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络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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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效性与经济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网络技术的使得金融信息和业务处理的 方式更加先进,系统化和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时 间和空间的限制,而且能为客户提供更丰富多样、自主灵 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具有很高的效率。网络金融的 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从柜台式接触改变为通过 网上的交互式联络,这种交流方式不仅缩短了市场信息的 获取和反馈时间,而且有助于金融业实现以市场和客户为 导向的发展战略,也有助于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发展。 从运营成本来看,虚拟化的网络金融在为客户提供更 高效的服务的同时,由于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等费用 开支,因而具有显著的经济性。此外,随着信息的收集、 加工和传播日益迅速,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趋于充分和透 明,金融市场供求方之间的联系趋于紧密,可以绕过中介 机构来直接进行交易,非中介化的趋势明显.
网络金融的特征

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其 技术基础的不同,而计算机网络给金融业 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改进和发展,更重 要的是运行方式和行业理念的变化。
1.信息化与虚拟化

从本质上说,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市场,也是一个虚拟的 市场。在这个市场中,生产和流通的都是信息:货币是财 富的信息;资产的价格是资产价值的信息;金融机构所提 供的中介服务、金融咨询顾问服务等也是信息。网络技术 的引进不但强化了金融业的信息特性,而且虚拟化了金融 的实务运作。例如,经营地点虚拟化——金融机构只有虚 拟化的地址即网址及其所代表的虚拟化空间;经营业务虚 拟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大多是电子货币、数字货 币和网络服务,全部是理念中的产品和服务;经营过程虚 拟化——网络金融业务的全过程全部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 作方式,由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电子货币、信用卡系统和 网上服务系统等组成的数字网络处理所有的业务。


(4)法律风险。这是针对目前网络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 而导致的交易风险。目前的金融立法框架主要基于传统金 融业务,如银行法、证券法、财务披露制度等,缺少有关 网络金融的配套法规,这是很多发展网络金融的国家普遍 存在的情况,我国亦然。网络金融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 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人、交 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 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 签定经济合同就会面临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相当大 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结果是使交易 者面对着关于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更大的不确定性,增大 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5)其他风险。如市场风险,即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 的变动对网络金融交易者的资产、负债项目损益变化的影 响,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风险等,在网络金融中 同样存在。
网络金融风险的的类别

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类:基于网络信息 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 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
1.网络金融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 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 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 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 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 等因素。根据对发达国家不同行业的调查,系统停机对金 融业造成的损失最大。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 10倍的速度增长,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 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 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 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 染,破坏力极大。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 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 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

(2)流动性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 客户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风险的大小与电子货币的发行 规模和余额有关。发行的规模越大,用于结算的余额越大, 发行者不能等值赎回其发行的电子货币或清算资金不足的 可能性越大。因为目前的电子货币是发行者以既有货币 (现行纸币等信用货币)所代表的现有价值为前提发行出去 的,是电子化、信息化了的交易媒介,尚不是一种独立的 货币。交易者收取电子货币后,并未最终完成支付,还需 从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收取实际货币,相应地,电子货币 发行者就需要满足这种流动性要求。当发行者实际货币储 备不足时,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流动性风险也可由网络 系统的安全因素引起。当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通信发生故障, 或病毒破坏造成支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必然会影响正常 的支付行为,降低货币的流动性。
3.一体化



网络金融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主要 原因在于: 首先,在金融网络化的过程当中,客观上存在着系统 管理客户所有财务金融信息的需求,即客户的银行帐户、 证券帐户、资金资产管理和保险管理等有融合统一管理的 趋势; 其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快速有效地 处理和传递大规模信息,从而使得金融产品创新能力大大 加强,能够向客户提供更多量体裁衣的金融服务,金融机 构同质化现象日益明显; 第三,网络技术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成本,金融市 场透明度和非中介化程度提高,这都使得金融业竞争日趋 激烈,百货公司式的全能银行、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成为大 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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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金融中介罪
洗钱犯罪猖獗 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估计, 全球每年清洗黑钱的数额占到了世界生产 总值的2%到5%,也就是介乎于6000亿美 元到18000亿美元间,而且每年还按照 1000亿美元的幅度在增加。 根据权威机构的估算,中国每年的非法洗 钱数额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


立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 金融市场秩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创 设非法金融中介罪。由于非法金融中介罪的犯 罪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财产所 有权,应将其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第 二编的第三章的第四节,属于 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罪 之一。可以这样表述:从事非法金融中介 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金融的定义

网络金融(e-finance)就是网络技术与金融的相 互结合。从狭义上理解,网络金融是指以金融服 务提供者的主机为基础,以因特网或者通信网络 为媒介,通过内嵌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 台,以用户终端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从广义上理解,网络金融的概念还包括与其运作 模式相配套的网络金融机构、网络金融市场以及 相关的、监管等外部环境。 它包括:电子货币、网 络银行、网上支付、网络证券及网络保险等。



在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经采取刑事立法手段,加强 打击力度。利用刑事法律的惩戒功能,把多种涉卡不当行 为规定为犯罪,能够有效打击银行卡犯罪。借鉴他人的经 验非常重要。 立法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扰乱金融市场秩 序”进行单项立法或补充立法,将下列行为定为犯罪。由 于银行卡犯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财产 所有权,作为独立的罪名加入《刑法》第二编的第三章的 第四节,属于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之一。 在互联网上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行为;持有、运输、销 售、提供伪造变造银行卡,变造银行卡,非法持有、销售 制造伪卡制作机具及材料,以及窃取磁条信息等与伪卡犯 罪有关的行为;骗领银行卡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犯罪特别法立法的必要性

金融犯罪猖獗与现代高新技术密不可分。建立在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金融业务,具有 无穷的魅力,同时也产生了难以预见、难以控制 的风险。法律是严惩金融犯罪锐利武器。国内和 国际的金融犯罪实践充分说明,仅依靠金融犯罪 的一般法是不够的。加强金融刑事犯罪方面的立 法,制定完善、有效的金融犯罪特别法是不可或 缺的重要一环。
网络金融风险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破坏金融秩序, 侵犯金融财产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 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 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 诈骗罪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中的骗购外汇罪,共涉及34个罪名。由于金融犯 罪专业性强,涉及范围广,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存 在着一些问题。

(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 一种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在技术选择上 存在着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 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导致 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也来自于选 择了被技术变革所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 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巨大的技术和商 业机会的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 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 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 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
2.业务风险


(1)信用风险。这是指网络金融交易者在合约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 的风险。网络金融服务方式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即网络金融业务和服 务机构都具有显著的虚拟性。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的应用可以实 现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网络金融机构,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 行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银行。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 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网络 金融中的一切业务活动,如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 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 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 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使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只是通过 网络发生联系,这使对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 增大了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增 大了信用风险。对我国而言,网络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来自服务方 式的虚拟性,还有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而导致的违约可能性。因此, 在我国网络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风险不仅有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有制度 层面的因素。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状况是大多数个人、企业客户对网 络银行、电子商务采取观望态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惩治金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 问题
1、使用假票据诈骗的有关情形如何定罪处 罚的问题 2、关于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单据、 文件的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 3、网络金融犯罪的定罪问题

金融犯罪现行立法的问题与完善金 融犯罪特别法的建议

1、 完善银行卡犯罪的刑事立法 中国银行卡犯罪也在迅猛增长。有关数据显示, 中国外卡偷换欺诈率为0.038%,相对于亚太地区 0.010%的比率来说,中国外卡偷换欺诈率颇高。 国内银行卡犯罪已由先前的恶意透支、冒用等传 统犯罪形式,发展为伪造银行卡、使用伪造银行 卡、网上欺诈等新的犯罪形式,境内外相勾结, 分工专业化、集团化、高科技高智能化成为银行 卡犯罪新特点。

(3)支付和结算风险。由于网络金融服务方式的虚拟性,金 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可突破时空局限,打破传统金融的分支 机构及业务网点的地域限制;只需开通网络金融业务就可 能吸引相当大的客户群体,并且能够向客户提供全天候、 全方位的实时服务,因此,网络金融有3A金融(即能在任 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供服务)之称。 网络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自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 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 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这使网络金融业务环境具有很大的 地域开放性,并导致网络金融中支付、结算系统的国际化, 从而大大提高了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系统的跨国跨 地区的各类金融交易数量巨大。这样,一个地区金融网络 的故障会影响全国乃至全球金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支付结 算,并会造成经济损失。20世纪80年代美国财政证券交易 系统曾发生只能买入、不能卖出的情况,一夜就形成200 多亿美元的债务。我国也曾发生类似情况。
网络金融的风险

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 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 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 等金融业务。在网络金融的发展过程中, 安全性和便捷性始终是一对矛盾,两者相 互制约,这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 的新的金融风险。认识网络金融风险产生 的原因和特点,对于健全和完善网络金融 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 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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