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4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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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S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成果, 与1995年1月1日于WTO同时生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
2021/3/12
• 1995年1月开始,在服务贸易理事会指导下,服务 贸易谈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 试图在金融服务、基础电讯、海上运输服务和自 然人流动等领域改善市场准入;
• 通过在保障措施、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谈判, 以及对国内管制约束适时解释来完善框架协议。
• 与有关货物贸易的那些协议一样,GATS的运作也有三个层次:其正文 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附件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所适用的规 则;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
• 与货物贸易有所不同的是,GATS还有第四个特别的部分,即关于最惠 国待遇豁免的清单,它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 歧视性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 约束国际通讯网络“搭便车”的方法; • 国际通讯线路的租用条件; • 微型线路和电缆线路的通讯连接、许可要求和费率等。 • 与竞争政策有关的事项(总体规则和特定规则的协调,管理机
构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反倾销规则与竞争规则的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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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基础电信服务谈判通过GATS第四附件草案和基础电讯服务开放 承诺决议草案(最后接受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1998年1月1 日连同有关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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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各国通过谈判作出并约束各自的市场开放承诺。 各国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的开 放程度如何等都是谈判的结果,这些承诺体现在 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
• 乌拉圭回合仅仅是一个开始,GATS提出,要进行 更多的谈判,并通过进一步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 易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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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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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 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 • 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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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
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
• 金融服务谈判 • 基础电讯服务谈判 • 海运服务谈判 • 有关自然人流动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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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谈判
• 有关金融服务的谈判达成一项基于欧盟建议的临时协议(有效期到 1997年底,此后各国/地区可以修改其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专项承诺)。
• 美国认为该协议未能体现其利益而拒绝加入。美国宣称在互惠的基础 上开放其金融市场,同时撤回所有关于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以 及在整个金融服务部门使用最惠国待遇例外,但对已进入美国市场开 业的外国金融机构给与承诺保障。
•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和待遇。对于货物贸 易(GATT)和知识产权(TRIPS)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 原则。但在GATS中,仅仅适用于所有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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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GATS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应遵循透明度原则, 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并且要求在WTO建立后两年内(即1997年底前),在 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 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适用的法律法 规,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的变动情况通知WTO。
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
• 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 • 完善框架协议的谈判 • 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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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
• 关贸总协定历史累计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前 6轮谈判主要是围绕各国商品贸易的关税减让进行; 第7轮“东京回合”谈判中心转移到各国商品贸易 的非关税壁垒问题;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 服务贸易开始成为关注的主题之一。
• 许多发展中国家/地区扩大了承诺范围。 • 如:韩国承诺开放保险市场;泰国增加了向外国银行发放的许可证数
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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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许多市场准入承诺,都包含相应的 保留限制,如在支付、转移、资本流动、经济需求认定、 外国参与者最高所有权、外国银行许可数量等方面的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限制使这些承诺都是暂时性的。
• 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键是要达成一项包括美国在内的、 真正给予最惠国待遇协议,并确立起多边体系的信誉。
•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反映了当今世界金融贸易自由化 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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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服务谈判
• 电讯服务最后阶段的谈判大多是非正式进行的(主要在美国、 日本、欧盟和加拿大之间)。
• 以下问题导致谈判破裂(美国认为国家垄断经营的基础电讯服 务在自由化市场上具有不公正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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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由于国内法规是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方式,因 此,GATS要求政府应客观、合理和公平地管理服务贸易。
• 对国际支付一般应不予限制。一国政府一旦承诺在某一服 务部门允许外国竞争,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对为 支付在该部门下的服务而向境外转移资金(经常项目交易) 实施限制。唯一的例外只能是在出现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时, 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措施 也应该是临时的,并应取决于其他的条件和限制。
• 各国的具体承诺与GATT下的关税减让表一样,是GATS的一个组成部分, 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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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S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 GATS所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4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贸易伙伴。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 则适用于除被各国一次性列为暂时豁免的那些部门以外的所有服务部 门。
• 建立一个基础电讯工作小组向WTO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情况和 主持有关修改开放承诺的谈判,该小组已于1996年7月30日开 始工作。
• 基础电讯服务开放承诺决议要求各方在附件生效之前“维持现 状”,即各方应全力保持其现有法规的一致性,不采取任何与 其谈判承诺相抵触的措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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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月开始,在服务贸易理事会指导下,服务 贸易谈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 试图在金融服务、基础电讯、海上运输服务和自 然人流动等领域改善市场准入;
• 通过在保障措施、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谈判, 以及对国内管制约束适时解释来完善框架协议。
• 与有关货物贸易的那些协议一样,GATS的运作也有三个层次:其正文 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附件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所适用的规 则;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
• 与货物贸易有所不同的是,GATS还有第四个特别的部分,即关于最惠 国待遇豁免的清单,它列明了各国分别在哪些服务领域暂时不适用非 歧视性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 约束国际通讯网络“搭便车”的方法; • 国际通讯线路的租用条件; • 微型线路和电缆线路的通讯连接、许可要求和费率等。 • 与竞争政策有关的事项(总体规则和特定规则的协调,管理机
构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反倾销规则与竞争规则的协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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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电信服务谈判通过GATS第四附件草案和基础电讯服务开放 承诺决议草案(最后接受日期为1997年12月30日,1998年1月1 日连同有关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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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通过谈判作出并约束各自的市场开放承诺。 各国承诺开放哪些具体服务部门,这些部门的开 放程度如何等都是谈判的结果,这些承诺体现在 各国的服务贸易减让表中。
• 乌拉圭回合仅仅是一个开始,GATS提出,要进行 更多的谈判,并通过进一步谈判逐步实现服务贸 易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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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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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 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 • 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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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概述
•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达成的。
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
• 金融服务谈判 • 基础电讯服务谈判 • 海运服务谈判 • 有关自然人流动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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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谈判
• 有关金融服务的谈判达成一项基于欧盟建议的临时协议(有效期到 1997年底,此后各国/地区可以修改其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专项承诺)。
• 美国认为该协议未能体现其利益而拒绝加入。美国宣称在互惠的基础 上开放其金融市场,同时撤回所有关于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以 及在整个金融服务部门使用最惠国待遇例外,但对已进入美国市场开 业的外国金融机构给与承诺保障。
•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和待遇。对于货物贸 易(GATT)和知识产权(TRIPS)来说,国民待遇是一条普遍适用的 原则。但在GATS中,仅仅适用于所有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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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TS要求,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应遵循透明度原则, 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并且要求在WTO建立后两年内(即1997年底前),在 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可 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服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信息。 此外,对于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适用的法律法 规,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的变动情况通知WTO。
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
• 改善市场准入的谈判 • 完善框架协议的谈判 • 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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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的服务贸易谈判
• 关贸总协定历史累计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前 6轮谈判主要是围绕各国商品贸易的关税减让进行; 第7轮“东京回合”谈判中心转移到各国商品贸易 的非关税壁垒问题;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 服务贸易开始成为关注的主题之一。
• 许多发展中国家/地区扩大了承诺范围。 • 如:韩国承诺开放保险市场;泰国增加了向外国银行发放的许可证数
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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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的许多市场准入承诺,都包含相应的 保留限制,如在支付、转移、资本流动、经济需求认定、 外国参与者最高所有权、外国银行许可数量等方面的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限制使这些承诺都是暂时性的。
• 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键是要达成一项包括美国在内的、 真正给予最惠国待遇协议,并确立起多边体系的信誉。
•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反映了当今世界金融贸易自由化 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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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服务谈判
• 电讯服务最后阶段的谈判大多是非正式进行的(主要在美国、 日本、欧盟和加拿大之间)。
• 以下问题导致谈判破裂(美国认为国家垄断经营的基础电讯服 务在自由化市场上具有不公正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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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由于国内法规是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的最重要的方式,因 此,GATS要求政府应客观、合理和公平地管理服务贸易。
• 对国际支付一般应不予限制。一国政府一旦承诺在某一服 务部门允许外国竞争,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就不应该再对为 支付在该部门下的服务而向境外转移资金(经常项目交易) 实施限制。唯一的例外只能是在出现国际收支平衡困难时, 但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对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措施 也应该是临时的,并应取决于其他的条件和限制。
• 各国的具体承诺与GATT下的关税减让表一样,是GATS的一个组成部分, 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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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2
• GATS适用于所有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服务贸易不同的提供方式。 GATS所确定的国际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有4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 最惠国待遇意味着要平等地对待所有贸易伙伴。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 则适用于除被各国一次性列为暂时豁免的那些部门以外的所有服务部 门。
• 建立一个基础电讯工作小组向WTO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情况和 主持有关修改开放承诺的谈判,该小组已于1996年7月30日开 始工作。
• 基础电讯服务开放承诺决议要求各方在附件生效之前“维持现 状”,即各方应全力保持其现有法规的一致性,不采取任何与 其谈判承诺相抵触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