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仲裁员善用证据断案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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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仲裁员善用证据断案的技巧

证据是指依法能够用来定案的一切事实,它是事实内容、材料形式和证明力功能等要素的统一体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其著名的公式为“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对于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运用证据就是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互动最多的环节,因此,仲裁员要把仲裁活动的重点放在运用证据上,为仲裁庭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及时依法裁决奠定基础。现把我从事仲裁员19年以来运用证据审理仲裁案件的点滴体会介绍给读者,以求共同进一步探讨仲裁员善用证据断案的技巧。

仲裁庭应当告知当事人限期提供补充证据的内容,以及必须回答仲裁庭的问题,使当事人围绕仲裁庭的思路来“转”。

从审理仲裁案件的实践来看,当事人在第一次庭审之前,因诸多原因,往往没有举出案件所需的全部证据。在庭审中对于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抗辩意见缺乏预料,一时没有对付抗辩方面的证据,当事人需要时间提供补充证据。为此,在时间上要求仲裁员尽可能早一点组织第一次开庭,较快地进入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案件继续审理、调查、鉴定、合议、撰写裁决书等循序渐进腾出宽适的时间余地,以保证不超仲裁结案的期限。大多数仲裁员都抓住了尽早首次开庭这一关,笔者作为首席仲裁员承办的案件,基本上比较早就能结案,受到了仲裁委员会领导的肯定,连续3次被评为无锡“十佳”或“优秀仲裁员”。

在开庭审理中,除当事人自行想到的补充证据外,仲裁员对于影响案件结果的关键性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并告知证据的大致内容及其证明作用。对于缺乏直接证据等证明的案件情况,仲裁庭应当归纳问题,要求当事人限期回答仲裁庭,并提醒当事人如果逾期不提供补充证据或不回答仲裁庭的提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始终围绕仲裁庭的思路来“转”,排除认定的案件事实出现反复,使案件审理既有序又有新进展。例如申请人(出卖人)诉被申

请人(买受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买受人辩称,收到的电控柜里没有变压器,属于没有完全交付货物,买受人可拒付剩余货款。出卖人讲交付的是包括变压器在内的整套设备,仅是在交付货物清单上把变压器列在了电控柜之外的栏目中。仲裁员根据设备早已交付且已使用的情况,询问买受人:在开庭前是否向出卖人提出过电控柜里没有变压器的异议,有否

证据证明;电控柜里如果没有变压器能否工作;如果被买受人另外购买变压器安装了,请在庭后7日内提供购货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如届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仲裁庭将不采纳没有收到变压器的抗辩意见。仲裁庭不给被申请人回漩的余地,保证了案件审理的推进。庭审后,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补充证据,也没有再纠缠变压器之事。

当然,仲裁员要能够立即处理审理中突然冒出来的问题,应当注意平时广泛地积累各方面的知识,如果暂时还不懂得案件的相关知识,要去学习、讨教,求得解决的办法。笔者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进口设备买卖合同国际仲裁案中,代理被申请人时,通过运用撤销财务报告的补充证据等,使案件转败为赢,该案例在2000年获“司法部首届全国律师业务案例金獬奖”二等奖。

根据证据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解决争议的问题。

在首次庭审调查中,仲裁员会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去陈述、举证、质证,从双方一个一个地冒出来的争议中,归纳出案件争议的焦点、重点和难点。确定什么是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如何解决案件争议的问题,最根本和最有效的办法是仲裁员善于运用证据去综合分析和判断,记住,“依证据说话”是仲裁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最基本最有说服力的办法。

例如在电动车销售仲裁案,被申请人电动车公司授权申请人经在2009年期间为宿迁及周边地区的电动车总经销,经销商承担经营风险和库存。经销商与6个个体工商户签订了电动车分销合同。经销商共向公司购电动车345辆,货款两清。同年6月,江苏省工商局抽取经销商销售的一辆电动车委托进行品质监测,实测最高速度26.5公里/时,超过20公里/时的国家检测标准,判该车为不合格。工商局对经销商作出了行政处罚。经销商为此向仲裁会提交13组证据,申请仲裁:1、要求电动车公司支付门点装修费、墙体广告费用97472元;2、支付合同违约金5万元;3、退还区域保证金2000元;4、支付工商行政处罚和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及营利所得20250元;5、支付退还29辆电动车款44660元(申请人同时退回不合格电动车29辆);6、赔偿不合格电动车被公示带来的直接损失361872元(其中:房租费83000元、装修费83024元、广告费用57848元、人员工资38000元、少销一千辆电动车损失100000元)。

仲裁员对案件争议的分析判断,必须始终建立在证据之上。该仲裁案涉及争议的问题较多,有合同效力、损失、违约金可否适用反座法、剩余电动车的质量和价款、每台车销售的

平均利润等等。仲裁庭牢牢扣住案件的证据作出分析意见,如申请人请求赔偿直接损失中关于少销电动车的损失,属于《合同法》第113条如果正常履行合同后的可以获得的利益性质,该请求可以支持,但计算了可得利益后,就相当于下半年进行了销售,其房租、工资、部分广告和装修等费用,属于经营成本,理应由申请人负担,不应重复主张。仲裁庭按商业习惯用上半年销售数来估算出下半年的销售量:上半年进货345辆,扣除没收1辆及未销售29辆,实际销售315辆。考虑门点装修期限及分门点迟延设立等因素计作1个月未销售,上半年平均销售为63辆/月,得出下半年6个月少销售数量起码378辆。考虑下半年市场影响的扩大,销量很可能会增加的因素,仲裁庭考虑以递增销量30%计算,下半年少销售电动车约491辆。参照双方分别提供的平均销售毛利润,按中间值125元/辆计算,申请人下半年可得毛利润约61375元。结合申请人存在可以报销部分装修和广告费用的合同约定,开发门点没有向被申请人备案,下半年停止销售后房租和工资事实上有较大的减少,下半年利润难以鉴定且鉴定项目多、费用巨大等因素,参考双方《地区政策》中地区保护方面的违约金数额,经综合分析,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申请人造成的下半年的可得利益和全年可以报销的费用等损失,包括7个门点的装修、广告可能报销的部分以及房租损失等,仲裁庭认定6万元较为妥当。

注重查清案件的重要细节,必要时仲裁庭应当主动收集证据。

注重查清案件的重要细节,是全面查明案情的具体体现。多数仲裁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从事情的起因、发展变化到结果,包含了许多细节性的内容,有些不经易的细节却往往起着辨别案件某个关键性问题的作用,这就要求仲裁员必须要全面了解案情的经过,及时抓住对案件起影响作用的细节,深入浅出地分析其原因和证明作用,展开调查,步步进逼,查细弄透,让案件的细节说话,尽可能地排除案件中的每个疑点。

《仲裁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收集的证据”既是划定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是衡量是否支持当事人申请仲裁庭收集证据的标准。申请人孙某诉被申请人某井关于民间借款仲裁案中,仲裁庭向借款人的儿子调查,就属于仲裁庭必要收集的证据。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开头就写明:申请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已将75万元以现金或者汇款方式给付被申请人或者其指定账户。大家初一看,这个条款起到了被申请人借到申请人75万元的证明作用。但被申请人辩称只借到40万元而没有收到35万元。申请人讲35万元是被申请人的儿子以前借的,被申请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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