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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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7年10月1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我省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累计少生2600多万人,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口发展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1世纪上半叶,我省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省外流入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部分干部的基本国策观念有所淡化,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畏难情绪;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阶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统筹和改革的思路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把工作任务从单一的控制人口数量转移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人口发展上来,把工作理念从单纯强调完成各项指标转移到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来,把工作方法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
移到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服务等综合措施上来。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坚持依法管理,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不定期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对高收入家庭难以确定收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收入。对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
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坚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结合“五五”普法,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转变群众生育观念。新闻媒体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每年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组织实施“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文化宣传活动,弘扬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结合“农民健康工程”、“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深入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工程”,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重点的妇女病检查等服务项目,切实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引导群众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
坚持把农村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着眼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深入实施“计划生育固本强基工程”,扎实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规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基础薄弱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三、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大力倡导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人口计生部门着重做好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工作,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婚育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和营养素补充等。大力宣传和普及预防
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产后访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有效遏制全省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升高势头。促进住院分娩,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倡导科学婚检。大力普及婴幼儿抚养和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在此基础上,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化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内容,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口计生、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地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和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人为选择性别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的认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特别是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女儿户在就医、就业、就学、养老等方面的奖励和优惠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
五、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
深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经费互结”的省内“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