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笔记及复习思考题(综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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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有三种形式: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 理人。 业务范围 法律责任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代表的利益主体 法律责任 业务范围 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 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立场 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而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 益。 保险标的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要内容,是保险利益的载体,而保险 合同保障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利益,没有保 险利益,保险合同将会失去客体要件而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条款 1.保险条款一般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1)基本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事项的条
保险学原理复习笔记及复习思考题(一)
第一章风险、风险管理 l.什么是风险?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 2.风险的分类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3.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何区别? 4.什么是风险管理? 5.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6.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二章保险概述 本章共分两节: 第一节保险的内涵 第二节保险的职能作用 第一节保险的内涵 本节有三部分内容: 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二、保险的含义 三、保险与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一、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 考试大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一)可保风险
2.性质不同。 3.主体不同。 第三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本节有两部分内容: 一、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它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 有的功能。保险的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一) 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 经济补偿的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适用于财产损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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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取或舍”的决定,因此,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所谓射幸,就 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 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 说是因为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 生的基础上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 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需要 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到 责任的认定,因而如果保险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投保人应填 写投保单,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因此,保险合 同应该是要式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人。在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 或转移的风险;从狭义上看,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一 般所言的可保风险是指狭义的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1.非投机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 能的纯粹风险。 2.偶然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既有发生的可能, 又是不可预知的。 3.意外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意外发生的、非故意的。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考试大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 信。 保险人承保及赔付,很大程度上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 证事项为依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 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 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展业宣传 及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 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 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 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 保险费的权利。 3.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 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 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则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充分协商合同的重要内容, 而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做出 取舍的决定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统一印制出来,投 保人对其内容若同意则投保,若不同意一般也没有修改其中的某项条款 的权利。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一般只能做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 2.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有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4.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三)保险的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2.增大费用支出 复习思考题: 1.保险有哪些学说? 2.你对保险是怎样认识的? 3.保险的要素有哪些? 4.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5.哪些风险一般被认为是不保风险?为什么? 6.概念比较:保险费与保险金;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 救济。 7.保险具有哪些职能?你对这些职能如何看待? 8.你怎样认识保险的作用? 第五章 保险合同 本章共分四节: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本节的内容有: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费义务的人。投保人还应该具备两个条件: (1)投保人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的订立间接发生关系的人。在保 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 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 被保险人是否一定是投保人?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有何特点? 法人能否成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概念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是否还享有受益权?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 合同的人。它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在我国 一般又将保险合同的辅助人称为保险中介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 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表的利益主体
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 2经济给付职能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 付。 (二) 派生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 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的 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 此外,还有不少关于保险职能与功能的表述: 如,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保险人通过分析潜在的损害风险,评价 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计划,提出费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和采取损害管理措 施等风险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职能。 再如,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吴定富的“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 为,保险具有三项功能,即:经济补偿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社会保障管理 社会风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 还有,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胡文富“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 《保险研究》2005年第3期) 二、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4.普遍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 能性。 5.严重性。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有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发生 重大损害的可能性。 (二)不保风险: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的风险。 1.市场方面 2.社会方面 3.故意行为 4.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其他风险。 可保风险与不保风险只是相对而言。 二、保险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关系: 概念 区别 联系 保险,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 生时作死时的准备, 父母作儿女的准备, 儿女小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 如此而已。 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 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旷达; 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 能做到这三点的人,才算是现代人。
——胡适 三、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客户以现有的剩余资金用作将来需要的准备。 区别:1.目的不同。 2.性质不同。 3.权益不同。 (二)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获得大大超过支出的 收入。 区别:1.目的不同。 2.结果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 区别:1.权利与义务不同。
款。 (2)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特殊需要,共同约定 的条款。特约条款可以包括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和协会条款。 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约定 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附加条款是 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中使用最普遍的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事项进行保证,以确认某项 事实的真实性或承诺某种行为的条款。保证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遵守的条款。 协会条款是指保险行业为满足某种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条 款。如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的条款。 2.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还可以分为法定条款与任意条 款。 (1)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条款。也就是 说,法定条款是法定的必须载明的事项。。 (2)任意条款 任意条款,又称为任选条款,是指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 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或身 体。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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