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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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规7月1日起执行退税范围扩大申报周期延长发布时间:
2012-07-02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多项管理事项进行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范围、出口征税改免税、申报期限延长、新办企业退税等多个方面,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宽松环境和发展机遇,有利于应对当前外贸出口的严峻形势。

从《通知》和《办法》的内容看,此次政策调整内容较多,对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计有12个类别的调整规定:
第一、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

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第二、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据了解,为了规范出口退税申报、督促企业加快申报进度,防范出口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供货方销售货物不开票逃避缴纳税款,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秩序及加强征退税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做出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相关规定。

规定企业出口五类商品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是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是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是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次调整,将原定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五种商品其中二、三、四条,改为免税政策,适用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

也就是说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这三类产品,将无需视同内销征税。

第三、重新规定了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第四、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第五、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六、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第七、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

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第八、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
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第九、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一、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

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第十二、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

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8月1日起外汇实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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