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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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督导员工作的重要性
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者,儿童利益的监督指导者,儿 童福利服务的直接传递者,儿童问题的第一反馈者 掌握儿童一手信息资料,制定政策的依据 儿童福利工作的基础
儿童福利事业的基石
谢谢!
5、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
完善服务体系
加强财政投入
营造舆论氛围
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儿童福利事业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督导站,村(社区)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福利督导 员,负责本辖区儿童福利督导工作。 利用各类载体广泛宣传“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儿童福利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工作举措。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杭民发〔2015〕224号
自2015年1月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照浙政办发〔2011〕60号文件关于“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 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 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的 规定,我市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6145元,每名福利机构养育的 孤儿年养育标准为18301.5元,平均每月为1530元。社会散居孤儿全年养育标准
3、保障对象
孤儿
1 2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 和罕见病儿童
3 4
低保家庭儿童
困难家庭儿童
5
6
福利机构内的成年安置对象
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 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 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
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由福利机 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封面
儿童福利政策解读
江干区民政局 2015年11月
目录
C
ONTENTS
目录
01 02 03
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历程
儿童福利有关政策解析
儿童福利监督员工作职责及服务目标
一、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历程 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历程
01
孕育萌芽期(1949-1957年 )
启动少数儿童政策与福利服务,主要分散在法律保护、基础教育、妇幼保 健、婚姻家庭与孤残儿童领域。
为10980.9元,平均每月为920元。
三、儿童福利监督员工作职责及服务目标
1、督导员工作设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 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60号)
《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 建设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对 已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城乡社区,要 在工作人员中确定 1 名孤儿养育状况 督导员(较大的城乡社区应确定 2 名 以上);未建立社区服务中心的农村, 要在村两委成员中指定1名督导员。
童基本生活管理制度的通
知》(试行)
二、儿童福利相关政策解析 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三、保障对象 四、工作措施
杭州市儿童福利新政
五、保障措施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儿童
利益最大化”理念,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2、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在制定社 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立足本市实际
,按照适度普惠以及分层次、分类别、分
标准、分区域“一普四分”的总体思路,建 立不同类型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逐步 完善惠及全体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 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会福利事业政策时,优先考虑儿童 的生存、发展和受保障权。坚持家 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 采取多种 措施,满足儿童多样化、个性化的
1
摸清本社区内孤儿和其他类困 境儿童等基本情况,并登记建 册、汇总上报;
2
协助本社区孤儿监护人和其他 类困境儿童家长提出孤儿基本 生活费申请和签订监护协议, 指导和监督监护人合理使用资 金;
3
负责本社区孤儿和其他类困境 儿童、家庭寄养儿童养育状况 的督察工作,定期与就读学校 沟通联系,了解其生活状况、 学习情况与实际困难,并做好 督导记录;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增加其中一方家长长期患重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同时对一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经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由区、县(市)民政、 财政部门认可的
4、工作措施
健全落实分类保障 制度
健全落实医疗康复 制度
健全落实教育保障 制度
健全落实住房保障 制度
健全落实安置就业 制度
低保家庭儿童
困难家庭儿童
福利机构内的 成年安置对象
指在福利机构内由 政府贫困家庭重残 、患重病和罕见病 儿童年孤儿和其他 成年供养对象。
指持有有效期内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救 助证件家庭中的未 成年人。
指除低保家庭以外 持有有效期内享受 困难家庭救助证件 家庭中的未成年人 。
与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管理制度的通知(试行)(杭民发[2013]362号)区别: 1、进一步明确了孤儿的定义;
儿童少年工作在政府机构、民政部和团中央、全国妇联等组织的拨乱反正 、恢复重建基础上走上正常轨道且稳步发展。
快速发展与制度化建设时期( 1990 年至今 )
中国与国际儿童福利事业接轨,制度化建设显著;儿童福利服务范围显著 扩大,对儿童的关注程度明显提高。
5、快速发展与制度化建设时期
01
1990年8月29日
五 个 重 要 时 期
02 03 04 05
初步发展期(1958-1966年)
政治经济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极大推动了儿童生存发展与儿童福利状况的 进展,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状况好于前期。
中断停滞期 (1967-1978年 )
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速度缓慢,许多儿童福利机构因为政治运动而处于瘫痪状态。
稳步发展期(1979-1989年 )
福利需求。
城乡统筹、协同推进注重统筹协调
、分类指导,整合各方力量和资源,加
强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逐步缩小城乡 之间、机构养育和亲属抚(托)养之间 的差距,促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
要加强制度建设,增加财政投入,优 先为儿童提供福利保障。积极鼓励和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充 分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作用,营造关心 、关爱儿童的浓厚氛围。
社会散居孤儿
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 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 人 1 2 03 3 04 4 05 5
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 父母一方死亡,另 父母一方失踪,另 2年以上,以公安机关 一方失踪、服刑、 一方服刑、重残或 出具的证明为准,下 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长期患重病; 同)、服刑(服刑1年 ,以及再婚等情形 以上,含强制戒毒等, 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下同)、重残(一、二 级残疾,下同)或长期 患重病(指患白血病、 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 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且 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 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 具证明为准; 和监护职责;
4
对监护人进行分类指导,在育 儿、康复、学习、就业等方面 LOREM IPSUM 提出针对性建议,必要时参加 LOREM IPSUM 家庭会议,共同研究商讨养育 方法;
5
每半年对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 童以及本社区家庭寄养儿童的 LOREM IPSUM 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等各 LOREM IPSUM 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估,形 成督导报告。
父母一方服刑 ,另一方重残 或长期患重病 ;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 成生活困难,经所 在地街道(乡镇) 申请,由区、县( 市)民政、财政部 门认可的。
贫困家庭重残、 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指持有有效期内享 受最低生活保障、 困难家庭救助证件 家庭中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或者患有 艾滋病、白血病、 先天性心脏病、尿 毒症、恶性肿瘤等 重大疾病的未成年 人。
年)》,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拓宽范围,完善保障体系。
到2015年底基本建立孤儿及 各类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完善市、区(县、市)、 街道(乡镇)、村(社区) 四级儿童福利工作网络。
到2017年底,在全市建立以家 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照顾为辅 助、机构服务为支撑的城乡一 体化、保障制度化、组织网络 化、服务专业化的适度普惠型 儿童福利体系。
中国签署《联合国儿童权 利公约》
02
2010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0]54号)
03
2011年6月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
04
2013年12月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 局出台《关于建立困境儿
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60号)
乡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督导站, 村(社区)指定 1 名工作人员担任儿 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本辖 区儿童福
利督导工作。儿童福利督导岗位人员
经费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 助。开展“儿童之家”试点,争取到 2017年末每个街道(乡镇)建立1至2
家“儿童之家”。Leabharlann Baidu
2、督导员主要工作和职责
宣传落实孤儿和其他类困境儿 童等有关保障政策,协助调解 家庭纠纷,维护儿童权益,防 止虐待和欺侮儿童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