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的法律改革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 1、特点: 、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 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一)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1、领事裁判权的定义:领事裁判权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 、领事裁判权的定义:
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 领事对于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并依据其本国法律加以 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 审判的制度。近代中国,西方国家在中国确立领事裁判权成为中国司法 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 主权遭受侵凌的主要表现之一。具体内容是: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 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 家的公民,如在中国成为诉讼案件的被告人时,由其本国领事依据其本 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国法律进行审判,不受中国司法机构管辖。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定 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是这一制度明确化、 了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发端。中美《望厦条约》是这一制度明确化、 扩大化。相继有19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主要内容有:( 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 :(1) 扩大化。相继有 个国家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有:( ) 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 ;(2) 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 )有约外国人与无约外国人之间的 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 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则 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 ;(3)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 )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 ;(4)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 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 )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以被告 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伍廷芳
伍廷芳(1842~1922)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法学家。本名叙,字文爵, ~ 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 伍廷芳 清末民初杰出的外交家 法学家。本名叙,字文爵, 号秩庸,后改名廷芳。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 岁随父回广州 号秩庸,后改名廷芳。祖籍广东新会,出生于新加坡,3岁随父回广州 芳村定居, 年自费留学英国, 芳村定居,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 年自费留学英国 入伦敦学院攻读法学, 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 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成为香 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 洋务运动开始后, 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 洋务运动开始后,1882年进入李鸿章幕府 年进入李鸿章幕府 出任法律顾问,参与中法谈判、马关谈判等, 出任法律顾问,参与中法谈判、马关谈判等,1896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驻 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驻 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签订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中墨通商条约》 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签订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中墨通商条约》。 伍修权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二)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官制改革:法部(刑部)、大理院(大理寺) 等,内阁 不改:军机处、内务府、都察院等。 资政院和咨议局:代议制、议会 咨询机构、立法决议机构
(三)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1906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宪政编查馆 年 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考察政治馆, 1、改革官制: 、改革官制: 2、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 、 年 钦定宪法大纲》 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 性文件” 性文件”。 1)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 君上大权” 条和附录 臣民权利义务” 条组 条和附录“ ) 成。 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3、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建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4、《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 、 十九信条》 典型的议会政治, 的命运。 的命运。
(二)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清末政府认为,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清末政府认为,
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只有改革官制、兴办教育、发展经济、 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只有改革官制、兴办教育、发展经济、整顿武备 等措施实施后,才能把立宪纳入政治日程。 等措施实施后,才能把立宪纳入政治日程。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
内外交困,试图挽救清末摇摇欲坠的腐朽统治, 内外交困,试图挽救清末摇摇欲坠的腐朽统治,是预备立宪时面对的 历史环境。 年的日俄战争是预备立宪的导火索, 年开始, 历史环境。1904年的日俄战争是预备立宪的导火索,从1905年开始,清 年的日俄战争是预备立宪的导火索 年开始 末政府走向预备立宪之路。 末政府走向预备立宪之路。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一)
(一)修律的背景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会通中西,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会通中西,务 期中外通行” 期中外通行” (三)修律机关和修律大臣
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吴兴 )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淳,别号寄簃, 沈家本 今浙江湖州) 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 (今浙江湖州)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 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 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 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 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著有《诸史琐言》。 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 大清商律草案》 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 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 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同,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 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近代化与法律移植
近代化:本体、目的 内涵:形式-建构一个被西方认可的,不同于中国传统律例体系的理
化的法律体系。即六法全书 实质—法治 内生近代化与外生近代化,后发近代化;法律近代化 性
法律移植:手段
移植成功的因素:与本国国情,社会结构、经济状况等最为接近;社会 经济要复合活体的生存条件;法律职业、法律教育的发展;需要长时间 的社会适应及调试,而这需要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 1842-1861-1880-1894-1898-1901-1912-1915-1927-1937-1946-1949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一、晚清的制宪活动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考察宪政于立宪方针 1.考察宪政: 考察宪政: 考察宪政 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设立考察政治馆,五年预备; 普查:五大臣考察宪政;设立考察政治馆,五年预备;宪政 模式的选择。 模式的选择。 专查:日本、 专查:日本、德国 1906年9月1日,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年 月 日 清廷正式颁布《宣示预备立宪谕》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 、民法的修订: 年 月 大清民律草案》 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商法的修订: 4、诉讼法的修订: 、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 年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 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年又起草了《 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 年又起草了 大清民事诉讼律》 均为草案。 律》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3、会审公廨: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列强侵凌的另一表现 、会审公廨:
形式是会审公廨的建立。 形式是会审公廨的建立。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等国领事签 年清政府与英美等国领事签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设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订《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 按照协议,会审公廨是中国司法机构在租界内的分支, 按照协议,会审公廨是中国司法机构在租界内的分支,遵循 以下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1) 以下原则实施司法管辖:( )会审公廨为清政府上海道派 出的司法机构,公廨官员由上海道任免,经费由上海道划拨; 出的司法机构,公廨官员由上海道任免,经费由上海道划拨; 2)会审公廨对各国租界内中国人之间、 (2)会审公廨对各国租界内中国人之间、及以中国人为被 告的案件实施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审判;( ;(3) 告的案件实施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审判;( ) 为外国人及外国在华机构服务的中国人如果涉讼, 为外国人及外国在华机构服务的中国人如果涉讼,仍由会审 公廨管辖,但在审判时,由外国领事派员观审;( ;(4) 公廨管辖,但在审判时,由外国领事派员观审;( )案件 涉及外国人,如为有约外国人, 涉及外国人,如为有约外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会 如为无约外国人,则由外国领事会审或派出的官员陪审。 审;如为无约外国人,则由外国领事会审或派出的官员陪审。
三、清末的司法改革(三)
(二)司法改革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 、改刑部为法部, 机关。 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 3、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 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