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协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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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篇一:寺庙管理制度

芦花镇寺庙管理制度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属地政府的领导和各级政府民宗、文物、园林、卫生、消防等部门的指导。

2.寺庙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众自己管理;在教内,寺庙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3.寺庙是僧人修学、寺管会主任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庙须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学风,正常开展法务活动,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以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寺管会主任,须根据选贤任能原

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之;寺管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除特殊情况外,寺管会成员一般不宜兼任。

5.寺庙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的佛教基本教义水平及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 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

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 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 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

教、独立自主的原则。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 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 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篇二: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一、僧团山东省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僧团组织。僧团除住持外,有四大班首,八大执事。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八大执事即:监院、知客、维那、僧值、典座、寮元、衣钵、书记,专管全寺各项事务。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界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

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

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爱国爱教,遵守法纪;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寺院主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

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僧籍

山东省佛教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定。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

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接待寺院

应验明有关证明,

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由所在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寺院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截止2004年12月31日,山东省各寺院常住僧人共计255人,其中济南市29人,青岛市80人,淄博市31人,烟台市26人,济宁市23人,日照市16人,聊城市10人,菏泽市21人,枣庄、临沂、威海市各6人,德州市1人。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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