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网络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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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 开临时股东会议: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占出资总额2/3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听取并审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 决算报告;
3.对公司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 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 议;
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为:阳光网络营销有
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宁夏银川市文昌
北街236号。 (邮政编码:750021)
★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百万
元。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 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政策保 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 干预和侵犯。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 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以质求存 诚信共赢 创新发展 品牌制胜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网络 调研、网络新产品开发、网络促销、 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
★经营方式: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 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 行各种营销活动.
第三章 股东与股份 ★ 第九条 陈金燕 、韩兰兰、徐光亮 、 甲 、 乙、 丙、 丁、戊为公司股东。股 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 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 司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 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 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 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 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 资有优先购买权。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首期出资
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作为公司


实物


实物
5% 2006-3-1

4% 2006-4-1
第十二条 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 为其出资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
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 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
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 增加出资;
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 3.以公司的生产发展基金追加 出资。
不领取报酬,但年终将根据公司经 营情况,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 会批准,决定兼职董事的一次性奖 励办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除副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 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如董事长认为必要或有1/3以上董事提议 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副董事长可向董事长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 议。
5.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 剩余资产。
第十五条 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1.以其所持出资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4.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 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5.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 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建立企业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管理体制, 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我发展和 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阳光网络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由陈金燕 、韩兰兰、徐光亮 、甲 、 乙、 丙、 丁、戊组建。公司依法成立后即
但公司如连续两年亏损,不得 增加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3.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咨询,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依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转让出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
其中,董事长韩兰兰,副董事长陈金燕,董事徐光 亮、甲 、乙、丙、丁、戊、李、姚,董事任期3年, 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罢免。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应推选最大股
东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的兼职董事平时
4.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及其 支付方式;
5.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6.审议公司的分红方案; 7.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做出决议时,同意的票 数应占出席股东持有或代表出资的2/3以上。
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为本章程第二十条3、 4、5项所列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但须出具书面委托。
首期注册资本。
股东首次出资情况一览表
姓名 出资额(万) 源自文库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陈金燕 25 货币
25% 2006-3-15
韩兰兰 徐光亮
30 15
货币 货币
30% 15%
2006-3-1 6
2006-4-4


货币
8% 2006-3-9


货币
7% 2006-4-15


实物
6% 2006-5-15
第十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 会议之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 董事主持召开。在召开会议的15天前应将会议 的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或代 表的出资达不到第二十一条规定数额时,会议 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股东所持有 或代表的出资仍未达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数额 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第六章 董 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 制。董事会决议以出席董事会的多数(过半数) 票通过即为有效。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 董事长享有多投一票的权力。
董事会做出有效决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 董事会人数的3/5,否则视为无效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审定公司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 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红利分配方案及弥 补亏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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