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选择视角下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调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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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选择视角下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调控研究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个人教育选择已经成为了一种令人瞩目的教育实践活动。个人教育选择权中包含有学校选择权、专业选择权和课程选择权。由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政策中选择权的缺失,招生制度和学制体系限制了受教育者的学校选择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限制了专业和课程的选择权。基于教育选择的视角对高等教育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行政策调控是保证受教育者教育选择权的可行性方法。
关键词:教育选择权;高等教育政策调控;教育选择;职业资格证书一、教育选择权——当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活动中包含着三种选择:教育者对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的选择;社会、政府、家庭对教育者的选择;学生的选择。在现在的教育选择权的范畴中,主要讨论的是第三种学生的选择。
学生的教育选择权的种类、范围、形式以及行使程度会随教育情况变化而变化。当前对于教育选择权内容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学校选择权、专业选择权、课程选择权、教师选择权,还有上课的权力和选择学习年限的权力。教育中的选择包括学校间的选择和学校内的选择,学校间的选择主要是对学校的选择,而学校内的选择则是对专业和课程,教师等学习资源的选择。
学校的选择权主要是指对学校类型进行选择,是校际间的选择。学校选择权指,受教育者从自身意愿出发选择学校经考核后进入该校并获得该校学生身份的权利。目前证书制和高考制两种是国外高校最常用
的招生方式。证书制是对中等教育终了的资格认定,而高考制是大学的统一考试。而学生行使择校的权力也会随着高校不同的招生制度和录取方法而有不同变化。
从理论上来讲,学校选择权中包括对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的选择,以及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选择,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的选择,本地区学校或其他地区学校的选择。但是选择权不可能是绝对自由的,这是要由大学本身的客观容纳量而决定的,在教学质量这样的更高社会利益条件下,限制入学申请者的择校自由是可以被允许的。
专业的选择权,指学术或是针对职业的专业选择,在入校后选择或对之前的专业选择进行调整。当前专业的选择分两种,一种依靠入学前填报的志愿来决定,一种是入校后再进行选择和调整。目前高校的教学制度改革如主辅修制度、双学位制度、双专业制度等就与其相关。学生在入学前选专业时具有盲目性且易受他人引导,就业制度和市场导向等大环境都会对选择产生影响。学校应允许学生在入校后进行专业的调整和选择。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这样就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学生对专业的选择权力。
一个专业会形成独有的认知结构,但该认知结构可能会与其他的专业交叉,并形成不同方向。学生有自由选择该专业研究方向的权力,且依照学生个人独有的不同认知结构,学生拥有一定范围内对不同的课程进行选择的权力和条件。目前对课程选择权的研究集中在高等教育领域。它包括对本专业计划所开设课程的选择自由和选修外专业、外
学院(系)、外校甚至是国外某些高校课程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对某些课程申请免修的权力。
学分制对选课制和课程选择权有密切的关系,学分制源于选课制,其核心就是选课制。“学分制管理模式以选课制为核心,有三层含义:即选择不同的课程,同一课程选择不同的层次,同一层次选择不同的授课教师。”
但课程选择也是有限制的,学生可能会为了学分而选择一些较容易的课程,从而忽视自身专业体系的课程结构。学生不能脱离制度和规范化的课程设置进行自由选择。为保障学生选课的权利和学生掌握专业内容的平衡,就需要对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以及任意选修课程之间的比例加以限定。
二、高等职业教育政策中教育选择性的缺失
我国目前并没有保证学生的教育选择权,但是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关于“选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频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教育选择主要是在公立学校内部,教育选择受限。高等教育制度的缺陷使受教育者对学校间的选择受限,而学制体系和资格证书制度的不规范使校内专业和课程选择受限。
1.招生考试政策问题
我国高等学校在招生考试政策上,仍采用统一的入学选拔标准,在录取批次上高职院校仍然是在最后一批录取的。这对高等职业教育选择有两种不利影响:其一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社会、家长、教师甚至学生本人都对职业教育具有偏见。其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培
养出的学生并不一定适合技术技能培养的高等职业教育。而“专升本”政策及本科院校的扩招,使本来属于高职院校的招生份额也被占据。迄今为止,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招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参加高考,依高考成绩进行录取;另一种是中专、职业高中和技校或同等学力在职人员通过参加招生学校自主的招生考试,依成绩进行录取。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的“普职比例”,国家实行“招生向普高生倾斜、限定高职对口招生比例”政策。然而过分向普高生倾斜的问题使比例失衡。
从教育选择的视角来看,高校选择一定会受招生制度及家庭背景的影响。教育选择需建立于同等水平间的学校选择上,而高考政策中高职院校却为最后一批录取院校,两者层次相差。从这一点来说,这种录取政策已经干扰了教育者对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选择。
2.学制体系的政策规范
在我国现行政策框架下的学制体系中,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而高等职业教育目前只有专科层次。在纵向上无法与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贯通,在横向上无法与普通高等教育相连接。从教育选择的角度来讲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间的隔阂未打通,受教育者无法在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由于职业教育在纵向上的缺陷,受教育者缺少选择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这影响了受教育者选择高等职业教育的意愿,且影响了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
另外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一直受着普通高等教育的控制。高等职业教育被归在高教部门管理,与传统普通高等教育基于一类地位却在其之
下,被限制在专科层次。其中“新高职”者,主要从参加高考以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降分收取,并且采取“三不一高”的歧视性政策。此外普通高校还可通过将职业院校吞并为普通高校的学院,为职业院校中的自考生颁发普通高校文凭,变相鼓励职业院校成为自考的培训基地等方式,令职业院校丧失了独特性。
目前政策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覆盖不广,许多职业并未被涵盖进职业资格证书体系中,很多专业无证可考。且职业资格证书只适合一个岗位工作的需要,并未面向一个岗位群。同时,相关政策并未对持证者的工资做出规定,导致待遇与证书无直接关联。因此目前市场上仍是学历文凭决定工资水平,这挫伤了学生进行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
另外由于国家对于资格证书的管理有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有人事部门,职业资格证书没有统一的规定,干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评价,同时也影响了证书的权威性。
从教育选择的角度来说,由于资格证书的问题,受教育者在选择专业时会考虑资格证书的获得问题,限制了受教育者的专业选择范围。另外受教育者对课程的选择也基于所选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认证体系目前只面向于一个工作岗位而非岗位群,受教育者所学习的课程是规定好的,范围狭窄而且缺乏流动性。而且由于认证体系的指定是政府而非企业,所开设的课程与现实的需要有一定的差距,这使受教育者对课程的选择受限,且缺乏实用性,影响受教育者的教育选择。三、基于选择性视角下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