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净化器维保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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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净化器维保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达成,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址:
1.3项目内容:油烟净化器每两个月巡检、清洗一次并出示书面清洗报告,油烟排放符合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要求。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执行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3.1合同总金额: 元,即人民币整。
价格组成见下表:
3.2付款方式:本合同款按照合同每年的总金额进行支付,每年付次,第一次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年度总额¥元,即人民币元整,第二次付款时间为年月日前,支付合同年度总额¥元,即人民币元整。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乙方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经甲方确认签字验收后,应按合同要求支付费用。
4.1.2甲方有权对维保方案提出建议,并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4.1.3甲方负责配合乙方维保工作中所需的协调工作,为乙方提供维保进场所需的通道。
4.1.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维保现场的一切工作。
4.1.5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维保工作中,有损甲方利益及形象的一切行为。
4.1.6在遇有重大政治或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止部分或全部工作,工期顺延。
4.1.7首次维保工作开工前,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交底,并进行现状确认(现场装饰及设备设施等)。
4.1.8甲方运行人员,如发现有设备运行异常,应停止该运行设备。并通知乙方派人到现场检查。乙方维保工作中,如发现设备需维修、更换配件,应报甲方现场确认后方可维修。
4.2乙方责任
4.2.1在维保过程中,乙方免费提供更换极板及相关配件直接更换相关组建,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
4.2.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密等园区管理的各项规定,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4.2.3乙方应对维保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人身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员受伤,环境受到污染,设备、财产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4.2.4提供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并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6小时内赶到现场,特殊情况3小时内到达。
4.2.5按合同约定对所负责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防止问题扩大造成设备故障,如不能立即处理的故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并提出维修方案。若乙方发现问题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2.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维保款。
4.2.7合同期内甲方正常使用净化设备,如发生排放超标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其他约定
5.1乙方在保养或维修前应提前通知给甲方,维保工作结束后必须由甲方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留档备查),如无甲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甲方有权视本次服务无效。
5.2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的形式报甲方同意后实施服务。
5.3乙方在实施服务后,甲方若未及时支付应付的费用,乙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息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第六条违约及争议
6.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不得违约。如发生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2 维保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作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当甲方和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与不可抗力持续时间相同,合同的价格不因不可抗力而改变。
7.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甲方或乙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提出具权威独立第三者证明,快递另一方。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
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7.3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台风、地震、水灾、禁运、罢工等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第八条附则
8.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自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自行终止。
8.2 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