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义利观对后世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传统义利观对后世的影响
从我国封建制社会的开端,也就是春秋战国时代,义和利就一直是思想家们争论不休的话题。春秋战国时代,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动荡,文化大繁荣,在各方面为百家争鸣的局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各家学派都或多或少提出过关于义和利关系的观点。其中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儒家学派在不同时期也提出过有着不同具体内涵的义利观,孔子认为义和利是一种极端的对立,提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主张;同为儒家学派代表任务的孟子基本继承了孔子重义轻利的思想,提出了著名的“舍生取义”说,把重义上升到生死的高度;再后来的荀子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的合理性,但是基本主张仍然没有打破重义轻利的思想。墨家学派的墨子作为下层人民的代表提出了义利并重的观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生产者的客观要求,提出“交相利”的思想主张,认为利己,利国,利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家学派则重视用严苛的法律来保证利的发展,主要原因在于法家学说的思想内核就是以法治国,根本目的是通过富国强兵来维系并巩固统治,总的说来法家主张重利轻义;道家学派提倡治国要“无为而治”,顺应自然规律,从这一点来看,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道家的两者皆可抛的义利观了。
从不同代表学派的义利观来看,产生这些区别的主要原因包括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阶级局限性造成了不同义利观追求不同阶层的利益的现象,比如儒家学派虽然有隐含的民本思想但根本上还是代表着统治阶级,所以提出了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观点;墨子提出了利于劳动人民的观点;韩非子提出了统治阶级严苛的统治条文,等等等等。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儒家学说中关于义利观的观点也在历史的潮流中一直发展变化着。
汉代的董仲舒作为这一时期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为了迎合汉武帝巩固统治的需要,在思想文化领域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还提出了“天人感应”的学说,这对皇权也起到了微弱的规范作用。在义利观方面,董仲舒强化了重义轻利的思想,在著名的“三纲五常”中也单独列出了义,可见其对义的重视,甚至还提出了“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观点
儒学发展到宋明理学阶段,可以说利益观中对于重义轻利的思想几乎达到了一个极端。无论是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还是宋明理学的另外两个代表人物程颐程颢提出的“圣人以义为利,义安处便为利”都表明这个时期的义利观对义的强调到了过分的境地。
相应的,宋代已经有少部分人反对理学的极端主义利义观。陈亮、叶适等思想家提出了利是基础的观点,这就为明清时期的实学思想开辟了道路。明清时期的实学思想重新把利义统一起来,认为义是基础,两者不可分割,用正当的手段追求利益也是合理的。这反映了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客观要求,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从义利观的发展轨迹来看,从义利的统一到分割对立,到过分强调义,到最终的重新统一,一方面反映了时代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另一方面也反过来对时代造成了不同性质的影响。从社会风气上来说,形成了中国传统的重视道德的良好风尚,但是同时也或多或少地阻碍着工商业的发展,使得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模式,造成了明清以后的逐渐落后。
由于儒家思想始终是中国文化的主流思想,并且历经历代损益和发展变化最终顽强地存活到了今天,可以说,儒家的传统思想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影响的深度是任何一种思想都
无法企及的,不可避免的,儒家思想中义利观也深刻地影响了后世。
中国花了几十年的时间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可以说不无曲折。由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国民整体素质还普遍偏低,这是基本国情,我们也无法回避,鉴于这一系列的原因,我们也看到
了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骇人听闻的三鹿奶粉事件,毒米毒肉事件,药品价格问题,药品的质量问题,等等等等的问题,这说明我们今天的义利观的某些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改革开放刚过三十个年头,中国的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离不开党的正确的领导。党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带领中国走向富强。
邓小平的“三个有利于”中有“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他提倡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提倡部分先富,带动后富,但是也要求不能滋生拜金主义思潮,这不正是传统义利观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生动体现吗。可见,传统义利观中的精华部分对指导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仍有不可估量的指导意义。
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党始终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了“社会主义义利观”的概念,概括为:把国家和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这一观点既保证了国家的利益,又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三个代表”中的“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分别代表了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的内容,是对传统利益观的义利统一的继承与发展,是义利并重的思想在新时代被赋予的新的内涵。
在这个充满了机遇与挑战的新的发展阶段。我认为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以人为本。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发展的最终目的。面对近年来食品药品频频出现问题的现状,国家应当在这方面加强打击规范的力度,使得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另外,保持经济良好健康发展,让全民享有经济发展成果。
二是要有一定的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主义市场监督体系的建立与规范,就是说要正确处理好义利的关系,也要加快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以规范市场行为。
三是要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只重利益的拜金主义思潮和只重义的极端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在新时期,党也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等科学论断,这些论断都很好地处理了义利的关系,必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注入强大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