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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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现有的机构设置不能很好地加强监督职能。
人大的基本职能分为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
人大的各个机构都是围绕四项职能开展工作的,地方人大经过20多年的实践,立法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人事任免也在逐步开展之中,但人大的监督工作却进展缓慢,明显滞后于其他各项工作。
监督工作薄弱,有民主法制发展的大环境的因素,有思想观念的因素,也有机构设置不尽合理,职能定位不甚清楚的问题。
从机构组织的设置原理看,监督职能由一个独立的(外在于被监督的主体)、专门的(单纯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来行使才能获得较大的权威。
独立性在于保证监督主体在外不受被监督主体的制约;专门性在于保证监督主体在内不受其他职能的牵制。
党的纪委监察机构和政府的监察部门即是按此原则来设立的。
近年来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专门委员会并非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职能的目标和其他职能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监督职能事实上受到其他职能的影响,因此,监督工作不尽如人意也在所难免了。
现有的机构设置缺乏一个站在全局高度,研究、处理常委会工作的部门。
目前各地的常委会办公厅主要负责办文办事、机关人事、信访、后勤等工作,法工委、人事工委主要负责法制建设、代表活动方面的工作,研究室主要从事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文件起草等工作,但整个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工作还缺乏一个部门来进行综合协调。
比如常委会的会期安排是否适应了当前人大工作的需要,会期是否需要延长;常委会内部的审议程序是否需要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而增加实际审议时间;等。
这些问题需要一个有权威的、能够站在全局高度的、熟悉整个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部门来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
目前来看,常委会还没有这样一个部门来关注常委会的自身建设。
这些问题都需要认真探讨和解决。
一、建立立法审议监督机构。
设立具体审议机构和规定执行程序,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 以审议和协调立法, 防止出现违宪的立法现象。
二、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弹劫权。
笔者所指的弹劫权, 主要是指专门对国务院及其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库事领导机关的首脑、部长及其它重要领导人员进行监督而设立的, 至于对上述人员弹劫的程序应由法律规定。
三、设立专门的人事监督机构。
为了更好地行使选择权、任免权, 对党和其他组织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察和了解, 以便为人大及其常秀会选举、任免干部提供依据。
因此, 有必要设立专门的人事监督机构, 专门负责考察、监督由它选举、任免的干部。
同时, 可以要求人大或常委会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 调查严重违法的领导干部, 并可以向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弹劫案。
四、设立民意机构 包括民意测验和信访工作! 。
民意测验就是指经常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进行民情调查, 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策和行使监督权提供材料依据。
设立信访机构是为了专门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 、检举、批评和申诉, 并用法律加以规范。
五、建立一个有权威的、能够站在全局高度的、熟悉整个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部门来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