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统计违法信息纳入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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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违法信息
纳入全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实施办法
(试行)
为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照《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信息应当纳入相关信用诚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的规定,结合全市统计工作实际,就本市统计违法信息纳入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提出以下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全市统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由政策法规处牵头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1.制定统计诚信建设工作相关制度规范,建立统计诚信工作机制,明确统计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基本标准和主要流程;
2.对全市依法查处的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统计违法案件信息进行收集、审核、传输和归档管理;
3.对区县统计局落实统计诚信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区县统计局主要有以下职责:
1.按照统计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范围和标准,界定本辖区应纳入征信系统的统计违法案件;
2.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违法信息相关报表及资料;
3.对统计违法信息已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企业进行跟踪回访。
二、范围标准
(一)统计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统计调查对象范围: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由市、区县统计局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并结案的企业单位。
(二)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统计违法案件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处以警告或警告并罚款的: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拒绝答复或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被处以罚款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
(1)未按规定建立统计关系、接受统计调查任务;
(2)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人员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任务。
4.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1)迟报统计资料;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三、工作流程
(一)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统计违法案件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登记表》(见附件1),内容包括被处罚企业单位名称、处罚单位名称、处罚日期、事由、结果等;
(二)区县统计局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信息登记表》,经局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送市局;
(三)市统计局执法总队直接查处的符合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标准的统计违法案件,填报《统计违法案件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信息登记表》,按时报送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四)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对上报的统计违法信息进行收集、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会同工商部门录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
(五)市统计局对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统计违法信息进行归档管理,并建立统计违法信息库。
四、信息报送时间
区县统计局于1月10日前报送本辖区上年7―12月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统计违法信息;于7月10日前报送本辖区当年1―6月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统计违法信息。
五、统计违法信息时效
统计违法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后,时效期为三年。
六、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违法案件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登记表
附件
统计违法案件应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
统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公章):
编号:
填表人:科(处)室
负责人:
局主要
负责人:
报送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