撤销的 合同;
美国、法国:1)同英国规定 2 )如果合同公平、向对方并不知 情,如果撤销合同会导致不公
平现象,则合同有效;
德国、中国:对于精神有缺陷的人,如果这种状 态不是暂时的,就是无缔约能力的人,合同不生 效;
(二)法人
1、英美法系 传统观点:越权无效原则
公司无权在章程规定的营业范围之外 签署合同,否则无效。
现代观点:只要是公司董事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
的决定,都是有效的。对于公司超越章程中规定 经营范围的,股东对此有起诉权,但不得对抗第 三人。
2、大陆法系:公司对股东、董事的越权行为负
责,不得对抗第三人
3、中国:类似英美法系
一、概说
1、概念:合同的效力即是已经签订合同的有 效性。
2、合同效力的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 同、相对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 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 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与 可撤销合同都属于相对无效合同,它们在合同效力方面的 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 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4、现代理论的观点 原因不仅指近因,也包括远因 个案分析 动机的考察
5、现代理论的缺陷 操作上的困难
二、原因的运用
1、无原因的合同:标的不存在或标的价值过 低
2、基于错误原因的合同:当事人错误地相信 其义务的存在,但实际上不存在的情况。
3、原因不法的合同
三、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
德国法没有相关的制度,但是对于单务 合同,应该看当事人的郑重与否来确定合 同的有效性。根据《德国民法典》,单务 合同,须经公证始生效力。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般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受要 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获得了承诺的 权利,并不承担必须答复的义务。
4、要约的消灭 (1)要约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2)要约因撤销终止;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 (4)要约因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 终止。
如果没有发生上述事项,要约于合理的 期间过后失效。
2、大陆法系的规定
1)法国
法国把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分为三类: 公证合同、一般书面合同和实践合同。
2)德国
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来源于基于立 法者的意思而产生的要求,和基于当事人 的意思产生的要求。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对合同形式基本没有要求
4、中国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阶段:20世纪以来,合同法开始 注重社会的利益
四、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合同法的渊源是合同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 存在的法律形式。
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发展的核心环节, 由议会制定的制定法同样是法律的渊源,并且 制定法的效力高于判例法,但是判例法在法律 发展中仍然起主导作用;
大陆法系:制定法曾经是法律的唯一渊源, 现在法学理论、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各国已经得 到相当大的发展;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一、英美法系
传统定义: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 言;
现代定义(Black’s law dictionary):合 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协议,该协议 创设做或者不做某特定事情的义务;
合同的本质:交易 因此恩惠性或赠与性的协议不同于合同
二、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 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5、对价制度的改革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律文化不可缺少的 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文化中有着根深蒂 固的地位。
但是对价制度的负面作用同样是不可 否认的:如过去的对价不构成对价
二、法国法上的原因
(一)原因的概念
1、传统理论的观点:
原因是法律行为人所追求的近前的, 直接的目的。
《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无原 因的债,基于错误原因或不法原因的债, 不发生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