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原载《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又载《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附录,中华书局,1981年),是瞿同祖先生早年的一篇论文。

论文的引论部分首先澄清了儒法两家之争具体而言是在于差别性行为规范和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至于德治、人治和刑治之争则是次要的。因此对于儒家而言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才是重中之重,至于以何种方式来实现和推动这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实际上儒家从未反对以国家的力量来推行礼制。从孔孟荀汲汲营营,奔走呼号不难得出此结论。辰按)。所以瞿老说“儒家固然主张德治、人治的方式来推行礼,但如果以法律制裁的方式来推行礼,自无损于礼之精神及其存在,其目的仍可同样达到。”也正是如此,才有其后各代儒生法律儒家化之努力。

在这里,瞿老对“法律儒家化”这一概念做了一个大概的描述,兹抄录如下:

“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为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问题。换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的问题。”

瞿老认为,中西学人论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其立论根据在唐以来现存之中国法典。若以先秦以来之法律来言则不尽然。为此他提出这样几个问题:上古时期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何如?法律儒家化自何时代开始?经过如何?本文即就此问题加以讨论。

一、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纯本于法家精神。

春秋战国以降,以封建制度为背景的儒家逐渐落伍,与时代格格不入。法家应运而生,政治上占据优势,当时各国法律多由此辈制定,汉承秦制,亦然。论据:《汉书·元帝本纪》;孔孟不得志秦汉自有明证;《汉书·宣帝纪》《晋书·刑法志》

二、法律儒家化在汉代已开端。

武帝以后儒家抬头,欲籍政治、法律使儒家精华成为国家制度。汉律虽为法家所作,但儒家却有机会左右之。以下四点可兹为凭。《史记·贾生列传》,《汉书·贾谊传》载“诸律令所更定其说皆自贾生发之”为一例。其二,儒生可利用解释法律的机会,左右法律。如《晋书·刑法志》载儒家对法律产生兴趣,儒生为法律章句,有十余家,数十万言。王充的《论衡》中也讲到:“法律之家亦为儒生。”由此瞿老不免要:“窃疑儒家为法律章句,用意深长,决非偶然。”其三,《后汉书·陈宠传》载理官陈宠“议疑律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想要刑法条文合乎礼仪三千之数。瞿老由此推测“法律应以礼为准则,受其支配,大约当时已成风气。”其四、审判诀狱亦受儒家思想影响,比附伸缩性极大,儒家思想趁此在法律上一跃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史记》、《汉书》、《后汉书》载公孙弘、儿宽、董仲舒、应劭之例即为明证。

三、儒家有系统之修改法律自曹魏始。

因事实上的限制,汉儒只对法律作零星修改,曹魏以后,每一新朝成立法典的编制、修订落入儒臣之手大规模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开始,而北魏又是一关键,瞿老断定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业已大体完成。但可惜的是这一过程史家并无正面记载,唐以前法典又不存于世,所以只能从蛛丝马迹方面论证。所以瞿老从拟定法律者的思想背景以及各朝法律中儒家思想窜入的事实两个方面分析。

1、魏律方面。陈群、刘劭、韩逊、庾嶷、荀诜shēn 等,依瞿老之考证大多为崇奉儒经之人。魏改刑制多依儒家所崇的理想制度,如礼经复仇之义自此除之,八议入律亦自魏始。

2、晋律方面。贾充、郑冲、荀凯、荀勖、羊祜hu、杜预、王业等十四人中除贾充一人之外皆倾向儒家主义。《魏书·刑法志》中的言辞更是说明当初制律时人选即陷于儒学,用以制定一部儒家化的法律。陈寅恪先生华夏刑统之论,亦证明此点。准五服以治罪、子孙违犯教令……父母告子不孝,欲杀者皆许之。应为晋之新规定。

3、北魏方面。异族入主中原,但参与立法工作的重要份子皆为中原士族。崔宏、崔浩父子及高允为初期制律之领导人物。出这些人外其他议律者如高闾、游明根、常景等皆为一时之儒。魏律经崔浩等人拟定本已儒家化,由经经学大师损益修订,儒家化程度之彻底可想而知。所以瞿老“疑中国法律之儒家化魏晋已开始,但其完成则在北朝。”

4、此外先生认为北魏律后遂为齐、隋所继承。并考究了齐律中继承前朝和有所改变的部分。在此他不同意陈寅恪全部继承之说。例如重罪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为齐律发明。而齐初议律者崔昂、邢邵、李鉉等多有儒学背景,李鉉更是经学大师。至于河清律之拟定者马静德、熊安生等辈亦然。所以瞿老认为“齐律在这些儒者手中,无怪其法律之儒家化。前已说过法律之儒家化魏、晋已开始,至元魏体系已成,北齐之所以再从事修订,并非嫌魏律之不完备,基本的动机即张老所谓[大齐受命以来律令未改,非所以创制无法,革人视听。为改正朔、易服色的传统观念。所以这些儒者受命修律时大部分即依据元魏旧律及魏、晋律中儒家化之规条,另一小部分则自行增订,只是补充修订的工作”。

5、《周律》不合实情,对后代无甚影响。

6、隋律方面。来源两方面。“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高颖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次年删定的新律直接承继北齐,兼采用魏晋的隋律,即唐律所本。所谓以隋律为准,就是根据齐律、魏律。陈寅恪在这个问题上所言甚详。

四、结论。秦汉为发家系统,不包含儒家礼的成分在内。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始于汉代。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为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正统。其间实经一长时期而复杂的过程,蕴酿生长以底于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