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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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设计规范

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给排水部分)

1.许多住宅小区或商住楼排除的废水均为生活污水性质,按国家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三级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天然水体。另外还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均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水质达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渝建发[ ]19号“…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审查中应如何掌握?

答: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针对全面、但主要是工

业无非水)(GB8978—1996)中规定:

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

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同时规定: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也规定了排入有二级污水厂的管道的最高允许浓度。

两个标准后者的部分指标要求高。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部分下水道 1 pH 一切排污单位 6~9 6~9 6~9 6.0~9.0 2 色度(稀释倍数) 其它排污单位 50 80 - 80 3 悬浮物(SS) 其它排污单位 70 200 400 150(40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其它排污单位 30 60 300 100(300)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5 化学需氧量(COD) 其它排污单位 100 150 500 150(500) 6 石油类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30 7 动植物油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100 8 挥发酚一切排污单位 0.5 0.5 2.0 1 9 总氰化合物其它排污单位 0.5 0.5 1.0 0.5 10 硫化物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2.0 1 11 氨氮其它排污单位 15 25 - 25.0(35.0) 12 氟化物其它排污单位

10 10 20 20 13 磷酸盐(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 1.0(8.0) 14 甲醛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15 苯胺类一切排污单位 1.0 2.0 5.0 5 16 硝基苯类一切排污单位 2.0 3.0 5.0 5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其它排污单位 5.0 10 20 10.0(20.0) 18 总铜一切排污单位 0.5 1.0 2.0 2 19 总锌一切排污单位 2.0 5.0 5.0 5 20 总锰其它排污单位 2.0 2.0 5.0 2.0(5.0) 21 彩色显影剂电影洗片 2.0 3.0 5.0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电影洗片 3.0 6.0 6.0 23 元素磷一切排污单位 0.1 0.3 0.3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不得检出 0.5 0.5 0.5 25 粪大肠菌群数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L 1000个/L 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L 500个/L 1000个/L 26 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0.5** >3(接触时间≥1h) >2(接触时间≥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0.5** >6.5(接触时间≥1.5h >5(接触时间≥1.5h) 2、当前,重庆各污水厂进水水质基本未到达设计要求,这与各小区、建筑物修建处理设施有关。为了保证二级污水厂的正常运行,渝建发[ ]19号规定“…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3、建议:各审图单位问问当地市政部门。同时,应严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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