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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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产品责任。
二、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产品责任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1、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
它们都是有关产品质
量与消费者关系问题。 两者的区别
(1)责任性质不同。 (2)判定责任的依据不同。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定了产品生产者应对产品的缺陷承担的责任。
(2)《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简称
《海牙公约》
国际上唯一的产品责任公约,解决产品责任法
律适应的问题。它主要适用于有关产品的国际 性诉讼案件,而且仅适用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 人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合同在缔约当事人中占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而且合
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3)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二)疏忽责任原则的意义。(更加公平合
理地保护产品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1、疏忽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关系原则,
扩大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
2、疏忽责任原则将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
使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科学合理。
3、疏忽责任原则在观念上实现了从要求买者注


(四)严格责任原则的新发展 缺点:

1、对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而言过于严格,到了不太合 理的程度,向绝对责任发展。 2、对于受害人又难以提供合理的补救

严格责任理论的新发展:

①对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合理的限制(无法发现的潜在 的危险可以免除;产品责任保险)。 ②严格责任理论的新发展。
1、选择责任说(选择加害人的一个或数个); 2、共同责任说(扩大责任主体); 3、行业责任说(整个行业或整个生产部门,标准化产品); 4、市场份额责任说(按产品市场份额负责); 5、原因责任说(产品责任内在化或损害成本内在化)
(二)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 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 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 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的加以使用 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 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因此,产 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 险性。
默示担保是指法律推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应达到的基本标准,
它并不取决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口头或书面表示,而是依 法产生。用默示担保加强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责任。 公平、合理地保护购买人的权利。按照担保条件的内容进 行划分,默示担保一般可以分为商销性默示担保和适合特 定用途默示担保两种。
虽然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免去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疏忽责任在理论上属于侵权责任,其法理 基础是合理注意学说
当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原则为
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按照侵权诉讼的 基本精神、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受 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现
代化生产和高科技一般都能检验)。
(2)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产品而又故意销售的,应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构成
一、产品缺陷
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最大的不同在于,
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作为致人损害 的直接原因。而产品责任致人损害表现于外部的则 是缺陷产品。因此,产品及其缺陷在产品责任法律 构成中处于极为关键的地位。

2、产品责任法与消费者保护法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
(1)产品担保责任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 (2)依据的前提不同。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二)产品责任的立法形式
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1)《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对产品责任采取了严格责任的原则,规
①产品存在缺陷,只有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才能适用
严格责任原则。 ②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缺陷的存在时间确定产 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 ③损害是由产品缺陷所造成的,即损害与缺陷产品之 间有因果关系,不必证明缺陷是损害的唯一原因,而 只证明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实质原因。
(三)严格责任原则的意义 优点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基
本概念、产品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 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 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产品责任法律 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
第五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构成 产品责任的诉讼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产品的缺陷包括: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说明缺陷; 4、包装缺陷; 等等。
四、严格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的形成与确立

严格责任是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 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以违反严格责任原则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必须证明:

1、相对于合同关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一 切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并赋予了他们合法的诉讼 权。即使产品的受害者与制造商或销售商没有合同关 系,也可以提起赔偿之诉。 2、相对于疏忽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原 告证明被告的过错,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3、相对于担保责任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产品的 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做出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受害 人以担保责任起诉,必须以制造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 担保的保证。严格责任原则不以担保的存在为构成要 件,可以不受担保的限制,有利于受害人索赔。
但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原 告须证明存在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而且卖方违反担保。 此外,卖方还可以先排除或限制担保,或以原告未警惕, 违反使用说明或不是预期的使用而获得免责。(药品产品 的案例很多)。
四、严格责任原则

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 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 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 任。
五、我国产品的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主要是围绕产品质量责任
发展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因此,产品责任的归 责原则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体现在:
(一)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 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的对策:①产品责任保险;②提高产品 价格,将风险计入成本中;③对销售者实行严 格责任。
3.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①含义不同(缺陷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瑕疵是产品不符合标准);
②行为不同(缺陷不能通过销售方式投入流通;
瑕疵明示后可以销售);
③责任性质不同(缺陷是一种法定的侵权责任,
可以追究的责任;瑕疵与合同担保相对应,实 行过错原则)。
4.产品缺陷的类型
(1)产品设计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潜

(一)明示担保
把产品的性能、质量、规格,所有权等用声明或陈述 表现出来,著名案例: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以卖方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 以下事实存在:

被告做出过明示的担保; 受害人相信该担保而购买了产品; 损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的明示担保所造成。

(二)默示担保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诉讼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的当事人
(一)索赔请求人
①产品使用者; ②产品购买者; ③其他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二)责任主体
1、制造商 2、中间商

包括:进口人,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二、产品责任的诉讼的举证与抗辩
(一)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意到要求卖者注意的转移。
(三)疏忽责任原则的障碍
消费者在举证被告存在着合理注意的义务,并未
能尽到此义务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现代化生 产条件下,工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加工工艺复杂, 消费者的专业技能,鉴别能力的限制,所以要得 到合理的证据较难。(弱势群体)

三、担保责任原则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 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 求赔偿损失。
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根据合 同取得利益或者负任何义务。
其局限性表现在:
1、能请求救济的人,即权利主体的范围过窄。 2、承担责任的人,即责任主体的范围过窄。 3、免责条款会被滥用。
二、疏忽责任原则(以保护生产者

护消费者)
(一)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
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在生产或
(二)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或
缺陷是其后形成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其
缺陷的存在,即所谓“开发风险”。
4、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 致的。 5、受害人有过失导致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销售的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 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到损害所要承担 的责任。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 疏忽之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实践中原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 证明被告有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 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 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有关这种产 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 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
在危险的根本因素。
(2)产品制造缺陷。技术水平差,管理不善
引起的。
(3)产品指示缺陷。说明、警告、安全指示
等不合格。
(4)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指在投入流通
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而后又被证明确实 存在的某种缺陷。
二、损害
主要表现有三方面:
(一)人身方面的损害(导致死或伤残即有形
(二)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1、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
(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①销售者的作为造成产品存在缺陷,不按生产者的
说明或规定;
②销售者的不作为造成产品存在缺陷。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
者时,承担的严格责任。
对销售者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检验制度或明知是缺陷
(一)产品(products)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 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一切 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 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 动的物品。 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天然 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 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本章重点]
1、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一节 国际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含义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
后,因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 的,由该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 受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广义上讲,产品责任: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
的损害)
(二)精神方面的损害(精神痛苦、疼痛) (三)财产方面的损害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严格产品责任法律构
成的要件之一,只有存在因果关系,生产经营 者才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它体现了公平 性与合理性,使生产者(加害人)充分意识到 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而非代人受 过。 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 在于它是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关系, 而不是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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