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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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例学术史个案的考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评——

常安 2002-12-19 10:40:11

内容简介:本文旨在通过对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文本结构、智识资源、学术史价值等诸方面的考察,探求其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范式突破意义及对当今法学界之方法论反思的启示所在:1。勇于突破旧有研究范式的学术气魄;2。从整体上把握中国传统法律的精神,并强调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作用;3。跨学科的思维进路与开放的学术态度。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研究范式中国古代法法律史学家族主义阶级

引言:从某种意义上讲,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可谓是一例相当特殊的学术史个案:一方面,瞿先生的此部著作从一出版起就被公推为法律史学界的扛鼎之作,后辈学者但凡言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每每援引瞿先生相关论述;另一方面,不但瞿书面世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人再运用类似范式研究中国法律史[1],而且也鲜有人从方法论的角度去对瞿老此书的研究进路进行总结,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2]。这颇令人费解,也正是笔者的兴趣所在。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对瞿书的文本分析出发,进而探求其思维进路和写作背景;在阐明瞿书的学术史意义的同时,欲寻求出一些对我国法律史学界方法论探讨有所毗益的启示。

一.一部别具一格的法律史著作—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文本分析:

瞿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几十年来一直被认为是一部异乎于普通法律史著作的奇书;那么这部书究竟奇在何处?奇的程度有多大?欲回答这两个问题,有必要对该书的学术旨趣、研究范式、体例安排、材料运用等诸方面进行文本层次上的分析。

1.独特的学术旨趣:书写中国的《古代法》

大凡风格卓异之作,必从其独特的学术旨趣开始,瞿书也不例外。正如其在该书1947年年版序中所言:“少时读H·×MAINE之ANCIENT LAW及EARLY LAW AND CUSTOM等书,辄叹其渊博精深”[3],“及读MALINOWSKI、HARTLAND诸人类学家之书,益叹西方诸哲为学之精进,因窃不自量,益有撰述中国法律史之意”[4];这固是瞿老的自谦之词,但也清楚的反映出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创作思路:瞿老欲效仿H·×MAINE,运用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的手段去研究中国古代法,这虽与当时西方社会科学的侵袭与近代中国社会格局的剧变不无关系,(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一部分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贅述)却造就了一部堪称中国法制史研究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里程碑”[5]的巨著(事实上,就学术价值而言,该书也堪与梅因之《古代法》媲美)。因此,瞿老的学术旨趣,是着眼于把握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主要特征,而不是纠缠于琐屑的史料与人头罗列;是将从汉到清近两千余年的中国古代法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而不是去考证那些“琐屑的差异”[6];简而言之,就是欲勾勒出中国古代法的神而不是具体的形(这种写法倒颇似于国画中的写意,与瞿老的社会学智识背景似乎不太符合,但考虑到上世纪初叶那一大批学者学贯中西的大家风范,就不难理解了)。梁治平先生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个题目实在是够大的”[7],但瞿老却做的举重若轻,透过纷繁的具体史实,揭示出了中国古代法的内在特征:身份本位,伦理本位;几千年的中国古代法,被打上了深深的儒家思想烙印——不但有著名的‘春秋决狱'之说,而且在成文法极为发达的清代,仍然以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基本要旨(事实上也是籍以维持整个帝国的伦理命脉和政治命脉),从书中列举的大量‘子不遵教令父非理殴杀'的案例就可见一斑。在当时的统治者心目中,只有高度伦理化的法律才可以保证超大国家的长治久安。

2.范式上的巨大突破:社会学意义上的中国法制史

根据刘广安先生的论证,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史学,是从沈家本先生开始,经程树德、杨鸿烈、陈顾远等先贤的努力,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才基本完成的[8]。而与此同时,在大洋彼

岸,一门新的交叉学科—法社会学正勃然兴起,其翘楚即为曾任国民党政府立法顾问的庞德。所以,一些法律史学者如杨鸿烈,在其《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就开始有意识的借鉴了庞德的《法律史解释》的研究方法;但真正对传统法律史研究范式进行重大突破,以—种全新的视角来阐释中国法律史的,还的数瞿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自然与瞿老早年接受的系统的社会学学术训练是分不开的。

传统的分析法学者,如奥斯丁,认为“法律与道德应严格区分,也不太注重法的历史发展脉络,而仅仅着眼于对实定法的逻辑分析”[9];但瞿老不同意这个观点,他以一个社会学家的敏锐眼光,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10];“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社会制度而创造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重要意义”[11];也正因为如此,瞿老将中国法律史自汉以来的变化发展,置于一个广瑈的社会背景之下,然后加以分析论证,并对法律史以往忽视的一些研究对象,如婚姻、家庭、宗教乃至巫术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功效都进行了考察;使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史学在梁启超新史观阐述后真正实现了重大突破。正如瞿老在该书导论中所说的那样,其真正关心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变化,而是蕴涵于条文变化之后的社会变化,传统的法律研究往往只注重于条文、形式的研究,而忽视了对法的实效和功能的研究[12]。在此书中,瞿老也有意识的将婚姻、家庭等典型的社会学研究范畴引入法律史研究领域,并从社会学的“功能主义”角度对之加以深入的分析和阐释。在研究方法上,社会学中最为典型的“个案调查”也在行文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几乎每一重要的具体个案,都辅之以详尽的剖析(但这不同与传统史学的训估考据,二者在研究方法上类似,但方法的地位迥异,前者将个案做研究的出发点,后者只是辅助手段之一)。也正因为这种大胆的跨学科的范式创新,才使的该书被公认为运用现代方法研究法律史的成功典范。

3.独具匠心的专题式体例安排

在体例安排方面,瞿书也是别具匠心,既不同于传统史学著作的编年、记事、记事本末体,也不同与杨鸿烈、陈顾远等现代法律史学者的著作,而是采取了专题式这一独特的撰写方法。全书共六大专题,各专题之下又分若干小专题,专题之间看似各自独立,实际上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以家族主义为核心的阶级格局,是整个中国社会的基石;因此,无论是婚姻家庭、生活方式、还是政治体制,甚至是宗教,都被打上儒家化的烙印。“身份本位”、“伦理本位”,贯穿全书始终(瞿老坦言其写作动机来源于对梅因《古代法》的研读,事实上瞿老的这些经典论述也早已和梅因的那段著名的契约话语一样为大家所耳熟能详)。家族为保证自己政治、社会地位的稳固,往往通过相互联姻的方式形成更为庞大的家族集团;而在家族内部,父子、妻妾、主奴,序列分明、等级森严,俨然一国家机器的生活投影。一言以蔽之:家是社会化的国,国是政治化的家;家国交融,千秋一体。正因为如此,作者在书的第一章,便开始着重剖析家族主义在中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影响,而在最后一章,又以“以礼入法”结束。任何阶级社会的法律制度,都肈发于特定社会的生活场景,其目的也在于维护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秩序;“以礼入法”,事实上将家族内外的等级格局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传统的法律史著作,往往由于过分拘泥于材料的面面俱到或年代的按部就班,无法充分反映出家—国,伦理—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另外,书中第二章“婚姻”,第三、第四章“阶级”(其中个别术语的含义与今天意义上的经典概念有所不同,笔者注),第五章“巫术与宗教”,也为以往的法律史研究者所不太关注,因为他们较多的着眼于政治史、思想史的论述而忽视对社会史、经济史的考察,但这些范畴又实实在在的影响着法律的创制、运行、存废,才真正体现所谓“活的法”;所以瞿书这种体例上的突破无疑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当然这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那些年轻学人对社会史的考察是分不开的(下文将作具体论述)。毫无疑问,专题式的编排体例也自有其内在缺陷,但毕竟瞿老的这种尝试为法律史的撰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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