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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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IATA:非官方
3)成员:
ICAO:各缔约国家
IATA:航空公司
4)规则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十八个附件
IATA:没有自己的规则
5)审计
ICAO:通过普通安全监督审计(USOAP),评估各缔约国对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的遵守情况
IATA:通过IOSA,以减少航空公司之间的交叉审定。
三、我国民航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1、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
两级政府:立法决策,执法监督
2、各司与政策法规司的区别
答:各司制定行业内部的法规,政策法规司审核各司需要以民航局的名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是否保持一致。
3、飞标司的职责:
1)管理飞行、签派、维修、委任代表、检察员;
2)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3)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培训单位的准入
4、飞标司与运输司的区别
答:飞标司是在航空公司保障飞行安全的部门;运输司是与客货运输规则、市场秩序、销售代理、与旅客直接接触的与钱有关的。
5、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与飞标司:
答:适航审定司是管初始适航的包括航空器与航空器部门、油料和化学品、航空器国籍登记;飞标司管持续适航。
6、民航局地区管理局
公安局公安局
飞标司飞行标准处、航空卫生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外航监控处运输司市场管理处
综合司办公室
航安办航安办
机场司机场处
适航审定司适航审定处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
B、民航的法规体系
一、国际法
《国际民航公约》及其18个附件:1944年制订,又名:芝加哥公约
1)附件结构
*前言:附件形成的背景,修订背景,写附件的原因。
*定义: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脱离附件存在。
*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是各国必须强制遵守的;建议措施指各国哪样做更好。
*附录:有强制的法律地位,必须执行,类似于标准。
*附篇:类似于建议措施——图表、增补、注释(若图表在标准和附录中就是强制的;注释是解释说明行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增补是针对各个国家各个附件之间的差异)2)附件内容
附件1 ——人员执照的颁发
对应司局:飞标司:颁发飞行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签派员,维修人员的执照以及需体检合格证人员的体检合格要求。CCAR—61、63FS、65FS、
66、67FS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发气象员,管制执照。CCAR—65TM—Ⅱ、66TM—Ⅰ附件2 ——空中规则
附件3 ——国际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对应司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CCAR—117
附件4 ——航图
附件6 ——航空器运行
对应司局:飞标司: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CCAR—91、121、135
附件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附件8 ——航空器的适航
对应司局:飞标司CCAR—145
维修单位、航空器制造业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CCAR—21
附件9 ——简化手续
附件10——通信设备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对应司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CCAR—93TM
附件12——搜寻与救援(航安办)
附件13——航空器事故调查CCAR—395 (航安办)
附件14——机场
对应司局:机场司CCAR—139、140
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
对应司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CCAR—175TM
附件16——环境保护
附件17——安全保卫
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
二、国内法
1、我国民航法规体系的层次
国家法律——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颁发,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通过,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管理规章(CCAR)——由民航局以民航局局长令的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